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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條第2款
1.法律事件之當事人:上銀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天津羅昇企業有限公司
(以下簡稱:天津羅昇公司)
2.法律事件之法院名稱或處分機關:北京最高人民法院
3.法律事件之相關文書案號:(2015)民四終字第13號
4.事實發生日:105/07/21
5.發生原委(含爭訟標的):天津羅昇公司於102年藉故停止支付本公司貨款,
本公司遂於102年11月7日對天津羅昇公司提起貨款及遲延利息之債權請求
民事訴訟。
6.處理過程:
6.1 本公司就一審提訴之總請求金額已完成對該公司財產的假扣押。
6.2 103年12月22日天津高級人民法院判決本公司勝訴(一審),
天津羅昇公司除應支付本公司貨款美金759.6萬外,並應支付遲延利息(以中國
人民銀行相關利率1.5倍計算),並駁回天津羅昇公司對本公司的全部反訴請求。
6.3 天津羅昇公司不服一審判決,向北京最高人民法院提起上訴。
6.4 今日北京最高人民法院判決確定,駁回天津羅昇公司上訴,
維持一審原判,本公司勝訴。本判決為終審判決。
7.對公司財務業務影響及預估影響金額:
本公司勝訴,對財務面之影響為逾期應收帳款應可全部收回,
並加收遲延利息。對業務影響無。
8.因應措施及改善情形:無。
9.其他應敘明事項: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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