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證交所鬆綁購併規範 推升產業升級與轉型

鉅亨網記者蔡宗憲 台北 2016-07-18 18:59


為利上市公司併購具高獲利潛力或新興技術之公司,證交所在7/15公告修正「營業細則」相關條文,在保障股東權益原則上,適度鬆綁,證交所指出,併購是企業成長、轉型手段,因此決議鬆綁相關營業細則。

證交所今日宣布,7/15公告修正「營業細則」部分條文,針對上市公司併購相關適度鬆綁規範。


證交所表示,併購是企業成長、轉型重要手段之一,為利上市公司進行整併以發揮產業效益,本次適度鬆綁「營業細則」相關規定,修正重點有二,其一是上市公司、第一上市公司併購之外國公司是在經主管機關核定之海外證券市場主板掛牌交易者,考量於海外交易所上市之公司,其規模、財務業務狀況業符合各該交易所繼續上市標準,故不再檢視該外國公司獲利能力、不宜上市條件等標準。

證交所表示,經主管機關核定之海外證券市場,依證交所有價證券上市審查準則補充規定第23條,包括紐約、NASDAQ、東京等14個交易所。

此外,上市公司、第一上市公司併購對象為國內未上市櫃公司,或非屬第一上市(櫃)公司、第二上市(櫃)公司及未在經主管機關核定之海外證券市場主板掛牌交易之外國公司者,若其併購後公司淨值高於原上市公司每股淨值或經取得經濟部工業局評估其合併能有效提升綜效之明確意見書者,可不適用獲利能力之規定,以有助上市公司藉併購提升競爭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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