從英國「脫歐」看西方民主模式的弊端
鉅亨網新聞中心 2016-07-14 09:00
前不久,經過全民公投,英國約1740萬投票者(占總投票者的51.89%)贊成脫離歐盟,確定啟動英國脫離歐盟的程序。事實上,英國不少人認為英國留在歐盟有利於歐盟穩定,也有利於英國自身發展,英國人可以從中獲益,因此不應該脫離歐盟。但許多英國人看到的是歐盟的移民和難民政策給英國帶來的負面影響,因而全民公投的結果是脫離歐盟。這一事件引起了人們對西方政治體制尤其是民主模式的思考,一些人開始反省西方民主模式的弊端。
英國是君主立憲制國家,女王是國家元首,代表國家,從程序上任命首相及內閣成員。首相在下議院選舉的基礎上產生,行使行政權。下議院議員由公民直接選舉產生,擁有立法權,共有650個席位。英國采取的是簡單多數的選舉體制,每個選區內有多名候選人,分別代表不同黨派,或者是選區內有影響的人物,其中獲得票數最多的候選人當選為議員。假設某一選區有30萬人口,25萬人具有選舉權,20萬張有效票,保守黨候選人獲得6萬張選票,工黨候選人獲得5.5萬張選票,自由民主黨候選人獲得4.5萬張選票,其他候選人獲得4萬張選票,則保守黨候選人當選為下議院議員。通過數據分析我們可以看到,這個當選人只獲得有效票數的30%,代表24%的選民和20%的民意。這種簡單多數的選舉體制只是為公民投票提供了機會上的平等,而不能保證投票結果最大程度反映民意。如果綜合所有選區的選票來看,甚至會出現在全國獲得選票多的政黨在下議院中獲得的席位反而少,其原因就在於有的政黨的議員在一些選區內是高票當選,有的政黨的議員在另外的選區內是低票當選。由此可以看出,在英國這樣的代議制民主下,執政黨並不一定能在全國范圍內獲得多數人支持,也不一定能真正代表民意。
再看英國關於脫離歐盟的公投。這一投票由首相提議,經過下議院批准,確認超過簡單多數的公民贊成,就將啟動脫離歐盟的程序。投票結果公布之後,大量英國公民到下議院請願,在網上有大量公民聯名要求啟動第二次公投。蘇格蘭不願意脫離歐盟,表示不會接受這個結果。北愛爾蘭最大的民族主義政黨新芬黨表示,英國公投選擇退出歐盟,增強了北愛爾蘭投票是否選擇退出英國的理由。可見,英國脫離歐盟的公投因為未能很好體現民意,可能會給本國帶來不穩定。
公投被認為是全民決策,是以民主方式體現公民意願,其結果必須被尊重。但是,英國脫離歐盟公投結果出來後,英國國內的反應又讓很多人疑惑:全民公投的結果一定是正確選擇嗎?應當如何看待英國這種全民公投?對於全民公投這種方式,首先需要了解哪些事項可以進行公投。全民公投是一種直接民主方式,在代議制民主下應當作為一種例外情況出現。只有在代議制民主無法決策的情況下,才應通過直接民主方式進行決策。需要全民公投的具體事項應通過憲法或者具有同等效力的法律進行規定,並建立法定程序。否則,全民公投這種直接民主方式會給代議制民主體制帶來危害,甚至會被政治投機者所利用。其次,全民公投需要明確參與投票的人數與具有投票權人數的比例;需要明確達到什麼樣的多數,公投的結果才會發生效力。這些都需要法律作出明確規定。全民公投事項是代議制民主難以解決的、涉及國計民生的重大事項,因此,應當要求參與投票的人數不少於具有投票權人數的3/4或者2/3,否則就失去了全民公投的意義。達到法定參與人數的全民公投,還應確定全民公投事項是需要超過1/2多數還是2/3多數才能生效。全民公投通常是改變既有事實,做出一種新的選擇。在這種情況下,一般應當需要2/3多數通過。
英國具有投票權的公民約有4600萬人,參加此次全民公投投票的約為3400萬人,超過2/3。贊成脫離歐盟與反對脫離歐盟的得票率分別為51.89%和48.11%,二者相差並不大。英國脫離歐盟所采取的簡單多數的公投方式,最終結果事實上只是考慮到了占總票數51.89%的1740萬人的意願,而忽略了其他英國人的意願。這並不符合現代民主國家重大事務決策過程。比較科學的直接民主決策方式,應當設定相對嚴格的有效得票比例。因為既然民主是一種權利,就需防范以多數人意志侵犯少數人權利的問題。應當設置法律救濟途徑,通過必要的救濟途徑來表達和滿足其他少數人的意願,這樣才符合現代法治精神。西方國家一直標榜自己的民主模式是民主的樣本,但從這次英國脫離歐盟的全民公投看,其弊端顯而易見。
(作者為中國刑事警察學院副教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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