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醋」的標示將清楚規範 不可再魚目混珠
鉅亨網新聞中心 2016-07-01 18:37
以後對於「醋」,將有更明確清楚的品名標示規定,只有以穀物、果實、酒精、酒粕及糖蜜等原料發酵,且未添加醋酸、冰醋酸或其他酸味劑製得的產品,才能宣稱是「醋」或「釀造醋」,其他則只能標示為「調理醋」跟「合成醋」。
衛生福利部今天預告訂定「包裝食用醋之品名及標示規定草案」,依照此一規定,如果以釀造食醋為原料,添加其他原料製成者,品名應標示為「調理醋」,或於品名之後明顯加註「調理」。以醋酸或冰醋酸的稀釋液添加糖類、酸味劑、調味劑及食鹽等製成的調味液或以此調味液添加釀造食醋混合而成的產品,品名則應標示為「合成醋」,或於品名之後明顯加註「合成」。
這項規定預計自106年7月1日實施,屆時包裝食用醋如未依規定標示「調理」、「合成」,涉標示不完整之違規情節,可處新臺幣3 萬元以上300 萬元以下罰鍰;另倘未符合本規定的產品,卻宣稱「釀造」等字樣,將涉標示不實,最重可處400萬罰鍰。
(圖片來源 維基百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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