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PP新規出台 注重用戶權益保護
鉅亨網新聞中心 2016-06-28 09:30
中國網絡空間安全協會秘書長 李欲曉
近年來,智能手機廣泛普及,移動互聯網發展迅速,通過移動端隨時隨地接入互聯網獲取網絡信息、享受網絡應用信息服務,已經成為越來越多的人們的生活方式。截止到2015年底使用手機上網的用戶數已經超過6億,占上網用戶總數的90%以上。為苹果操作系統開發APP的中國程序人員就超過百萬,很多年輕人將APP開發作為創業的起點,希望以一款應用實現創業夢想;APP更成為廣大手機用戶享受網上服務的必然選擇。
但是,在APP產業迅速發展的同時也亂象頻生,泥沙俱下,從群眾反映強烈的惡意吸費、消費陷阱,到較為普遍的過度信息采集、盜取或濫用個人信息,乃至傳播病毒軟件,甚至違法開展信息服務活動、非法經營等等,越來越引起社會公眾的廣泛關注。
然而缺乏對APP應用各環節主體權利責任的性質界定,不僅使得行政監管無處着力,更會在缺乏質量保障體系和市場監管機制的環境下對開發者和消費者的權益造成損害。國家互聯網信息辦公室出台的《移動互聯網應用程序信息服務管理規定》(以下簡稱《規定》),規范了移動互聯網應用程序信息服務管理,明確了網民在使用移動互聯網信息服務中的合法權益,為構建移動互聯網的安全、健康、可持續發展的長效機制提供了制度保障。
一、明確區分應用程序提供者和應用商店服務提供者的責任,為分類管理提供了法律依據
《規定》明確將移動互聯網應用程序提供者和互聯網應用商店進行界定,並區分不同的責任。《規定》指出移動互聯網應用程序提供者就是應用程序的所有者或者運營者,應用商店則是提供軟件瀏覽、搜索、下載或者開發工具和產品發布服務的平台。《規定》明確了應用商店作為平台的管理責任,進一步健全了我國現有法律體系中對互聯網平台的責任規定;不僅兼顧了互聯網應用商店商業發展的需要,更從法律上明確了其對應用程序提供者的管理責任,從源頭上為保護用戶權益築起了第一道防線。
二、以人為本,更加注重保護用戶權益
《規定》在保護移動互聯網應用程序市場發展的基礎上,充分體現了保護用戶權益的根本思路和原則。《規定》指出APP提供者需對注冊用戶進行真實身份信息認證、健全用戶信息安全保護機制和信息內容審核管理機制、保障用戶的知情權和選擇權、尊重用戶知識產權以及日志留存等義務。最為重要的是,針對目前有些軟件隨意讀取手機用戶的位置信息、通訊錄、短信息和通話記錄,甚至調取攝像頭、讀取用戶隱私信息等過度采集和濫用行為,《規定》明確要求APP提供者應保障用戶的知情權和選擇權,這是在《消費者權益保護法》規定用戶知情權和選擇權基礎上的一次細化和明確,是從立法層面加強用戶權益保護的一大進步。
三、明確的處置權利、措施和流程,使《規定》具有較強的可操作性
《規定》明確了應用商店提供者對APP提供者的管理責任,指出應用商店提供者對違反規定的APP提供者,可以視情節采取警示、暫停發布、下架應用程序等措施,並向有關主管部門報告。這是首次在立法中對平台的監管處置措施進行明確規定,一方面通過發揮平台的優勢和作用,更好的推動行業有序發展;另一方面通過細化的措施和流程設計,使得規定的可操作性大為提升。同時,這樣細化的制度設計,也使得行政執法部門在履行監管責任時可以更為准確地界定平台責任。
四、社會監督、多方參與,共同治理網絡空間亂象成為本規定另一特征
全社會共同參與互聯網治理已經成為共識。《北京市移動互聯網應用程序公眾信息服務自律公約》、《維護APP信息服務秩序、發揮APP積極社會作用承諾書》等行業自律手段對移動互聯網的有序發展起到了一定的成效。國家網信辦發布的《規定》進一步明確應用商店服務提供者和APP應用提供者應當配合有關部門的監督檢查,接受社會監督,設置便捷的投訴舉報入口,及時處理公眾的投訴舉報。這已經不是首次在立法中明確社會監督的手段,充分說明國家已經將社會監督和舉報作為社會治理的重要手段,並不斷通過法律方式向社會宣示,讓更多的民眾意識到自己的權利,也有利於督促互聯網信息服務提供者更好地接受社會監督,提升服務質量。
在移動互聯網快速發展的時代,多方參與、共同治理、建章立制、依法依規的治理理念,有效促進了網絡空間的凈化和發展。
來源:光明網
- 掌握全球財經資訊點我下載APP
文章標籤
上一篇
下一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