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證券新聞】上交所發布《債券招標發行業務操作指引》
鉅亨網新聞中心
上交所12月24日發布了《上海證券交易所(財苑)債券招標發行業務操作指引》,並自發布之日起施行。
《指引》包含總則、發行人和承銷商、招標現場、招標程式、應急投標和分銷、附則共六章內容。
根據《指引》,公司信用類債券通過上交所招標發行,應當符合以下三個條件︰一是發行人主體評級不低於AA級,二是當期債券發行總規模不少於人民幣10億元,三是上交所規定的其他條件。
發行人申請通過上交所招標發行債券,應當在發行日前2個交易日向上交所commit相關材料。發行人commit名單中的承銷商或投標參與人,可以參與發行人在上交所組織的債券招標發行。發行人和承銷商或投標參與人首次使用債券發行系統的,應當事先向上交所申請辦理用於登錄債券發行系統的CA證書。CA證書辦理後可重復使用。發行人(或承銷商或投標參與人)的主辦人員和復核人員可以共用一套CA證書。
根據《指引》,上交所提供債券招標現場,招標現場與其他區域保持隔離,並安放債券發行系統監控終端,用於發行人確認招標書、監控招標過程及確認招標結果等。
《指引》要求承銷商或投標參與人應當嚴格按照發行人披露的發行檔案、招標書及其他檔案規定的時間內進行投標。投標期間,投標可撤銷和修改,經修改的投標為新的投標。投標截止後,投標不可撤銷和修改。債券招標結束後,發行人應當及時通過債券發行系統向承銷商或投標參與人公布中標結果,並在不遲於次一交易日發布招標結果公告。
《指引》規定承銷商或投標參與人中標後應履行相應的認購義務。承銷商可以按照發行檔案的約定,於招標日的次一交易日開始網上和網下分銷。網上分銷是指債券招標完成後,承銷商通過上交所向社會公眾投資者公開銷售。網下分銷是承銷商向特定投資者協議銷售。網上和網下分銷可以相互回撥。
《指引》還要求承銷商或投標參與人應當在投標前制定應急投標預案。承銷商或投標參與人遠程客戶端出現技術故障以及其他不能參與投標的情形時,應當立即啟動應急投標機制。(J0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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FINT[PFSTBMX,52,5201,5201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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