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同業存單對境外機構開放 滿足人民幣資產配置需求

鉅亨網新聞中心 2016-06-21 18:15


北京(CNFIN.COM / XINHUA08.COM)--全國銀行間同業拆借中心21日公告稱,經人民銀行同意,全國銀行間同業拆借中心對《銀行間市場同業存單發行交易規程》第二章第四條進行了修訂,在投資人范圍中增加了“境外金融機構及人民銀行認可的其他機構”。該項修訂將進一步豐富同業存單市場的投資者結構,加速銀行間市場對外開放,滿足境外金融機構配置人民幣資產的需求,助力人民幣國際化進程。

附:


銀行間市場同業存單發行交易規程

(修訂版) 

第一章  總則

1.1 為規范銀行間市場同業存單的發行與交易,確保同業存單業務有序開展,根據《同業存單管理暫行辦法》(中國人民銀行公告[2013]第20號)的有關規定,制訂本規程。

1.2本規程所稱同業存單是指銀行業存款類金融機構法人(以下簡稱存款類金融機構)在全國銀行間市場上發行的記賬式定期存款憑證。

1.3 同業存單的發行與交易應遵循公平、誠信、自律的原則,同業存單的發行應充分進行信息披露。

1.4 全國銀行間同業拆借中心(以下簡稱同業拆借中心)為同業存單提供發行、交易和信息服務,並接受中國人民銀行(以下簡稱人民銀行)監管。

1.5 同業存單應通過同業拆借中心“同業存單發行系統”(以下簡稱發行系統)以電子化方式發行,發行系統提供公開發行和定向發行兩種發行方式。   

第二章  發行人與投資人

2.1 符合人民銀行規定的發行條件的存款類金融機構(以下簡稱發行人)首次發行時應至少提前3個工作日向同業拆借中心提交以下材料:

(1)向人民銀行備案後的同業存單年度發行計劃;

(2)發行人基本情況表;

(3)同業拆借中心要求的其他材料。

2.2 發行人應於每年首期同業存單發行前,向同業拆借中心登記當年發行備案額度。當年發行備案額度應與發行人向人民銀行備案的年度發行計劃保持一致。

發行人每期同業存單的計劃發行量不得超過發行人當年可用額度,當年可用額度=當年備案額度-已發行未到期的同業存單總額-已公告未發行的同業存單總額。

2.3 發行人應已與同業拆借中心聯網,並配備熟悉同業存單發行流程和發行系統的專業人員。   

2.4 投資同業存單的機構(以下簡稱投資人)應為全國銀行間同業拆借市場成員、基金管理公司、基金類產品、境外金融機構及人民銀行認可的其他機構,包括政策性銀行、商業銀行、農村信用合作社縣級聯合社、中資商業銀行(不包括城商行、農商行和農村合作銀行)授權的一級分支機構、外國銀行分行,企業集團財務公司、信托公司、金融資產管理公司、金融租賃公司、汽車金融公司、證券公司、保險公司、保險資產管理公司、基金管理公司,基金公司的特定客戶資產管理業務、商業銀行的資產管理業務、證券公司的證券資產管理業務、保險產品、信托產品,境外央行、國際金融組織、主權財富基金,境外依法注冊成立的商業銀行、保險公司、證券公司、基金管理公司、其他資產管理機構等各類金融機構及上述金融機構依法合規面向客戶發行的投資產品、養老基金、慈善基金、捐贈基金等。

發行人可通過發行系統為每期同業存單設定投資人范圍。

第三章  發行方式

3.1 公開發行包括招標發行和報價發行。

3.2招標發行指發行人統一發標、投資人參與投標,發行人按照發行系統計算的發行結果確認發行價格(或者票面利率、基本利差)及投資人中標數量的發行方式,包括價格招標和數量招標兩種方式。目前,價格招標采用單一價格招標方式進行。

3.2.1單一價格招標的標的包括價格(元)、利差(BP)和利率(%)。招標時按照發行人設置的招標約束,將有效投標按照投標價自高向低(或者利差、利率由低而高)的順序排列、依次中標,直至滿足計劃發行量(當有效投標總量大於計劃發行量時)或所有有效投標中標(當有效投標總量小於計劃發行量時)為止。中標機構以中標價位按照中標量認購同業存單。招標標的為價格時,中標價位即當期同業存單的發行價格,為中標的最低投標價格;招標標的為利差時,中標價位即當期同業存單的基本利差,為中標的最高投標利差;招標標的為利率時,中標價位即當期同業存單的票面利率,為中標的最高投標利率。

3.2.2數量招標是指發行人在發行前確定發行價格(或者票面利率、利差)和發行量,各投資人報出投標數量。若總投標數量小於計劃發行量,則按各投資人實際投標數量分配中標量;若總投標數量高於計劃發行量,則按各投資人投標數量占總投標數量的比例分配中標量。

3.3招標發行方式下,發行人可至同業拆借中心發行室查看投標過程。

3.4 報價發行是指發行人在發行前確定同業存單的全部發行要素,發行開始後投資人點擊該報價即以發行人設定的發行要素認購成交。

3.5 定向發行是指發行人向特定投資人發行同業存單,由發行人與投資人雙方商定有關發行要素。        

第四章  發行流程

4.1同業存單的發行流程包括發行條款設置、投標或認購、發行結果確認與繳款確認。

4.2 發行條款設置

發行人應在發行系統至少創建兩個用戶,分別負責發行條款的錄入和復核。復核通過的發行條款需經同業拆借中心確認後生成發行要素公告。招標發行和報價發行方式下,每期同業存單發行要素公告應至少向所有投資者披露1個工作日;定向發行方式下,發行人應提前至少1個工作日將發行意向告知同業拆借中心。

發行人在設置發行條款時應向發行系統提交其在發行計劃中披露的資金賬戶信息,若發行人提交發行系統的資金賬戶信息與發行計劃中載明的不一致的,投資人可向該兩個賬戶中的任何一個付款,發行人均應予以確認。

4.3 投標或認購

4.3.1 招標發行方式下

發行要素公告披露完成後,發行人根據發行要素公告中指定的招標開始時間進行招標。每個工作日設置4場招標,每場招標時長1小時,4場招標開始時間分別為10:00、11:00、14:00、15:00。

發行人設定范圍內的投資人可參與投標。投標人應根據發行人要求填寫投標書並進行復核。發行時間結束前投標人可撤銷、修改投標書。

4.3.2  報價發行方式下

發行要素公告披露完成後,發行人根據發行要素公告中指定的報價發行開始與截止時間進行招標,並可提前終止報價發行。發行開始、截止與提前終止時間應逢0分或逢5分。

發行人設定范圍內的投資人可以點擊報價,在發行人設置的單筆最大點擊量范圍內發行系統自動成交,報價一經點擊則不可撤銷。投資人單次點擊量不得少於1000萬元。

4.4  發行結果確認

4.4.1 招標發行方式下

招標時間結束後,發行系統自動計算中標結果,並將中標結果發往發行人終端,同時在發行人終端中進行相關信息提示,發行人應在1小時內確認發行結果。

中標結果確認完成後,發行系統自動生成中標結果確認書、中標繳款通知書與發行結果。發行人未確認中標結果的,該次招標發行失敗。

4.4.2 報價發行方式下

報價發行結束後,無需發行人進行確認,發行系統自動生成報價發行結果通知書、認購繳款通知書與發行結果。

4.4.3 定向發行方式下

同業拆借中心收到經發行人與投資人雙方確認的發行結果後,將相關要素錄入發行系統,生成定向發行結果通知書、認購繳款通知書與發行結果。發行人通過發行系統將發行情況公告、初始投資人名單等告知初始投資人。初始投資人是指實際認購同業存單的投資人。

4.5  繳款確認

同業存單實行發行日下一日(T+1日)繳款(遇節假日順延)。投資人應在繳款日當日14:00之前根據繳款通知書的要求按時足額繳納款項。

發行人應於繳款日在發行系統服務時間內通過發行系統提交同業存單繳款確認。

發行人應在繳款確認中確保投資人的托管賬號信息准確無誤。投資人應保證提交發行系統以及同業拆借中心本幣交易系統的托管賬號信息准確無誤。若因發行人或投資人填寫或提交信息錯誤造成登記托管發生錯誤的,發行人或投資人自行承擔相應後果。

4.6 登記托管

同業拆借中心應將經發行人確認後的繳款結果告知銀行間市場清算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簡稱“上海清算所”),上海清算所據此辦理同業存單的登記托管。   

第五章  交易基本規則

5.1 同業存單完成登記後可在銀行間市場交易流通,可進行的交易品種包括買賣、回購以及人民銀行批准的其他交易品種。定向發行的同業存單可在初始投資人之間轉讓,不得作為回購交易的抵(質)押品。

5.2同業存單的交易應通過同業拆借中心交易系統達成。交易系統提供詢價、點擊成交和請求報價(RFQ)交易方式。市場成員交易時應根據不同的交易方式采取報價、格式化詢價(若有)、確認成交的流程。交易系統確認成交後生成成交單,成交單一經達成,對交易雙方具有最終法律約束力。

5.3市場成員開展同業存單交易時應遵守銀行間市場相關法律法規、監管規定、自律規則及交易中心發布的相關規則,不得進行虛假或誤導性報價成交,不得通過同業存單交易進行利益輸送。

5.4 同業存單交易實行做市商制度。同業存單做市商應通過同業拆借中心交易系統連續報出相應同業存單的買、賣雙邊價格,並按其報價與其他市場參與者達成交易。

5.5 本規程未盡的交易事宜,按照《同業存單管理暫行辦法》以及同業拆借中心發布的其他相關規則執行。

第六章  應急服務

6.1由於發行系統、客戶終端或通訊線路發生故障,從而導致發行人或投資人無法使用發行系統進行相關操作的,或者發行人在復核發行條款設置後仍需進行變更的,發行人或投資人可向同業拆借中心申請進行應急服務。

6.2發行人或投資人可從中國貨幣網下載應急表單,填寫完成加蓋公章或預留印鑒後,傳真至同業拆借中心場務,作為應急服務的依據。應急表單正本應交同業拆借中心存檔。

6.3應急表單應規范填寫,確保字跡清晰,意思表達明確。存在以下情況的應急表單認定為無效:

(1)提交時間超過本規程規定時間;

(2)填寫內容不滿足准確性、有效性、完整性要求;

(3)印鑒與預留印鑒核對不符;

(4)同業拆借中心認定的其他情況。

6.4發行人、投資人或市場成員可依據《全國銀行間同業拆借中心本幣交易應急服務規則》(中匯交發[2010]第283號)向同業拆借中心申請其他應急服務。   

第七章  信息披露

7.1發行人發行同業存單應嚴格履行信息披露義務,並保證披露信息真實、完整、准確,不得有虛假記載、誤導性陳述和重大遺漏。發行人發生主體變更、財務狀況出現重大變化等重大事件時,應及時通過中國貨幣網向持有人公告,並向中國人民銀行報告。

7.2 發行人應於每年首期同業存單發行前3個工作日,通過中國貨幣網披露該年度的發行計劃。在該年度內若發行計劃發生重大或實質性變化的,發行人應及時重新披露更新後的發行計劃。

發行人應指定信息披露聯系人,並提交《中國貨幣網信息披露聯系人登記及上傳功能申請表》。

7.3 招標發行與報價發行方式下,發行人應於每期同業存單發行前和發行後,通過中國貨幣網分別披露該期同業存單的發行要素公告和發行情況公告。

7.4 定向發行方式下,發行人應於每期同業存單發行後通過中國貨幣網披露該期同業存單的發行情況公告。

7.5發行要素公告與發行情況公告由發行系統自動生成傳輸至中國貨幣網。發行系統及同業拆借中心的前述行為視為發行人的披露行為,已經發行人充分有效授權。

7.6同業拆借中心將上述披露信息傳輸至上海清算所,同時在上海清算所網站披露。

第八章  違約違規處理

8.1同業拆借中心根據中國人民銀行賦予的職責進行同業存單發行與交易的日常監測及其他監督管理。

8.2 發行人與投資人應按照發行結果履行相關義務,若發生以下情形的,雙方應首先友好協商,若協商不成,可按照本條規定處理。

8.2.1 投資人未按照繳款通知書載明的應繳款金額及時全額付款:

發行人對該投資人的中標或認購份額不予確認。若部分付款的,發行人應於繳款日之後3個工作日內退還該筆款項,不計利息。

投資人應以應繳未繳金額為基數,按照千分之一的比例支付違約金。未繳金額不足1000萬元的按照1000萬元計。

同業拆借中心可根據發行人的申請,通過中國貨幣網向市場公示投資人未足額繳納應繳款的情況。

8.2.2 發行人在繳款日未向同業拆借中心進行繳款確認:

若發行人與投資人一致同意延遲確認的,最遲不晚於繳款日之後3個工作日進行確認。繳款確認發生延遲時按以下方式處理:

(一)未按時確認的

發行人在繳款日之後3個工作日內進行確認的,發行人應在繳款日及時告知同業拆借中心延遲情況,並應向已全額繳款的投資人告知延遲確認原因,起息日仍按照原起息日不變。

若該延遲是由部分投資人延遲繳款引起,延遲繳款的投資人應將多收取的同業存單的利息返還發行人,並對延遲繳納金額按萬分之五日利率向發行人支付罰息,罰息計算期間為同業存單起息日至繳款資金實際到達發行人賬戶之日。

(二)未確認的

發行人在繳款日之後3個工作日後仍不確認的,該次發行失敗。發行人應向已全額繳款的投資人承擔違約責任,退還投資人已繳金額,並按照萬分之五日利率計算利息,利息計算期間為實際繳款日至退還資金實際到達投資人賬戶之日。

8.2.3投資人繳納的款項超過繳款通知書載明的應繳納金額:

投資人可向發行人遞交退款申請,發行人應在投資人退款申請後3個工作日內將多劃資金退還,此期間不計利息。若超過3個工作日仍未退還的,則需按萬分之五日利率計算延遲歸還的利息。

8.2.4 發行人未按期足額還本付息:

發行人應按照應付但未付金額為基數,以萬分之五日利率計算利息,利息計算期間為合同約定的付息日或兌付日至應付金額實際繳款之日。

8.3 發生以下情形的,同業拆借中心可采取約談、書面警告、通報、暫停發行或申購權限等措施,並視情節輕重向中國人民銀行報告。

(一)發行人無故不及時確認發行結果或繳款情況,或未按時足額還本付息;

(二)投資人多次不及時足額繳款;

(三)發生以任何形式透露投標情況,操縱、引導發行價格,擾亂發行秩序的;

(四)其他違反本規程規定的情形。

8.4 市場成員在交易過程中發生的違約違規行為的處理,按照同業拆借中心發布的其他相關規則執行。

第九章  附則

9.1  本規程最終解釋權和修改權歸屬同業拆借中心。

9.2  本規程自公布之日起實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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