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楊迪 漆海霞:外國干涉族群沖突的研究綜述

鉅亨網新聞中心 2016-01-22 08:12


    作者分系清華大學國際關係研究院*副教授;碩士研究生 文章摘自《國際政治科學》2015年02期

內容提要

一個國家干涉別國內部的族群衝突,往往會誘發國際衝突或者戰爭。問題在於,一國為什么會干涉別國的族群衝突?學者們對這個問題進行了較多的研究。一些學者指出,一些國家自身的分離主義威脅會抑制其干涉別國的族群衝突,但這種觀點遭到其他學者的反駁。也有學者從相關國家的安全、實力的角度來分析其進行干涉的原因,然而這些研究都存在各自的不足,並且沒有體現出有關族群本身的特性。還有一些研究則從族群認同、族群構成等因素考察了身份、認同等特性,同時還涉及對干涉的決策過程的分析。筆者將對以上研究做詳盡的綜述,以期能夠較全面地解釋在族群衝突上不同國家干涉行為的差異。

引言

2013年11月下旬以來,烏克蘭局勢持續動盪。2014年2月22日,烏克蘭政局在一日之間上演了驚天大逆轉,亞努科維奇被解除總統職務,反對派全面接管政權。最初民眾只是抗議政府暫停與歐盟簽署聯系國協定,到如今則演變為全面的政治與社會危機。

有人認為,烏克蘭當前的動盪局勢是“國內民族矛盾激化的必然結果”。在烏克蘭總人口中,烏克蘭族約占77%,俄羅斯族約占20%。


有人認為,烏克蘭當前的動盪局勢是“國內民族矛盾激化的必然結果”。在烏克蘭總人口中,烏克蘭族約占77%,俄羅斯族約占20%。

烏克蘭族主要分布在烏克蘭的西部,而俄羅斯族主要聚居在烏克蘭的東部。長期以來,烏克蘭西部地區和東部地區在語言、宗教上的差異導致了不同族群之間的隔閡,加之歷史上一些事件的影響,在部分烏克蘭族人和俄羅斯族人中間存在著對立的情緒。

烏克蘭獨立后,西部的烏克蘭族人希望加強與歐美國家的關係,而東部的俄羅斯族人則希望維持同俄羅斯的傳統關係。可以說,族群問題是烏克蘭政治動亂和社會割裂的一個重要根源,同時也是俄羅斯與烏克蘭矛盾爆發的導火索。

在烏克蘭中央政權“變臉”之后,局勢的焦點轉向了烏克蘭南部的克里米亞。克里米亞曾經是俄羅斯的一部分,1954年,為了紀念烏克蘭與俄羅斯合並300周年,蘇聯最高蘇維埃主席團決定將克里米亞劃歸烏克蘭。

蘇聯解體后,克里米亞曾於1992年宣布獨立,后來在俄羅斯的調解下成為烏克蘭的一個自治共和國。克里米亞半數以上的人口是俄羅斯族人。

2014年3月1日,俄羅斯聯邦委員會授予總統普京在烏克蘭領土動用俄軍事力量的權力。普京在致聯邦委員會的建議信中說:

“鑒於烏克蘭局勢異常,危及俄公民、同胞及根據國際條約駐扎在烏克蘭領土(克里米亞自治共和國)的俄軍官兵的生命安全,根據俄聯邦憲法第102條,謹向俄聯邦委員會提議在烏克蘭領土動用俄聯邦武裝力量,直至該國社會及政治形勢恢復正常。”

3月18日,普京同克里米亞及塞瓦斯托波爾代表簽署條約,規定自當日起,克里米亞共和國和塞瓦斯托波爾直轄市加入俄羅斯聯邦。3月31日,俄羅斯外長拉夫羅夫在同美國國務卿克里的會談中表示:“莫斯科認為,法西斯分子巳經掌握了烏克蘭的權力,危及到了俄羅斯族裔代言人的安全。

莫斯科會保護烏克蘭境內俄羅斯族裔和他們的代言人的權益。”進入4月以來,烏克蘭東部一些城市的政府大樓被親俄人士占領。4月13日,烏克蘭代理總統圖爾奇諾夫在電視講話中對國民說:“俄對烏發動的戰爭已然打響,鮮血巳在流。”烏克蘭危機及俄羅斯的行為在歷史上也有一些相似事件。

地中海島國塞浦路斯自獨立起就面臨著族群對立。1963年底,希臘族和土耳其族因為制憲問題而發生嚴重流血衝突。

衝突中,希臘和土耳其兩國分別支援島上的希臘族和土耳其族。1974年7月,塞浦路斯發生政變,土耳其以保護島上的土耳其族人為由出兵塞浦路斯。在東歐,1992年12月,摩爾多瓦的俄羅斯族人與摩爾多瓦政府發生武裝衝突,俄羅斯駐摩爾多瓦第14集團軍以保護俄羅斯族人為由介入了這場衝突。

這些事件的相同點在於,一個國家為了支援或者保護自己的國外同族,而有可能干涉別國的族群衝突。然而,在相似的情況下,並不是所有的國家都會出兵干涉別國的族群衝突。

如,當科索沃的阿族與塞族發生激烈衝突時,阿爾巴尼亞也沒有動用軍事力量幫助科索沃阿族。同樣面對陷人衝突或者被侵害的國外同族,為什么一些國家采取了干涉行動,而另一些國家則沒?

為了回答這個問題,本文將回顧並梳理學者們的既有研究。?本文首先對一些概念進行解釋說明,以便讀者對其有一個較為清醒的認識,然后進入文獻綜述部分,筆者將依次評述相關國家的分離主義威脅、安全、實力、共同的族群身份、族群認同以及族群構成等因素對其干涉別國族群衝突的影響。

在梳理既有研究脈絡的同時,本文也會指出這些研究的一些不足之處。最後一部分是對全文的總結及筆者提出的一點設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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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文涉及的主要概念

(一)族群“族群”ethnicgroup)指稱一種社會群體,“既可以指具有由共同的語言、地域以及心理素質等物質的人所構成的文化、民族群體;也可以指由獨具某些特點(諸如國別的、次文化的、宗教的、種族的)而有共同來源、共同歷史的人構成的群體”。拉賈特· 甘古力rajatganguly)對族群的定義與此相近。

他認為,族群是“具有共同的文化(包括語言、音樂、食物、服飾、習俗)、相似的人種特征、共同的宗教信仰、共同的歷史的一群人,並且他們在心理上強烈地歸屬於這一群體"。

與“族群”相近的一個概念是“民族”nation)國內對“民族”的一種解釋是:“人們在歷史上形成的具有共同語言、共同地域、共同經濟生活及表現於共同文化特點上的共同心理素質的穩定的共同體。”

對“族群”與“民族”這兩個概念的辨析是中國民族學研究的一個重要話題。本文的重點不在於探究這兩個概念哪個更準確。鑒於漢語中“民族”不止一個含義,本文選取了"族群”這一概念來指稱所要研究的社會群體。在沒有另外說明的情況下,本文提到的“族群”均指通常意義上的諸如漢民族、藏民族這樣的“民族”。

(二)支配族群與少數族群

本文對“支配族群”的定義為:在一個國家中掌握了政權的族群。例如俄羅斯的支配族群是俄羅斯族,塞爾維亞的支配族群是塞爾維亞族,土耳其的支配族群是土耳其族。

大多數情況下,一個國家的支配族群同時也是該國人口最多的族群。當然也存在人口較少的族群統治整個國家的例子,如種族隔離時期的南非白人。某些國家的政權由若干個族群共用,在這種情況下,權力份額最大的族群是支配族群。與“支配族群”相對應的是“少數族群”。

顧名思義,少數族群是在一國總人口中所占比例較小的族群。在國家權力的分配中,少數族群往往占有較小的份額,甚至被排除在國家政權之外。更有甚者,一些少數族群在國內還受到經濟和文化上的歧視。

(三)族群衝突

本文所說的族群衝突,特指一個國家內部不同族群之間的衝突。通常情況下,衝突的一方是掌握國家政權的族群,即支配族群,另一方則是該國的少數族群。約瑟夫(josephs.joseph)對“國內族群衝突”的界定為:

一個國家內,兩個或者更多族群追求不相容的或者互斥的政治目標的狀態。斯蒂芬· 伯格stevenl.burg)和保羅.舒普pauls.shoup)指出,族群衝突的本質是動員起來的認同群體(mobilizedidentitygroups)之間為了獲取更大的權力的斗爭。所謂“更大的權力”,可能是在既有的國家內實現平等,也可能是建立一個完全獨立的民族國家。

其他學者並沒有專門給族群衝突下一個定義,但是從他們的理論以及選取的案例中不難看出,族群衝突往往是帶有暴力性質的,既可以是一方對另一方的人身、物質傷害,也可以是雙方武力的對抗,甚至是族群間的內戰。

(四)族群認同“族群認同”

這一概念並不鮮見,但是筆者在使用這一概念時賦予了其特定的內涵。本文所說的“族群認同”,是指一個人對自己所屬族群的認知和情感依附。

在本文的研究中,族群認同特指一種跨越國界的認同,即一個國家的某一族群對另一國家相同族群的認同。例如俄羅斯的俄羅斯族人對烏克蘭的俄羅斯族人的認同,土耳其的土耳其族人對塞浦路斯的土耳其族人的認同。

詹姆斯· 費倫jamesd.fearon)和戴維.萊廷davidd.laitin)也使用了ethnicidentity(直譯過來即“族群認同”)這一概念,但是他們所說的“族群認同”與筆者所說的“族群認同”有較大的區別。

他們認為,“族群認同”有兩層含義,一是用來判斷一個人是否屬於某一群體的規則,二是該群體的成員在宗教、語言、風俗習慣等方面的特征。

本文的重點不在於探究“族群認同”到底指的是什么,也不在於辨析把ethnicidentity翻譯為“族群認同”是否合理。

出於行文便利的目的,本文所說的“族群認同”取漢語的表面意思,即一個人對生活在其他國家的同族的認可、親近、關注。

(五)族群構成“族群構成”(ethniccomposition)

即一個國家的族群結構。艾達· 惠布勒格茨adahuibregtse)研究了族群構成對干涉的影響,但是並沒有給族群構成下一個明確的定義。不過從其研究中可以看出,“族群構成”包含了兩方面的因素,一是一個國家中的族群數量,二是每一個族群的人口占該國總人口的比例。?

(六)干涉“干涉”同樣是一個容易引發爭議的概念。小約瑟夫· 奈認為,最寬泛的干涉定義是“影響另外一個主權國家內部事務的外部行為”。

按照這個定義,旨在影響另外一個國家內政的講話也算是干涉,只不過這種低強制性的干涉往往起不到實質作用。而強制性最高的干涉則是軍事人侵。羅伯特· 納爾班多夫robertnalbandov)給干涉下了一個較為明確的定義。

“干涉”是利用軍事或者經濟手段介入別國國內事務,目的在於改變該國內部各方的實力對比。相較於經濟干涉,軍事干涉的激烈程度通常而言更高。軍事干涉往往伴隨著武力的較量,還可能升級為國際戰爭,因而牽動著國際社會的神經。本文所說的干涉特指軍事干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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分離主義的威脅

學者們基於對非洲國家之間衝突的研究發現,如果某個國家自身面臨分離主義的威脅,那么這個國家就不會干涉別國的族群衝突。

也就是說,國家自身的弱點限制了它的對外行動。


也就是說,國家自身的弱點限制了它的對外行動。

(一)分離主義威脅抑制干涉

薩蒂婭· 托威爾saadiatouval)強調,正是由於非洲國家大都面臨分離主義的威脅,所以它們不會支援別國境內的分離主義勢力。

在非洲,同一族群跨國分布的現象很多,因此大多數國家都意識到相互尊重邊界、克制民族統一主義思想對彼此都有利。

托威爾特別指出索馬里是一個突出的反面例證。由於索馬里族群構成較為單一,相對而言沒有太大的分離主義風險,所以索馬里會以民族統一的名義干涉別國內部衝突。

羅伯特· 杰克遜(robertjackson)和卡爾· 羅斯伯格(carlrosberg)認為,國際社會的共同規範有利於非洲國家的生存。非洲國家基本上都面臨著分離主義的威脅,對不同國家的決策者而言,這意味著類似的不安全感。

也正因為如此,不同國家的決策者在維持國際規範上有著共同的利益。為了生存,每一個非洲國家都需要別國承認和尊重其主權,同理,每一個非洲國家都會承認和尊重別國的主權。

尊重主權的愿望要求一個國家不支援另一個國家的分離主義勢力,因此,當分離主義運動在一個國家引發族群衝突時,別的國家不會進行干涉。類似的還有杰弗里· 赫布斯特jeffreyherbst)的研究。

他認為,非洲各國需要采取集體行動來保證邊界的穩定。雖然國家決策者面臨各種威脅,但是對分離主義的憂慮壓倒了其他議題。

在各國決策者之間存在著一種普遍認識,即維持現狀對每一個國家都是有利的。因此,非洲國家彼此不干涉對方的分離主義衝突,以換取自身的穩定。

后來的學者將這一理論推廣到非洲以外的地區。拉德米拉· 納卡拉達(radmilanakarada)用“潘多拉的魔盒”來形容南聯邦解體對整個歐洲的影響,她認為,如果以民族自決的名義損害南聯邦的領土完整,那么繼之而起的分離主義運動就會對外部世界產生“多米諾骨牌效應”。南斯拉夫的先例會激發起巴斯克、科西嘉、撒丁、北愛爾蘭、南提洛爾等其他少數族群謀求獨立的欲望。最危險的事情莫過於一旦有了一個先例,那么沒有哪一個歐洲國家的邊界能夠擺脫被重新審視的命運。

(二)對分離主義解釋的質疑

一個面臨分離主義威脅的國家不會干涉別國的族群衝突,這種觀點雖然符合人們的通常思維,但是也遇到了不少挑戰。首先,薩蒂婭· 托威爾對索馬里的判斷受到了質疑。戴維· 萊廷和塞得· 薩瑪特saids.samatar)對索馬里歷史的考察表明,自從20世紀60年代獨立起,分離主義和族群衝突就一直在索馬里流行。

而且在90年代初期,索馬里境內部落衝突的抬頭以及北部“索馬里蘭”的分離,也證明索馬里同樣在族群問題上陷人了困境。

在自身經歷族群衝突的同時,索馬里仍然打著民族統一主義的旗號與埃塞俄比亞發生了戰爭,這顯然是托威爾的理論無法解釋的。

其次,針對羅伯特· 杰克遜和卡爾· 羅斯伯格認為國際規範能夠抑制干涉的觀點,亞歷克西斯· 赫拉克利德alexisheraclides)對剛果的加丹加、尼日利亞的比夫拉、南蘇丹、孟加拉國、伊拉克的庫爾德斯坦、厄立特里亞和菲律賓的摩洛地區進行了案例分析。

結果表明,國際規範的約束作用是有限度的。一方面,現實世界中確實存在著違背國際規範的干涉行動;另一方面,大部分干涉的作用並不明顯,干涉方也不一定支援少數族群尋求獨立。

再次,南聯邦在戰火中解體的事實顯然是對拉德米拉· 納卡拉達的強有力反駁。在南聯邦解體的過程中,其他歐洲國家並沒有堅定地站在南聯邦政府一邊,以德國為首的歐共體承認了斯洛文尼亞、克羅地亞以及波黑的獨立。

如果按照納卡拉達的觀點,其他歐洲國家如果要避免重蹈南斯拉夫的覆轍,就不應該做出有損南聯邦領土完整的舉動。另一方面,納卡拉達所預言的“多米諾骨牌效應”也未凸顯,雖然在許多歐洲國家內部都存在著少數族群的獨立訴求,但是像南聯邦這樣動盪的局勢至今沒有再次上演。

斯蒂芬· 塞德曼(stephenm.saideman)同樣質疑了“分離主義威脅論”的效力。經驗事實表明,一些自身面臨族群衝突或者分離主義運動的國家,同樣也會支援別國境內的分離主義勢力,一個典型的例子就是波黑內戰。

面臨科索沃獨立訴求的塞爾維亞支援了波黑境內的塞族,正與國內塞族分裂分子作戰的克羅地亞也支援了波黑的克族。

因此,塞德曼認為,國家自身的弱點只能解釋一部分原因,因為不同的領導人面對同樣的弱點可能會有不同的利益考量。僅憑國家自身的弱點,無法充分說明領導人是如何在干涉與不干涉之間進行選擇的。

領導人可能選擇接受事實而不進行干涉,也可能選擇進行干涉以借此統一其瀕於分裂的祖國。不同的選擇取決於他們面臨的內部衝突以及他們的政治利益。可見,分離主義威脅並不是不干涉的充分條件。

乍看之下,“分離主義威脅論”頗具說服力,然而一些經驗事實已經反駁了它。

因此,筆者認為,分離主義威脅並不是影響干涉(或者不干涉)的決定性因素。而且,“分離主義威脅論”還無法解釋那些不存在此類威脅的國家的行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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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全因素對干涉的影響

一個國家從自身利益出發,為了規避損失,可能會采取兩種相反的規則。第一種規則是不干涉別國的族群衝突,以避免別國對自己進行干涉,這正是前文提到的分離主義威脅對干涉的抑制作用。第二種規則則是干涉別國的族群衝突,以減輕自身面臨的安全壓力。

(一)為了減輕強國的威脅而干涉

小羅伯特· 海格(robertp.hagerjr.)和戴維· 萊克(davida.lake)指出,一個國家為了減輕強國對自己的威脅、提升自身的安全水平,可以從強國內部人手來削弱強國的實力。?斯蒂芬· 塞德曼借鑒了這一思想,做出了進一步的推論。

當強國的政府同國內某一族群作戰時,它能夠用來威脅其他國家的資源就會減少。如果其他國家幫助該族群從強國分離出來,那么就能夠從領土、人口、經濟資源等方面削弱強國的實力。

這反過來會減輕其他國家面臨的威脅,提升它們的安全水平。因此,這些國家就會傾向於干涉強國的內部衝突,支援與強國政府作戰的族群。

統計分析並沒有驗證塞德曼的假設。他對此的解釋是:干涉強國的內部衝突可能招致強國的報復,這抑制了其他國家的干涉行動。不過,即使外部威脅能夠有效解釋一國何以干涉別國的族群衝突,其適用范圍也是有限的。按照塞德曼的假設,干涉的對象是實力強大的國家,但是現實世界中的干涉,針對的可能是一個實力並不強的國家

(二)為了抑制國內的分離主義而干涉

(二)為了抑制國內的分離主義而干涉

在塞德曼的假設中,干涉國與被干涉國之間並不一定存在著族群聯系。馬丁· 奧斯特沃· 諾姆martinaustvollnome)則考察了當族群聯系存在時干涉國的選擇。另外,諾姆沒有將被干涉國家限定為強國。

事實上,威脅並不一定來自實力強大的國家,威脅的來源取決於族群聯系的具體形式。諾姆認為,少數族群在國內政治中處在一個曖昧的位置,通常要求政府承認它們的族群獨特性並賦予它們一定的文化或政治權利。

如果a國的一個少數族群在b國的同族處於掌握政權的支配地位,a國政府就會感受到民族統一主義的威脅。

作為一項反制手段,當b國政府與國內其他少數族群發生衝突時,a國政府就可能干涉b國的衝突,並且支援與b國政府對立的少數族群。

如果a國的一個少數族群在b國的同族同樣處於少數地位,並且b國政府正與該族群發生衝突,那么,出於對本國境內少數族群分離主義的擔憂,a國政府也可能干涉b國的內部衝突。

與前一種情況不同的是,a國政府這時將站在b國政府一邊。就像蘇赫克a.suhrke)和諾布爾(l.g.noble)所說的那樣:在少數族群尋求獨立的問題上有著共同安全關切的國家可能會合作。總之,根據諾姆的理論,a國如果介入b國的衝突,將支援本國少數族群在b國的同族的對手。

諾姆的研究與“分離主義威脅論”形成了鮮明的對比。按照后者的觀點,分離主義威脅會抑制一個國家干涉別國的族群衝突。然而在諾姆看來,正是對分離主義的擔憂促成了干涉行動。但是,諾姆的邏輯值得仔細推敲。

在他看來,干涉國介人別國的族群衝突是對民族統一主義或者分離主義的先發制人之舉。然而可能干涉國擔心的情況在它干涉之前並沒有出現,反倒是干涉行動激化了干涉國內部的族群對立關係。

換言之,干涉國對別國衝突的干涉,可能會反過來引發本國的族群衝突,這對於干涉國來說得不償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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實力因素對干涉的影響

前面提到的分離主義威脅和安全兩個因素,只考察了干涉國的自身利益,而忽視了其他方面。

事實上,干涉國在做出干涉決策之前,還會考慮干涉的預期結果,而結果是否成功又取決於雙方的實力對比。因此,一些學者分析了實力因素對干涉的影響。

(一)干涉國的實力對干涉的影響

一個由眾多族群組成的龐大國家解體之后,在新成立的民族國家中,支配族群往往擁有決定國家政策的權力。如果沒有第三方的保證,支配族群無法向少數族群做出不侵犯其權利的可信承諾。

因為在少數族群看來,支配族群的權力一旦得到鞏固,就可能違背自己的承諾,這就是所謂的“承諾問題”commitmentproblem)如果少數族群沒有可靠的憲法權利,那么最佳選項就是發動內戰,以提升自身的地位或者建立自己的國家

然而皮特· 范豪登pietervanhouten)的研究表明,承諾問題不一定會導致戰爭。他發現,蘇聯剛解體的時候,愛沙尼亞境內的俄羅斯族幾乎沒有任何權利,而愛沙尼亞族的權利則在上升,盡管如此,俄羅斯族也沒有訴諸武力。

范豪登認為,愛沙尼亞俄羅斯族的來源國referencestate)——俄羅斯,發揮了抑制衝突的作用。—方面,來源國軍事實力和經濟實力越強大,它干涉的代價就越小,干涉成功的概率就越大。支配族群害怕實力強大的來源國的干涉,這時它做出的不侵犯少數族群的承諾就是可信的。

相反,如果來源國實力較弱,就不會對支配族群形成有效的威脅。即使來源國出兵干涉,也很難擊敗支配族群。這時支配族群就難以做出可信的承諾,“承諾問題”就會產生,並且可能引發內戰。

另一方面,來源國干涉的意愿越強烈,它愿意承擔的代價就越高。如果來源國的干涉意愿非常強烈,它可能會努力讓少數族群表現得極為強硬。面對強硬的少數族群,支配族群也會毫不妥協,雙方不斷升級的對立情緒可能引發內戰。

少數族群和支配族群的戰爭開始后,來源國甚至還會出兵干涉。相反,如果來源國沒有強烈的干涉意愿,即它不愿意承擔較高的代價,那么它會主動采取措施,阻止少數族群對支配族群使用暴力,從而避免少數族群發動內戰。

既然少數族群沒有同支配族群進行戰爭,來源國也就無須出兵干涉了。范豪登通過博弈論的推導發現,如果支配族群對來源國實力和意愿的感知能夠取得平衡,那么來源國的存在有助於克服"承諾問題”。

因此來源國的微妙立場非常關鍵。如果它不想看到少數族群和支配族群作戰,就不能使支配族群認為它持想要保護少數族群的堅定立場,但也不能使支配族群認為它對少數族群的命運過於冷漠。

范豪登認為,俄羅斯的實力和意愿就被愛沙尼亞感知為一種平衡。俄羅斯雖然有強大的實力,但卻沒有強烈的干涉意愿。正因為如此,愛沙尼亞境內的俄羅斯族沒有受到愛沙尼亞族的侵犯,內戰沒有發生,俄羅斯也沒有干涉。

范豪登的研究表明,第三方的實力和意愿會影響族群衝突以及干涉是否發生。感知在他的理論中是重要的一環。然而感知有時也會失真。

支配族群對來源國實力和干涉意愿的感知,可能沒有真實地反映來源國的行為和意圖。除此之外,范豪登研究的案例發生在一個新國家成立之初,這也限制了他的理論的解釋效力。魯彭· 塞廷延rupencetinyan)利用“完全資訊”克服了范豪登理論中感知的不確定性。

塞廷延通過博弈論的分析,構建了一個完全資訊戰略互動模型perfectinformationstrategicinteractionmodel),以此來研究潛在的第三方干涉(包括別國同族的干涉)對國內族群衝突的影響。


塞廷延通過博弈論的分析,構建了一個完全資訊戰略互動模型perfectinformationstrategicinteractionmodel),以此來研究潛在的第三方干涉(包括別國同族的干涉)對國內族群衝突的影響。

他發現,當資訊是完全的時候,少數族群總是會提出一定程度的、能夠為支配族群所接受的要價,而少數族群的外部支援者(也就是第三方)從來不會干涉。少數族群與其支援者的實力相對於支配族群越強大,支配族群和少數族群之間議價的結果對於少數族群就越有利。

按照塞廷延的邏輯,一個戰略行動者在做出行動之前,會預期它的對手和朋友可能的反應。資訊完全則意味著少數族群、支配族群和第三方都知道彼此的偏好、能力和信念,它們各自的行動是在預估了彼此實力差異的可能影響之后做出的。

在少數族群和支配族群議價的過程中,少數族群的要價不會超過在威脅發生戰爭情況下所能得到的數量。支配族群同樣知道所有的資訊,因此它會與少數族群在那個數量上達成妥協。

這樣一來,內部衝突就不會發生,外部干涉也不會出現。只有在資訊不完全、無法做出可信承諾或者議題不可分的時候,議價才可能破裂,少數族群隨之會動員力量以武力挑戰支配族群。完全資訊戰略互動模型的一個啟示是,第三方干涉的可能性與支配族群對少數族群的侵害程度無關。

也就是說,若支配族群對少數族群的侵害更嚴重,第三方干涉的可能性也並不一定更大。支配族群在決定以何種干涉程度對待少數族群時,已經預期到第三方可能的回應。

因此,支配族群會在避免同少數族群的外部支援者對抗的前提下,盡量地擠壓少數族群。如果為了避免同少數族群及其外部支援者發生戰爭而必須妥協,那么支配族群就會向少數族群做出妥協。

塞廷延指出,完全資訊戰略互動模型本質上是一個延伸威懾的模型。他認為,究竟是少數族群還是支配族群首先行動,對於模型的結果並不重要。因此,如果將第三方視作防御者,將支配族群視為挑戰者,將少數族群視為被保護者,那么這就是一個延伸威懾的場景。

塞廷延提出了一個比較獨特的理論。按照他的理論,只要滿足資訊完全的條件,那么不論存在何種因素,一個國家都不會干涉別國內部的族群衝突。

但是,資訊完全這一前提條件在現實世界中很難滿足。因此,我們不能拔高其理論的解釋效力。

(二)受援方的實力對干涉旳影響

范豪登和塞廷延所關注的是潛在的外部干涉者的實力對干涉的影響,艾達· 惠布勒格茨在他們的基礎上還分析了接受援助一方的實力對干涉的影響。惠布勒格茨認為,不能只從認同或感情等角度來分析共同的族群身份所發揮的作用。

如果一個國家只依據感情來制定對外政策,那么它會不惜一切代價、不顧其他因素地介入到別國的族群衝突中來幫助自己的國外同族。但是從現實主義的立場來看,實力計算是非常重要的。

這個國家必須考慮自身實力是否強大到足以在軍事介人后獲勝,而且它還要考慮自己在別國的同族的實力是否強大到值得為之一戰。

如果國外同族的人口較少,即實力較小,那么這個國家就沒有必要介入到衝突中去。相反,如果有大量國外同族受到侵害或正在與政府發生武裝衝突,那么這個國家就不會置之不理,它軍事干涉的可能性就會增加。

有必要指出的是,惠布勒格茨以國外同族的人口規模作為衡量其實力大小的指標,但是人口數量越多,並不必然意味著會產生更強大的實力。族群內部的組織方式會在很大程度上影響數量轉化為質量的效率。

在衝突甚至戰爭的威脅下,族群擁有的軍事人員數量能夠反映作戰能力的指標,可能會更好地體現其實力大小。就算人口規模是一個不錯的指標,惠布勒格茨的變量操作化也值得商榷。

惠布勒格茨以國外同族人口占所在國總人口的比例來判斷其實力大小,問題在於,一個族群的人口可能在該國總人口中所占的比例很小,但是從絕對量來看卻是一個很大的數字。因此,惠布勒格茨的變量操作化有必要改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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共同的族群身份與干涉

前面提到的分離主義威脅、安全、實力等因素,並沒有關注族群的身份屬性。身份及建立在身份基礎上的認同對族群衝突和第三方干涉會產生非常重要的影響,學者們對此也進行了較多研究。

(一)共同的族群身份會提升干涉旳可能性

族群認同產生的前提是共同的族群身份。現實世界中,同一族群的成員往往分布在不同的國家,他們擁有不同的國籍,但共同的族群身份將所有的成員聯系在一起。

一種直觀的認識是,共同的族群身份能夠塑造成員之間的認同感和親切感,當某個國家的某一族群陷人衝突之中或者遭受危難時,生活在其他國家的同族出於認同感會向他們伸出援助之手。

伴隨著第三方的介入,衝突就會從一國內部擴散到其他國家。簡而言之,共同的族群身份會提升別國干涉的可能性。戴維.戴維斯davidr.davis)和威爾.摩爾willh.moore)指出,當同一個族群的成員分布在兩個國家時,跨國族群同盟就會形成。他們認為,民眾會關心國外同族的生活和福利狀況,而政府又必須對民眾的關心做出回應。

因此,如果同一個族群在a國支配或分享政權,在b國卻受到侵犯,那么a國就會關注該族群在b國的境遇。a國會提高對b國的敵意,以此來表達對同族命運的關切,兩國關係的緊張程度隨之上升。

這種敵對關係反過來又會刺激被侵害的族群采取暴力行動。?根據戴維斯和摩爾的理論,同盟是伴隨著跨國族群自動產生的。然而在現實世界中存在著反例。例如韓國人和朝鮮人是同一個民族,但是這兩個國家顯然不是盟國。

這個例子雖然非常特殊,但它給我們的啟示是,共同的族群身份並不一定能夠衍生出同盟關係。戴維斯和摩爾的研究表明,共同的族群身份會促使一個國家主動幫助國外同族。

道格拉斯· 伍德維爾(douglaswoodwell)的研究路徑恰好相反。他認為,被干涉國的少數族群會主動向干涉國尋求幫助。


道格拉斯· 伍德維爾(douglaswoodwell)的研究路徑恰好相反。他認為,被干涉國的少數族群會主動向干涉國尋求幫助。

伍德維爾指出,少數族群通常無法顯著地影響國內政治,為了向政府施加壓力,少數族群通常會尋求外部的支援。如果鄰近的國家被自己的同族統治,那么少數族群就能找到天然的盟友。少數族群能夠從鄰國那里獲得反政府活動所需的各種資源。

鄰國向該國的少數族群提供援助,反過來又會使兩國關係緊張。在最極端的情況下,少數族群可能武力反對政府。這時候,如果鄰國援助該國的少數族群,兩國的衝突就會升級,甚至可能走向戰爭。

在經過上述邏輯推論后,伍德維爾提出了他的理論:同一個族群生活在兩個鄰近的國家,且該族群在一國是支配族群,在另一國是少數族群,則當少數族群武力反叛時,這兩個國家就可能會發生戰爭。

在概念界定上,伍德維爾將多數族群和支配族群視為等同,雖然事實上絕大部分國家的支配族群同時也是該國的多數族群,但還是存在少數族群統治國家的特例。撇開這一細節不談,他的理論推導也存在明顯的問題。

對於少數族群來說,國外同族只是潛在的或者可能的盟友,但絕非必然的盟友。不能排除國外同族拒絕向少數族群提供援助的情況。

換言之,伍德維爾強調的是少數族群獲得國外同族支援的可能性,卻沒有考慮國外同族為什么會向少數族群伸出援手。共同的族群身份可能不是一個充分的條件,尤其是在少數族群是反叛者的背景下,國外同族在選擇是否干涉時可能會有更多的顧慮。

(二)共同的族群身份並不必然導致干涉

與戴維斯、摩爾以及伍德維爾的觀點相反,查爾斯· 金charlesking)和尼爾· 梅爾文neilj.melvin)認為,共同的族群身份並不必然導致干涉的出現。他們分析了蘇聯解體后俄羅斯、烏克蘭和哈薩克斯坦在跨界族群問題上的表現。

兩位學者指出,民族主義並不必然導致跨界衝突,關注國外同族命運的國家也未必就是潛在的干涉者。在某些情況下,一個國家對國外同族的關注甚至會受到對方國家的歡迎,因為跨國族群被視為重要的文化和經濟紐帶。

金和梅爾文認為,跨界族群可能是衝突向國界外擴散的刺激因素,但它本身未必就是導致國家間關係緊張的根源。僅有共同的族群身份,不足以讓一個國家以政治穩定為代價,並且消耗大量經濟資源來進行干涉甚至發動戰爭。

金和梅爾文的研究提醒我們,共同的族群身份可能只是干涉的背景,只有同時滿足其他條件,干涉才會發生。

事實上,在原蘇聯地區,一些國家因為族群問題確實發生過戰爭。圍繞著納戈爾諾一卡拉巴赫的歸屬問題,阿塞拜疆和亞美尼亞進行了戰爭。

當摩爾多瓦境內的摩爾多瓦族與俄羅斯族發生衝突時,俄羅斯軍隊也曾進行了武力干涉。為什么在這些案例中干涉就出現了呢?一個可能的解答是,在這些案例中,共同的族群身份衍生出族群認同,而族群認同又深刻地影響了干涉國的對外決策。

7

族群認同與干涉

在回顧上述文獻后,我們認識到,有時共同的族群身份並不會導致干涉。真正導致干涉的因素可能是對共同族群身份的認同,至於族群認同的產生及其影響干涉的路徑,學者們有兩種不同的觀點。

(-)國家領導人塑造族群認同部分學者認為,國家領導人為了實現特定的內外政策目標,會刻意在民眾中間營造族群紐帶的情感氛圍。

也就是說,族群認同是被人為“制造”出來的,反過來領導人的決策又賦予了其合法性。加尼翁v.p.gagmmjr.)認為,干涉既不是感情因素引發的,也不是外部安全問題導致的,而是國內競爭的產物他指出,有些國家領導人為了創造出對自己有利的國內政治環境,會主動挑起國際衝突。

具體而言,如果國家領導人的權力受到挑戰者的威脅,他就會利用族群身份的差異建構出別國對本國的威脅,並且制定出進攻性的對外政策,例如干涉別國的族群衝突。

國家領導人通過這樣的方式動員起大多數民眾,從而鞏固自己的權力。在加尼翁看來,干涉是轉移國內政治競爭的一種手段,這與通過發動對外戰爭來轉移國內矛盾的理論有著相似的邏輯。

族群身份的差異並不會直接引發干涉。在需要的時候,國家領導人會通過族群身份的差異建構出別國對本國的威脅,從而為干涉找到合法性。在加尼翁的理論中,族群認同完全成為了國家領導人實施對外政策進而達成國內目標的一項工具。這恰好從反面印證了族群認同的重要性。

國家領導人之所以借用族群認同作為工具,說明族群認同以及民族主義具有潛在的剌激衝突的作用。與其他學者研究不同的是,加尼翁用國籍而非種族或血緣來界定族群身份。對於單一民族國家或者族群同質程度較高的國家來說,這一指標不存在問題。

但是在多民族國家或者族群異質程度較高的國家,如果簡單地以他國和本國來劃分族群身份從而建構出他國對本國的威脅,那么國家領導人可能無法獲得大多數民眾的支援。本國的一個族群可能有同族生活在他國,對於這個族群來說,他國未必就是威脅。

在這種情況下,國家領導人的對外決策將變得更加復雜。與加尼翁關注領導人國內目標的視角不同,戴維· 卡門特davidcarment)和帕特里克· 詹姆斯(patrickjames)考察了領導人如何利用族群認同實現對外目標。

他們認為國家領導人會利用民族主義認同(nationalistidentities)來操縱民眾的感情,以期實現某項對外政策的目標。在一定條件下,領導人在對外政策的決策過程中為了塑造民眾的偏好會強調對共同族群身份的認同。強烈的族群認同一旦在民眾中間形成,干涉也就會被民眾接受。


他們認為國家領導人會利用民族主義認同(nationalistidentities)來操縱民眾的感情,以期實現某項對外政策的目標。在一定條件下,領導人在對外政策的決策過程中為了塑造民眾的偏好會強調對共同族群身份的認同。強烈的族群認同一旦在民眾中間形成,干涉也就會被民眾接受。

不過,卡門特和詹姆斯沒有說明領導人到底想要實現什么樣的對外目標。

(二)族群認同在民眾層面自發產生

與前面幾位學者的觀點不同,還有學者認為族群認同是在民眾層面自發產生的。民眾出於對國外同族的認同而要求國家出面干涉,領導人為了確保自己的國內政治地位,響應民眾的要求,做出了干涉的決定。

斯蒂芬· 塞德曼認為,如果民眾中間存在族群認同,那么族群認同就會塑造民眾在國內政策和外交政策中的偏好。對於具體的個人,他會支援本國幫助那些和他有著共同族群身份的外國人。

換言之,族群認同奠定了干涉的民意基礎。但是,僅有民眾層面的族群認同是不夠的,因為對外決策是由國家領導人做出的。

因此,塞德曼進一步指出,族群認同能夠有效地解釋一國干涉行為的前提在於國內政治能夠對外交政策產生重要的影響,即國家領導人必須重視民眾的偏好,否則民眾會轉而支援其他政治人物。

在某個國家的民族分離衝突中,潛在的干涉國通常會與衝突的某一方有著共同的族群身份。國家領導人必須對民眾的期待做出回應,所以會決定幫助與本國民眾有著共同族群身份的那一方。

通過上述邏輯推論,塞德曼提出了族群認同影響第三方干涉的理論。對於發生在他國的族群衝突,一個國家會幫助與本國民眾有著共同族群身份的一方。

通過上述邏輯推論,塞德曼提出了族群認同影響第三方干涉的理論。對於發生在他國的族群衝突,一個國家會幫助與本國民眾有著共同族群身份的一方。

相反,如果本國民眾與衝突的某一方有過仇恨的歷史,那么該國就會反對這一方。還有一種情況是,本國民眾與衝突的雙方都有共同的族群身份,這時該國的政策就會是中立的或者是模糊的。

在最後一種情況下,族群認同對第三方的干涉行為沒有決定性的影響。學者們的研究表明,族群認同的產生及其對干涉的影響有兩種不同的路徑。兩種路徑的相似之處在於,它們都將族群認同與國內政治聯系在一起。

不同之處在於,前一種路徑認為,族群認同是領導人建構出來的,是領導人用來實現內外目標的工具。當領導人塑造出民眾的族群認同后,他就可以合法地實施干涉。而后一種路徑認為,源自民眾層面的族群認同對領導人形成了壓力,領導人為了維持自己的政治權力,必須回應民眾的要求,從而發動了干涉。

8

族群構成對干涉的影響

某國存在強烈的族群認同意味著有干涉的意愿,但是意愿未必會轉化為政策。同樣存在強烈族群認同的國家並非都一樣,有的國家干涉了,有的國家沒干涉;有的國家干涉力度大,有的國家干涉力度小。

對此,一些學者認為,干涉國內部族群構成的差異導致了干涉行為的差異。斯蒂芬· 塞德曼在研究中發現,支配族群干涉別國族群衝突的可能性比少數族群更大。

這一結論符合我們的直觀認識。支配族群由於掌握了國家政權,因而擁有比少數族群更多的決策權,它干涉別國族群衝突的可能性也就更大。

因此我們還有必要分析一個國家的族群構成對其干涉行為的影響。一方面,族群構成會影響族群認同轉化為國家對外政策的程度;

另一方面,族群構成的具體形式也可能會對干涉政策產生影響。戴維· 卡門特和帕特里克· 詹姆斯在他們的研究中指出,一個國家在決定是否為了國外同族而干涉他國的衝突時,該國的族群構成和制度約束會發揮主要的作用。?

卡門特和詹姆斯將國家按照族群構成的差異分成兩種理想的類型。一類是族群支配ethnicdomination)型國家,另一類是族群多樣ethnicdiversity)型國家。

在族群支配型國家中,單獨一個族群享有整個國家的政治權力。無須其他族群的支援,國家領導人就能夠為了幫助自己的同族而干涉別國的衝突。

與之相反,在族群多樣型國家,領導人如果沒有得到其他族群的支援,往往難以順利進行統治。所以這些國家的領導人為了獲得政治支援,傾向於采取能夠吸引不同族群的政策。在此情況下,為同族而干涉別國的政策可能得不到其他族群的支援,因此干涉不易產生。

另一方面,卡門特和詹姆斯又將國家按照制度約束的差異劃分為兩種類型。一種是制度約束低的國家,如威權主義國家和極權主義國家;另一類是制度約束高的國家,如民主國家。

在制度約束低的國家,有些領導人為了實現自己的利益或者本族群的利益,可能會尋求攻擊性的對外政策。這樣,某國的族群衝突就可能誘發制度約束較低的國家的干涉。而在制度約束高的國家,領導人直接對人民負責,人民可以通過選舉來獎勵或者懲罰領導人的行為。

不論國家的族群構成如何,領導人都要尋求大眾的支援。因此,這類國家的領導人不太可能采取那些會將整個國家置於危險境地的政策。若我們將族群構成和制度約束進行組合,可以得出四種類型的國家。

卡門特和詹姆斯認為,族群支配型且制度約束低的國家干涉的可能性最大,並且傾向於發動戰爭;族群支配型且制度約束高的國家偶爾會干涉;

族群多樣型且制度約束低的國家傾向於以消極的游說方式干涉別國的族群衝突;族群多樣型且制度約束高的國家則不太可能干涉。

卡門特和詹姆斯的研究解釋了為什么同樣存在族群認同,不同的國家會有不同的政策行為。但是他們對族群構成的劃分不夠完善。

族群支配型國家被定義為被一個族群獨享政治權力的國家,可以算是以國家政治權力的歸屬作為界定標準。然而他們卻沒有給族群多樣型國家做出明確的定義。如果同樣以權力歸屬作為界定標準的話,那么族群多樣型國家就應該被理解為是由多個族群分享政權的國家。

但是族群多樣型國家還可以從人口統計學的角度來理解,即族群種類越多、族群成分越復雜的國家就是族群多樣型國家。

這樣一來,我們就會發現族群支配型國家同時也可能是族群多樣型國家,因為在有的國家內生活著為數眾多的族群,但是國家權力卻被某一個族群掌控。因此,劃分標準不明確是該研究的一個重要缺陷。

艾達· 惠布勒格茨在卡門特和詹姆斯兩人研究的基礎上,進一步對族群的支配地位和族群的多樣性進行了區分—方面,支配族群在本國政治體制中處於優勢地位,所以支配族群干涉的可能性比其他族群更大。另一方面,族群多樣性會降低一個國家干涉別國內部衝突的可能性。

對於族群多樣性程度高的國家而言,干涉別國的族群衝突會影響本國內部各族群之間的均勢,因此這類國家干涉的可能性較小。不過事實上,即使是族群多樣性程度高的國家,也可能存在一個支配國家政權的大族群。

由於其他族群影響決策的權力很小甚至為零,這個大的支配族群無須其他族群的同意就可以干涉別國的內部衝突。因此,被一個大的族群支配的國家,無論其族群多樣性程度如何,都更有可能干涉別國的族群衝突。

族群的支配地位與多樣性的結合會產生三種類型的國家:x型——族群多樣性程度高且有一個大的支配族群;y型——族群多樣性程度低且有一個大的支配族群;z型一族群多樣性程度高且沒有支配族群。

惠布勒格茨認為,由於x型和y型都是被一個大的族群支配的國家,因此它們比z型更容易做出軍事干涉的決定。而x型干涉別國族群衝突的可能性又比y型更大。對此,惠布勒格茨給出了兩條解釋。

一是軍事干涉可以在支配族群的成員之間,以及支配族群與同它結盟的族群之間制造更大的凝聚力;二是支配族群可以通過軍事干涉向不支援它政策的國內其他族群顯示力量。相反,x型若不干涉則代價可能巨大,因為國內的其他族群會將其不行動視作軟弱的表現,從而向支配族群提出要求,輕者要求提升本族的文化權利,重者則要求實現獨立。

而成功的軍事干涉則能夠提升支配族群相較於國內其他族群的權力。基於上述兩個原因,族群多樣性程度高,同時又有一個大的支配族群的國家,干涉的可能性最大。惠布勒格茨還進一步將三種類型的國家進行組合,得到了六種結果:xx型、xy型、xz型、yy型、yz型、zz型。

根據前述的推論,xx型之間爆發衝突的可能性最大,xy型和xz型次之。雖然惠布勒格茨的分類較之卡門特和詹姆斯更為明確,但還有不完善之處,三種類型的劃分並沒有包括所有的國家。

嚴格來說,例如比利時就沒法在x、yz中對號入座。事實上,比利時的人口主要由兩大族群構成,即講荷蘭語的弗拉芒人和講法語的瓦隆人,這兩個族群在國家權力分配中都享有很大的份額。因此,比利時可以算作族群多樣性程度低,又沒有一個單獨支配族群的國家。此外,並不是所有的支配族群都是大族群,例如種族隔離時期的南非是由少數白人統治的。那么當國家政權被一個少數族群壟斷時,惠布勒格茨的理論是否仍然有效呢?

這或許需要進一步的研究來驗證。與卡門特、詹姆斯、惠布勒格茨的觀點不同,拉斯一埃里克· 塞德曼等四位學者認為,支配族群反而對衝突具有抑制作用。?他們同時從國內和國際兩個層面分析了內戰的原因。

在國內層面,支配族群與少數族群構成了第一對矛盾;在國際層面,支配族群與少數族群的鄰國同族構成了第二對矛盾。

鑒於本文關注的焦點在於國際干涉,我們主要借鑒他們對第二對矛盾的分析。塞德曼等人指出,在其他條件相同的情況下,如果某國少數族群的鄰國同族掌握了國家的政權和軍隊,某國少數族群的實力就更強。


鑒於本文關注的焦點在於國際干涉,我們主要借鑒他們對第二對矛盾的分析。塞德曼等人指出,在其他條件相同的情況下,如果某國少數族群的鄰國同族掌握了國家的政權和軍隊,某國少數族群的實力就更強。

掌握政權的鄰國同族往往通過官方的外交途徑與其他國家接觸,因而對其他國家而言,它們的資源和實力是可知的。這強化了鄰國同族對其他國家的威脅的可信度,減少了議價的不確定性。

因此,實力強大的、掌握了政權的鄰國同族具有抑制衝突的作用,可以預防某國支配族群與少數族群的衝突,而不掌權的鄰國同族則不具有這種作用。

塞德曼等人進一步指出,一些因素會限制某國的支配族群干涉別國的內部衝突。首先,如果軍事干涉失敗了,那么支配族群會比沒有掌握政權的族群付出更大代價。尤其是在一個由多個族群構成的國家中,跨越國界的軍事行動可能會導致本國政治形勢的不穩定。

其次,相互尊重領土完整的國際關係準則對國家適用,而對非國家行為體則不適用,這也會限制一個國家干涉別國的內部事務。

例如分布在伊拉克、土耳其等國境內的庫爾德人,他們在哪個國家都不是支配族群,因此更少受國際關係準則的束縛。

因此,庫爾德人在別國發起軍事行動的可能性更大。?不過,亞歷克西斯· 赫拉克利德的研究已經表明,經驗事實只能部分驗證國際規範對干涉的約束作用,這削弱了塞德曼等人的理論的說服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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總 結

綜上所述,學者們從分離主義威脅、安全、實力、共同的族群身份、族群認同以及族群構成等方面回答了一個國家為什么會(或者不會)干涉別國的族群衝突。薩蒂婭· 托威爾、羅伯特· 杰克遜、卡爾· 羅斯伯格、杰弗里· 赫布斯特、拉德米拉· 納卡拉達等人認為,分離主義威脅會抑制一個國家干涉別國的族群衝突。然而戴維· 萊廷、塞得· 薩瑪特、亞歷克西斯· 赫拉克利德以及斯蒂芬· 塞德曼質疑了這種理論。

他們發現,一些面臨分離主義威脅的國家也會干涉別國的族群衝突,分離主義威脅已經被證實為一個不充分的因素。而且,"分離主義威脅論”還無法解釋那些沒有受到分離主義威脅的國家的行為。

因此,筆者認為,不應將分離主義威脅對干涉的影響視作決定性的。學者們對安全因素的研究著眼於干涉國的自身利益。斯蒂芬· 塞德曼指出,干涉可能是為了減輕強國對自身的威脅。

馬丁· 奧斯特沃· 諾姆則認為,干涉的目的在於抑制國內的分離主義。兩者的出發點都是為減輕干涉國承受的安全壓力。然而,塞德曼的假設沒有得到統計檢驗的驗證,而且他將干涉的對象限定為強國。

諾姆的理論在一定程度上是一個“自我實現的預言”,可能干涉國在采取干涉行動之前,並沒有面臨顯著的分離主義威脅,反倒是其干涉行動激發了國內強烈的分離主義運動。

皮特· 范豪登、魯彭· 塞廷延和艾達· 惠布勒格茨分別研究了干涉國的實力以及受援方的實力各自對干涉的影響。

范豪登認為,如果潛在的干涉國被對手感知為實力強大但又沒有強烈的干涉意愿,那么干涉就不會發生。塞廷延指出,在“完全資訊”的條件下,各方都知道彼此的實力、意愿和偏好,每一方都會在避免出現衝突的前提下行動,因而不會出現干涉。

惠布勒格茨認為,如果受到侵害的國外同族實力較強,干涉就是值得的,這時干涉的可能性就會增加。他們的研究都存在不足之處。

在范豪登的理論中,感知是一個重要的變量,但是感知可能與事實之間出現偏差。塞廷延的“完全資訊”也是一個極為苛刻的條件,現實世界很難滿足。而在惠布勒格茨的統計檢驗中,他對受援方實力的操作化還有待改進。

戴維· 戴維斯、威爾· 摩爾以及道格拉斯· 伍德維爾認為,共同的族群身份會提升干涉的可能性。查爾斯· 金和尼爾· 梅爾文則持相反的觀點。他們的研究表明,共同的族群身份並不必然導致干涉。

以上爭論對我們的啟示是,相較於單純的身份屬性,一個更重要的因素可能是建立在共同族群身份基礎上的族群認同。加尼翁、戴維· 卡門特、帕特里克· 詹姆斯以及斯蒂芬· 塞德曼分析了族群認同對干涉的影響。

一種情況是,民眾出於對國外同族的認同感而要求國家出面干涉,領導人為了確保自己的國內政治地位,必須回應民眾的呼聲,因而做出了干涉的決定。另一種情況是,領導人為了實現某一特定的政策目標,刻意在民眾中間營造族群認同,從而為干涉行動制造合法性。

事實上,領導人想要實現的目標可能與族群身份沒有多大關聯,族群認同只是一個“幌子”。雖然這兩種情況呈現兩種完全不同的路徑,但它們有一個共同點,那就是出現了具有政策導向的族群認同,這時,干涉的可能性就會提升。即使具備強烈的族群認同,也不意味著干涉就一定會出現。

對別國內部事務的干涉,尤其是跨越國界的軍事行動,通常是一項重大的對外政策。因此,我們還必須考慮族群認同能夠在多大程度上轉化為實際的政策。這又與干涉國自身的族群構成情況有關。艾達· 惠布勒格茨的研究表明,一個國家的族群構成確實會影響其對外決策。

如果將族群認同與族群構成結合起來,我們也許能夠得到一條更明晰的研究路徑,即分析族群認同轉化為國家對外政策的程度,從而解釋不同國家干涉行為的差異。總之,安全因素或者實力因素都沒有體現族群衝突的特性,學者們在研究其他類型的衝突時,同樣會考慮到這些因素。

對族群認同、族群構成的研究則考察了身份、認同等族群特性,同時還涉及對決策過程的分析,能夠更深刻、更全面地解釋不同國家干涉行為的差異。

在回顧並梳理了學者們的研究之后,筆者提出以下不成熟的假設:

如果一個國家的民眾對國外同族存在認同感,並且這種認同感在很大程度上能夠轉化為實際的對外政策,那么這個國家干涉別國族群衝突的可能性就很大。

當然,如何量化認同感以及認同感轉化為政策的程度,需要進一步審慎的思考,這也是未來針對這一問題進行案例檢驗和統計分析的關鍵所在。(注釋略)

(本新聞來源:和訊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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