王和:我國巨災保險制度「起飛」
鉅亨網新聞中心 2016-06-02 09:00
2016年5月11日,中國保監會和財政部共同頒布了《建立城鄉居民住宅地震巨災保險制度實施方案》(「實施方案」),無疑將成為我國巨災保險制度建設的里程碑,標志着制度建設進入了全面「起飛」的實質性階段。「實施方案」的歷史意義在於:結束了各地的試點探索,以頂層設計為依托,在全國層面系統性地推動制度實施,同時,明確以「地震」和「住宅」為突破口,以中國城鄉居民住宅地震巨災保險共同體(「住宅地震共同體」)為平台,啟動並推進相關工作,並在過程中逐步完善和提高。「實施方案」為全面開啟制度建設新時期奠定了良好基礎,但要建設好和發揮好制度的作用,需要對「實施方案」有一個全面和深刻的理解,並創造性地開展相關工作。
一) 「實施方案」較好地破解了五大難題
從各國巨災保險制度的實踐看,在建設過程中均面臨「五大難題」,即模式選擇、償付能力、基金歸集、責任與限額、定價模式。制度建設的本質和關鍵就在於回答並解決難題,我國巨災保險制度建設也不例外。
首先,在模式選擇上,模式的關鍵是明確一個國家巨災保險制度的性質以及誰「兜底」問題,即是官辦,還是民辦?還是官民結合?因此,「實施方案」明確了「政府推動、市場運作」的原則,這也是大多數國家采用的「官民結合」的模式。因為,無論是從巨災保險的「准公共性」特征看,還是從我國社會制度屬性看,更好地發揮各級政府在公共管理中的作用均是必要和重要的。「實施方案」將政府的推動作用細化為制度設計、立法保障和政策支持,確保了制度的實施和落地。與此同時,按照三中全會《決定》全面深化改革的基本原則,充分發揮市場在資源配置中的決定性作用,確定了「市場運作」的基本思路,即引導保險公司積極參與,發揮其在風險管理、專業技術、服務能力和營業網點等方面的優勢,由保險市場,特別是「住宅地震共同體」負責具體運作並提供服務。
其次,在償付能力上,償付能力說到底就是:保得起,賠得起。這個問題放到巨災保險的背景下,就顯得十分突出和重要。從各國的實踐看,分層技術是破解償付能力難題的主要選擇,即將可能面臨的地震風險損失劃分為若干「層」,不同的層,「因地制宜」地采用不同的解決方案。「實施方案」按照「風險共擔、分級負擔」的原則,利用分層技術,並結合我國現階段的實際,設計了投保人、保險公司、再保險公司、地震巨災保險專項准備金、財政支持等五層分散架構,再加上「回調機制」的「5+模式」。
第三,在基金歸集上,在巨災保險制度建設過程中,基金歸集是制度建設成功與否的關鍵,如果保險基金達不到一定的規模,意味着巨災保險的覆蓋面有限,那麼,其作用就不能得到有效發揮,並挑戰制度的必要性和合理性,制度建設就可能面臨進退兩難的尷尬。從理論講,采用強制保險是實現基金歸集的最有效手段,一是能保證覆蓋面,二是成本相對低。因為,如果完全采用自願和商業的模式,不僅覆蓋面難以保證,且歸集的周期,即時間成本較大。但從國際趨勢看,更多的是采取「強制供給」的模式,而非「強制購買」,同時,一些國家會在相關制度層面做一些「隱性安排」,如申請房貸時,必須辦理巨災保險等。我國「實施方案」采用的是「自願」加「正面激勵」模式,即鼓勵地方財政對民眾實施保費補貼,並給予稅收優惠。
第四,在責任與限額上,「實施方案」明確將責任界定在「地震」風險,並在明確「定值保險」的前提下,將實際損失和賠償責任固化為三擋,確保預期明確和簡便操作。在限額方面,「實施方案」根據我國現階段城鄉居民住房的實際情況,采用「上下限」的方式,確定保險金額,即基本保額為2萬和5萬,上限為100萬。同時,明確了超過100萬的需求可通過商業保險解決,其實是在金額上明確「准公共產品」和「私產品」的供給邊界。
第五,在定價模式上,核心是如何體現巨災保險制度的精神,一是要適度反映不同地區的風險特征,以體現科學性和合理性;二是要針對建築物開展差異化的費率安排,以發揮保險的正外部性特征,促進設防水平的提高;三是要體現保險的互助精神,要避免費率與風險的「過度匹配」。為此,「實施方案」明確定價原則為:按照地區風險高低、建築結構不同、城鄉差別,擬定差異化的保險費率。更重要的是「實施方案」設置了承保的「門檻」,即「達到國家建築質量要求(包括抗震設防標准)的建築物」。
二) 「實施方案」較好地體現了求真務實的精神
任何一個國家的巨災保險制度建設均是一道難題,面對我國地理環境的多元化、經濟相對落後、地區災害和城鄉居民住宅的差異性大、民眾保險意識淡薄的現實環境和歷史背景,就更顯得難上加難。因此,盡管「汶川大地震」之後,我國就明確提出要建立巨災保險制度,並在新「國十條」、「三中全會決定」和「十三五規劃」等國家級文件中予以明確,但制度建設工作仍顯得相對緩慢,其背後的原因有二:一是希望通過「試點先行」的模式,發現問題,積累經驗,確保頂層設計的科學和有效;二是在我國國情的背景下,要在破解「五大難題」方面取得共識,提出切實可行的對策,也需要一個過程。更重要的是如何適應我國社會和經濟發展大環境,特別是「三中全會決定」明確了全面深化改革的一系列方針與原則,創造性地開展制度建設,也是一項極具挑戰性的任務。
從總體情況看,「實施方案」在充分學習借鑒國外先進實踐的基礎上,結合我國現階段的具體實際,提出了切實可行的運行模式,較好地體現了求真務實的精神,具體講:
所謂「求真」,首先是「求巨災保險制度之真」,即在認識並理解巨災保險屬性的基礎上,針對「五大難題」,本着實事求是的精神,提出了建設性的解決方案,確保符合制度的基本邏輯。其次是「求我國現階段實際之真」,從制度建設之初就明確了作為一種普惠制度,應本着「低保障,廣覆蓋」的原則,同時,在定價方面,也充分考慮了現階段我國居民現實需求和支付能力之間的關系,確保制度的可行性。第三是「求我國保險業水平之真」,客觀看,我國保險業仍處於發展的初級階段,無論是行業實力,還是服務能力均有一個逐步提高和完善的過程,為此,「實施方案」和「住宅地震共保體」的設計均充分考慮了「初級階段」的特點。
所謂「務實」,首先是解決「三個一」問題,即一個方案,一個條例和一個平台,強化協同推進,但不強求「齊步走」,而是統籌考慮現實需求和長遠規劃,區分難易程度和輕重緩急,本着「成熟一個推動一個」的原則,務實地推進相關工作。如在行業協商一致的基礎上,2015年4月先行成立了「住宅地震共保體」,為制度的推動和運行提供了組織和技術保障。這次的「實施方案」則是在相關部委達成共識的基礎上,完成了頂層設計工作,回答了一系列核心和基礎問題。同時,明確了要加快出台《地震巨災保險條例》(「條例」),為制度的實施提供法律保障。其次是在保障范圍方面,從「災因」視角看,選擇了「地震」,這一我國相對典型的巨災風險先行,未來再逐步擴大到其他災因。從「限額」視角看,確定了100萬作為上限。這個限額與我國許多城市的住宅市場價值的確存在一定差距,但考慮到我國制度「體量大」的特點,如果限額過高,風險敞口太大,勢必給整個制度帶來巨大償付能力壓力,繼而影響制度的安全與穩定,不利於制度的起步與發展。同時,從各國的實踐情況看,初期的限額均相對較低,也都是在制度的逐步完善,特別是基金的不斷積累後,再逐步提高。
總之,在我國巨災保險制度建設過程中,要秉持「既要有理想,但又不理想化」的原則,一方面要確保頂層設計在結構上符合巨災保險的邏輯,為未來的健康發展打下堅實基礎,防止出現反復,另一方面又要本着建設有「中國特色巨災保險制度」的目標,面對現實,實事求是,開拓創新,創造性地開展工作。
三) 「實施方案」落實需要進一步地完善和細化
「實施方案」明確了采取「整合承保能力、准備金逐年滾存、損失合理分層」的運行模式。因此,下一步要在「制度實施領導小組」的領導和協調下,建立部門協調合作機制,加強溝通協調與配合,圍繞着制度落地展開相關工作。首先,從國際實踐看,立法保障是巨災保險制度各項措施落實的關鍵,為此,要借「實施方案」出台東風,加快推動《條例》的出台,在《條例》制定過程中,要高度關注「回調機制」安排問題,有效化解制度的「擊穿風險」。其次,按照「實施方案」明確的「兩步走」安排,分步驟、分階段實施,第一階段的重點是解決制度、平台和服務體系建設問題,特別是「城鄉居民住宅」部分,同時,做好現有的農房保險和試點項目的銜接與過渡。第二階段是全面展開並實現並軌,進一步完善體制機制。第三,在「自願參與、風險共擔」的原則下,進一步做實「住宅地震共同體」成員大會、理事會治理機制,建立健全執行機構,核心是完成「住宅地震共同體運營平台」的建設,同時,完成條款費率、區劃代碼、承保規則、理賠服務、超賠再保、災害信息、財務、單證和報表等基礎性工作,此外,在運行初期,按照「總額控制、限額管理」的思路,做好「分省分組」的限額管理工作,確保7月1日順利出單。第四,「全國專項准備金(中央基金)」是巨災保險制度的靈魂,「實施方案」明確了「單獨立賬、逐年滾存」的建設原則。中央基金不僅是一個共同和統籌賬戶,也是一個管理和操作平台,一方面要通過「資金池」的跨期積累、跨區統籌,實現償付能力的融通,另一方面要利用和創新各種金融工具,放大「中央基金」的償付能力,提高平滑波動的水平。「實施方案」明確由中國保險保障基金有限責任公司采用「一套人馬,兩塊牌子」的模式,履行資金管理職責,降低了管理成本,同時,「巨災保險基金」與「保險保障基金」,從性質上具有「異曲同工」色彩。第五,「實施方案」落地的最大挑戰仍然是消費者的接受度,即投保率和覆蓋面,從某種意義上講,這是檢驗制度成敗的關鍵指標。在「非強制」的總體安排下,需要對困難有更充分的認識,因為,如日本和我國台灣地區,即使經過多年的大力推廣,覆蓋面仍相對較低。所以,除了在費率厘定方面要充分考慮消費者的接受度,有效降低保費負擔,還要通過與政府災害救助體系有效銜接,爭取地方政府支持,出台相關配套政策,有效調動投保積極性。第六,要加強基礎數據庫和標准建設,形成行業的風險數據優勢,繼而配合國家綜合防災減災體系,特別是建築物設防標准的提高和落實,強化事前風險預防和事中風險控制的功能。同時,加強宣傳和教育,提高全社會的保險意識,增強風險管理能力,引導居民自願投保。
長期以來,我國災害管理、損失救災和重建資金籌集,更多的是采用「以政府為主體、以財政為支撐」的「舉國體制」。但面向未來,尤其是在全面深化改革的背景下,舉國,不再僅是舉政府和財政之力,要通過體制和機制創新,舉市場之力,舉全民之力,最終實現全社會共同參與、共同管理、共同分散的巨災風險管理「新舉國體制」。
(作者系人保財險執行副總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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