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外匯

外匯局:深入開展法規清理 推進落實簡政放權

鉅亨網新聞中心 2016-06-01 11:21


北京(CNFIN.COM / XINHUA08.COM)--國家外匯管理局31日公告稱,堅持依法行政,持續開展法規清理,對不適應業務發展和改革要求的部分外匯管理法規及時予以廢止、宣布失效或修改。2009年以來已廢止和失效700余件外匯管理文件。

外匯局表示,為貫徹落實簡政放權、放管結合、優化服務的改革精神,進一步促進貿易投資便利化,助力“穩增長、促改革、調結構、惠民生”政策措施,國家外匯管理局堅持依法行政,持續開展法規清理,對不適應業務發展和改革要求的部分外匯管理法規及時予以廢止、宣布失效或修改。2009年以來已廢止和失效700余件外匯管理文件。


日前,國家外匯管理局發布《國家外匯管理局關於宣布廢止失效14件和修改1件外匯管理規范性文件的通知》(匯發〔2016〕13號),進一步清理現行有效外匯管理法規文件。其中1件修改條款,3件予以廢止(包括1件與財政部聯合發文,經商財政部同意,予以廢止),11件宣布失效。主要涉及個人貿易結匯管理、資本項目外匯管理、國際收支與外匯統計、金融機構外匯管理、外匯系統建設等方面。

國家外匯管理局將繼續緊扣改革發展大局,落實法規清理長效機制,做到立改廢釋並舉,提高政策透明度,服務實體經濟發展。

附:國家外匯管理局關於宣布廢止失效14件和修改1件外匯管理規范性文件的通知

國家外匯管理局各省、自治區、直轄市分局、外匯管理部,深圳、大連、青島、廈門、寧波市分局,各中資外匯指定銀行:

為貫徹落實黨中央國務院關於加快轉變政府職能,推進簡政放權、放管結合、優化服務,落實穩增長、促改革、調結構、惠民生以及全面清理規章和政策性文件等要求,進一步促進貿易投資便利化,現就部分外匯管理規范性文件效力通知如下:

一、經商財政部同意,廢止《國家外匯管理局、財政部關於調整外商投資企業外匯年檢“外匯內容表”的通知》(匯發〔2002〕124號)。

二、對以下2件主要內容被新的規范性文件所代替、與當前管理實際不符的外匯管理規范性文件,予以廢止:

(一)《國家外匯管理局關於下發外匯報表清理情況的通知》(匯發〔2004〕12號);

(二)《國家外匯管理局關於啟用境內銀行涉外收付憑證及明確有關數據報送要求的通知》(匯發〔2012〕42號)。

三、對以下11件適用期已過或者調整對象已消失的外匯管理規范性文件,宣布失效:

(一)《國家外匯管理局關於境內個人投資者B股投資收益結匯有關問題的批復》(匯復〔2007〕283號);

(二)《國家外匯管理局關於2009年度金融機構短期外債指標核定情況的通知》(匯發〔2009〕14號);

(三)《國家外匯管理局關於下發2010年度短期外債余額指標有關問題的通知》(匯發〔2010〕18號);

(四)《國家外匯管理局關於核定2011年度境內機構短期外債余額指標有關問題的通知》(匯發〔2011〕14號);

(五)《國家外匯管理局綜合司關於貨物貿易外匯監測系統試點上線有關工作的通知》(匯綜發〔2011〕125號);

(六)《國家外匯管理局關於核定2012年度境內機構短期外債余額指標有關問題的通知》(匯發〔2012〕12號);

(七)《國家外匯管理局綜合司關於開展國際收支網上申報系統銀行數據接口程序驗收和聯調工作有關事項的通知》(匯綜發〔2012〕14號);

(八)《國家外匯管理局關於核定2013年度境內機構短期外債余額指標有關問題的通知》(匯發〔2013〕6號);

(九)《國家外匯管理局關於核定2014年度境內機構短期外債余額指標有關問題通知》(匯發〔2014〕14號);

(十)《國家外匯管理局綜合司關於印發〈銀行執行外匯管理規定情況考核內容及評分標准(2014)〉的通知》(匯綜發〔2014〕52號);

(十一)《國家外匯管理局綜合司關於福建和浙江省分局簡化單證完善個人貿易外匯管理工作的批復》(匯綜復〔2014〕40號)。

四、將《國家外匯管理局關於印發〈個人外匯管理辦法實施細則〉的通知》(匯發〔2007〕1號)附件《個人外匯管理辦法實施細則》第九條第(二)項中的“結匯憑與代理企業簽訂的出口代理合同或協議、代理企業的出口貨物報關單辦理。”修改為“結匯憑合同及物流公司出具的運輸單據等商業單證辦理。”

本通知自公布之日起生效。國家外匯管理局各分局、外匯管理部收到本通知後,應及時轉發轄內中心支局(支局)、城市商業銀行、農村商業銀行、外資銀行;各中資外匯指定銀行應盡快轉發所轄分支機構。

特此通知。

國家外匯管理局

2016年5月2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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