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聞檔案》六項保證加強美國對台支持
鉅亨網新聞中心 2016-05-17 16:02
國際中心/綜合報導
1979年1月1日,美國政府終止與中華民國政府間的所有正式外交關係,轉而承認中華人民共和國政府。美國國會同時通過《臺灣關係法》,國會授權美國政府繼續維持美國人民與在台灣人民間之商業、文化及其他關係,以促進美國外交政策。1982年,雷根總統為了尋求加強美國對台灣的支持,因而發布「六項保證」作為執行美國與台灣關係的指導方針。
1982年7月14日,時任美國在台協會處長(AIT)的李潔明(James Lilley)會見時任總統蔣經國,提出了雷根總統的六項保證,包括:1、未曾同意設定定結束對中華民國軍售的日期;2未曾同意在對中華民國軍售前徵詢中華人民共和國的意見; 3、不會在中華人民共和國與中華民國之間扮演調停角色;4、不會修改台灣關係法;5、不會更改美國有關台灣主權的立場; 6、不會迫使中華民國與中華人民共和國進行談判。
不過,「六項保證」僅屬於美國對台口頭承諾,並未訴諸文字。美國聯邦眾議院院會16日無異議通過有關支持台灣的「共同決議案」,首次將「六項保證」訴諸文字。依據美國國會議員立法分類,共同決議案和簡單決議案代表國會對某件事物的態度與立場,不具法律約束力,因此不必送交白宮簽署。
『新聞來源/NOWnews http://www.nownews.co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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