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金融消費糾紛調解中心建立糾紛快速解決機制
鉅亨網新聞中心 2016-05-09 16:30
華東新聞中心 梁軼雯
和訊網消息 為公正、便捷、高效地處理各類金融消費糾紛,近日,在中國人民銀行上海總部的指導下,上海市金融消費糾紛調解中心(以下簡稱「中心」)與上海地區銀行業金融機構簽訂合作備忘錄,在上海試點建立小額金融消費糾紛快速解決機制。
在金融消費糾紛的處理實踐中,存在部分糾紛,由於當事人分歧較大,雖經多次調解,仍無法達成和解,浪費了大量的人力物力。為高效、公正地處理金融消費領域的小額糾紛,借鑒國內外的成熟經驗和良好實踐,經認真論證,中心通過與銀行業金融機構簽訂合作備忘錄的方式,建立了小額金融消費糾紛的快速解決機制。
中心的小額糾紛快速解決機制是指,賠付金額在5000元以下的糾紛,如果經調解,當事人無法協商一致的,由調解員根據法律、法規和國家政策、行業慣例,依照公正公平的原則,提出解決糾紛的調解意見。如果消費者接受該意見,則爭議雙方均應接受並承諾履行該調解意見。如果消費者不接受該意見,則調解意見作為專家意見供各方當事人參考,但無約束力。5000元的標准征求了上海各銀行業金融機構的意見,並由中心理事會審議確定。
根據合作備忘錄,對適合調解且符合中心受案范圍的金融消費糾紛,金融消費者申請調解且中心受理的,銀行業金融機構作為被申請方不得拒絕。中心對調解事項建立快速受理機制。銀行業金融機構或金融消費者提出調解申請後,中心在2個工作日內。與當事人聯系,征詢調解意願,各方當事人均同意通過調解解決糾紛的,中心在當日指定或根據當事人選擇確定調解員。並在調解員確定之日起一定期限內組織完成調解。
為了保證調解的公平、公正,根據合作備忘錄,被選定或指定的調解員與本案當事人存在利害關系的,中心應要求調解員回避,另行選定或指定調解員。消費者與銀行業金融機構也可以申請調解員回避。存在《調解規則》規定的回避情形,應回避而未回避的調解員主持達成的調解協議或提出的調解意見無效,但各方當事人知道存在回避情形,仍願意接受調解意見的除外。銀行業金融機構發現中心開展的糾紛調解有違法違規、顯失公平等行為的,享有質詢、退出合作機制的權利。
中國人民銀行金融消費權益保護局孫天琦副局長指出,小額糾紛快速解決機制的建立為金融消費者提供了一條高效、便利的糾紛解決渠道,能幫助其更好、更快地維護自身的合法權益。同時為金融消費關系提供了「減壓閥」和「潤滑劑」,節約了小額金融消費糾紛對司法資源的占用。
建立上海市金融消費糾紛調解中心屬於《2014年上海國際金融中心建設重點工作》的內容之一。2014年12月,中心在上海市民政局、上海市社團局登記設立。目前,擁有48名精通法律、金融業務的調解員。中心還與上海高級人民法院、第二中級人民法院、浦東新區人民法院、黃浦區人民法院建立了訴調對接機制。浦東新區人民法院在中心設立了金融爭議解決中心,派駐法官現場辦理調解協議的司法確認。經司法確認的調解協議,當事人可以申請法院強制執行。
據了解,上海市金融消費糾紛調解中心建立以來,憑其專業、獨立、中立的特點,在高效、經濟地解決金融消費糾紛方面探索了新的路徑。中心承擔了12363金融消費權益保護咨詢投訴電話的運行維護工作,2015年共接聽各類消費者來電 21278個。日均來電接聽量為89個,最高日接聽量為426個。截止2016年4月,中心已成功調解各類糾紛130余件,承接法院委托委派調解10余件,辦理調解協議司法確認多起。許多困擾當事人多年的矛盾得到化解。中心的建立促進了金融糾紛調解與訴訟、仲裁等糾紛解決方式的有效對接和上海多元化金融糾紛解決機制的構建,有利於有效潤滑上海地區銀行業金融機構與消費者的關系,營造和諧穩定的金融法治壞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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