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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告

群環:本公司董事會決議通過與聯強國際股份有限公司進行以現 金為對價之股份轉換,特對股東公告通知。

鉅亨網新聞中心 2016-04-27 19:00


第三十四條第42款

1.事實發生日:105/04/27 2.公司名稱:群環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3.與公司關係(請輸入本公司或聯屬公司):本公司 4.相互持股比例(若前項為本公司,請填不適用):不適用 5.發生緣由: (1)本公司及聯強國際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簡稱聯強)業於民國105年04月27日分別 召開董事會決議以現金為對價之簡易股份轉換案(以下簡稱本股份轉換案),由聯 強以每股新台幣18元為對價,以現金方式支付予本公司之其餘股東,以取得本公 司全部已發行之股份。股份轉換基準日暫定為民國105年7月18日,自股份轉換基 準日起,本公司將成為聯強100%持股之子公司。 (2)本公司將依相關法令規定向財團法人中華民國證券櫃檯買賣中心(以下簡稱櫃 買中心)申請終止興櫃股票櫃檯買賣,並於接獲櫃買中心通知後,另行公告終止 興櫃股票櫃檯買賣相關時程。 6.因應措施: 本公司依據企業併購法第30條及第33條之規定通知各股東,如持有實體股票者應 於股份轉換基準日一日前將其持有之股票提出於本公司,未提出者,其原持有之 股票將失其效力。 如就本股份轉換案有任何異議者,請自民國105年04月27日起至105年06月8日止 以書面方式親交或郵寄(以郵戳日為憑,郵寄地址為:台北市大同區重慶北路二 段243號8樓-群環科技股務收 ),向本公司表示異議,本公司將依相關法令規定 收買其持有之股份,逾期未表示異議即視為無異議。 7.其他應敘明事項: 本股份轉換案係依據企業併購法第30條,公司以股份轉換收購其持有百分之九十以 上已發行股份之子公司時,得作成轉換契約,經各該公司董事會以三分之二以上董 事出席及出席董事過半數之決議行之;不適用股東會決議之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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