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開發金併金鼎證 辜仲瑩二審輕判4個月

鉅亨網新聞中心 2013-11-27 12:51


喧騰一時的開發金併購金鼎證案,當時檢方是以內線交易和背信等罪將前開發金總經理辜仲瑩起訴,不過,一審法院僅以偽造文書罪判處他六個月有期徒刑。今天高等法院二審宣判,只依違反證交法公開收購的規定,再輕判辜仲瑩四個月刑期。

(杜大澂報導)


開發金併金鼎證案爆發當時,因為檢方認定前開發金總經理辜仲瑩涉犯內線交易和背信罪嫌,將他和前開發金副總吳春台等人提起公訴,但經過一審法院審理,合議庭改以偽造文書罪,輕判辜仲瑩有期徒刑六個月,得易科罰金,二十七號二審宣判,高院撤銷原判決,以辜仲瑩等人沒有依照證券交易法中公開收購的規定,輕判他四個月刑期。

高院發言人洪光燦說明判決理由。「原判決關於辜仲瑩等部分撤銷,辜仲瑩共同違反預定取得公開發行公司已發行股份總額達一定比例者,應採公開收購方式為之規定,處有期徒刑8月,減刑為有期徒刑4月。」

至於同案被告,包括吳春台、南怡君和邱德韾等也都獲得三到四個月更輕的判決,全案仍可再上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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