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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併法簡化 台新、彰銀合併受惠?准駁權仍在金管會

鉅亨網記者陳慧琳 台北

行政院今(21)日通過企業併購法,此次大翻修後,大股東不必利益迴避,市場指向台新金(2887-TW)併購彰銀(2801-TW)可望受惠,但由於金融業屬特許金融業,准駁權仍在金管會。

行政院會上午通過的企業併購法修正草案增訂「兄弟公司間之簡易合併」、「非對稱式股份轉換」、「母子公司間之簡易股份轉換」、「非對稱式分割」、「母子公司間之簡易分割」等5大簡式併購程序。


草案並放寬公司股份轉換及分割支付對價的方式,得以股份、現金或其他財產支付,不再限於以發行新股為對價。

原企併法第18條規定,僅合併案可排除公司法利益迴避規定,大股東不必利益迴避,而此次新修正則從合併類型,擴大至股份轉換及切割等併購類型,讓重大事項決議,不致發生由小股東決定重大決策的不合理的情事發生,大股東有投票權才不會受制於人。

這次是10年來首次大翻修,有關彰銀與台新金併購案引發的大股東利益迴避爭議,決定不因個案排除通案適用。不過,彰銀若與台新金合併,由於屬特許金融業,仍需呈報金管會審核,即使彰銀依新法提出申請,准駁權仍在金管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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