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資商銀註冊資本最低限額10億 禁非自有資金入股
鉅亨網新聞中心
中資行不得以委託資金、債務資金等非自有資金入股等10項條件。
圖片來源:香港文匯報
中國銀監會昨(14)日發佈《中國銀監會中資商業銀行行政許可事項實施辦法》,並正式公佈施行,設立中資商業銀行法人機構註冊資本應為實繳資本,最低限額為10億元人民幣或等值可兌換貨幣;中資行不得以委託資金、債務資金等非自有資金入股等10項條件。截至目前,這是有意申設銀行類金融機構者唯一可參考的依據。
香港《文匯報》報導,「民營銀行」概念近期走紅,包括蘇寧、格力電器、聯想控股等多家大型民營企業,都表露出希望申請設立民營銀行的意願。但截至目前,銀監會並未針對民營銀行單獨出台設立辦法。
據昨天發布的《實施辦法》,設立中資商業銀行法人機構註冊資本應為實繳資本,最低限額為10億元人民幣或等值可兌換貨幣,城市商業銀行法人機構註冊資本最低限額為1億元人民幣,與舊辦法同。
路透社指,從對設立中資商業銀行的發起人的約束和要求可看出,境內金融機構作為中資商業銀行法人機構發起人的條件也有所放鬆,去掉了資本充足率(或加權風險資產總額)的要求和權益性投資餘額比例上限。而境外金融機構作為中資商業銀行法人機構的發起人、或戰略投資者,則要求商業銀行資本充足率應當達到其註冊地銀行業資本充足率平均水平且不低於10.5%(舊辦法是8%);對非銀行金融機構的要求則不變:資本總額不低於加權風險資產總額的10%。
《實施辦法》第十二條提出, 境內非金融機構作為中資商業銀行法人機構發起人,應當符合具有良好的社會聲譽、誠信記錄和納稅記錄,能按期足額償還金融機構的貸款本金和利息;入股資金為自有資金,不得以委託資金、債務資金等非自有資金入股等10項條件。
而根據辦法第十三條,存在公司治理結構與機制有明顯缺陷,現金流量波動受經濟景氣影響較大,代他人持有中資商業銀行股權等7種情形的企業,不能作為中資商業銀行法人機構的發起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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