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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源集團控股依據香港收購及合并守則第3.8條刊發的公布

鉅亨網新聞中心 2013-11-06 19:06


本公布乃依據收購守則第3.8 條作出。

茲提述福源集團控股有限公司與冠華國際控股有限公司日期為二零一三年七月二十四日的聯合公布(「聯合公布」),內容有關獨立第三方可能收購Sure Strategy Limited持有的全部或部分福源集團股份(「建議收購」)。除非文義另有所指,本公布所用詞匯與聯合公布所用者具有相同涵義。福源集團董事會宣布,於根據福源集團現有購股權計劃授出的其中100,000 份購股權以行使價每股福源集團股份0.844 港元獲行使後,福源集團已於二零一三年十一月六日合共發行100,000 股福源集團股份。截至本公布日期,已發行的福源集團股份為447,672,000 股,在福源集團現有購股權計劃下仍有72,108,000 份尚未行使的購股權。

根據收購守則第3.8 條,福源集團的聯系人務請根據收購守則披露彼等於福源集團證券的交易。收購守則第22 條注釋11 的全文轉載如下:

「股票經紀、銀行及其他中介人的責任代客買賣有關證券的股票經紀、銀行及其他人,都負有一般責任在他們能力所及的范圍內,確保客戶知悉規則22 下聯系人及其他人應有的披露責任,及這些客戶愿意履行這些責任。直接與投資者進行交易的自營買賣商及交易商應同樣地在適當情況下,促請投資者注意收購守則有關規則。

但假如在任何7日的期間內,代客進行的任何有關證券的交易的總值(扣除印花稅和經紀傭金)少於100 萬元,這規定將不適用。

這項豁免不會改變主事人、聯系人及其他人士自發地披露彼等本身的交易的責任,不論交易所涉及的總額為何。

對於執行人員就交易進行的查訊,中介人必須給予合作。因此,進行有關證券交易的人應該明白,股票經紀及其他中介人在與執行人員合作的過程中,將會向執行人員提供該等交易的有關資料,包括客戶的身分。」

建議收購現僅處於初步討論階段,受限於若干條件且建議收購未必一定進行。此期間內,福源集團之股東及潛在投資者於買賣福源集團上市證券時務請審慎行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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