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修改後標題)FUTUREBRIGHT根據代言協議授出購股權
鉅亨網新聞中心
董事會欣然公布,於二零一三年十月三十一日(交易時段後),本集團與代理人(由譚先生擁有之公司)訂立代言協議,而譚先生為活躍及知名之華語歌手兼影視紅星,彼將擔任本集團食物手信業務之品牌代言人。就譚先生的服務代價而言,本公司同意向代理人支付表演費用,亦向代理人或譚先生授出(其中包括)一項購股權以按每股股份3.07港元認購5,000,000新股份,相當於本公司已發行股本約0.8%。購股權股份將根據一般授權發行,且授出購股權毋須獨立股東批準。
-------------------------------------------------------------------------------------------
董事會欣然公布,於二零一三年十月三十一日(交易時段後),本公司及佳英與代理人訂立代言協議,而代理人將促使活躍及知名之華語歌手兼影視紅星譚先生擔任代言人,為商標「澳門英記餅家Macau Yeng Kee Bakery」及「澳門英記餅家Ou Mun Ieng Kei Peng Ka」之本集團食物手信產品代言。
代言協議
日期: 二零一三年十月三十一日
訂約方: (i) 佳英;
(ii) 代理人;及
(iii) 本公司
年期及責任:
代言協議之年期由代言協議日期起計為期五(5)年,而佳英於該期間內將獲得在香港及澳門之獨家權利以及在中國大陸之非獨家權利,以就該等產品之廣告宣傳、推廣及銷售使用譚先生之名字、肖像及代言服務。代理人須促使譚先生妥為履行彼於代言協議項下之責任。
授出購股權:
就譚先生的服務代價而言,本公司同意向代理人支付表演費用,亦向代理人或譚先生授出一項購股權,以認購5,000,000股新股份(相當於本公司已發行股本約0.8%),為股作價3.07港元(相等於股股份於二零一三年十月三十日之收市價)。該項購股權可由代理人或譚先生由二零一四年四月一日至二零一七年三月三十一日止期間內隨時行使其中最多3,000,000股股份,另由二零一五年四月一日至二零一七年三月三十一日止期間內行使其中最多余下2,000,000股股份。
認購價經參考股份之現行市價後厘定,較於代言協議簽署日期二零一三年十月三十一日之收市價每股股份2.99港元有溢價約2.68%。
認購價:
a) 較股份於代言協議簽署日期二零一三年十月三十一日之收市價有溢價約2.68%;
b) 較每股股份於二零一三年十月二十五日至二零一三年十月三十一日止最後5個交易日所進行買賣之平均收市價3.02港元有溢價約1.65%;及
c) 較每股股份於二零一三年九月十七日至二零一三年十月三十一日止最後30個交易日所進行買賣之平均收市價2.66港元有溢價約15.41%。
假設購股權獲全面行使,行使購股權之所得款項總額將合共為15,350,000港元,而所得款項凈額(於扣減編制代言協議及根據購股權發行新股份所產生的專業費用後)將為約15,200,000港元。凈認購價將為約每股股份3.04港元。本公司打算將所得款項凈額用作本集團一般運營資金。
有關本公司、代理人及代言人之資料
本公司為投資控股公司,而其附屬公司主要從事食物及飲品銷售業務。佳英為本公司間接擁有70%權益之附屬公司,而其主要業務為制造及銷售食物手信產品。
代理人及譚先生均為獨立於本公司及本公司關連人士(定義見上市規則)之第三方。
訂立代言協議之理由及利益
誠如本集團之二零一三年中期報告所述,憑藉多年來於澳門進行月餅零售業務之經驗,食物手信業務一直為本集團業務擴充計劃之不可或缺部分,此業務將於紮穩根基後產生持續穩定收入,並可於作出適當擴展後自不同地區市場錄得多元化收入。管理層計劃於下一年在澳門就重新設計佳英之食物手信產品推出推廣活動。此外,代言協議之條款乃經公平磋商後厘定,而管理層認為代言協議之條款(特別是授出購股權,其將給予譚先生於推廣本集團食物手信產品業務時帶來激勵作用)屬公平合理。董事相信,代言協議將有助本集團借助譚先生之知名度及人氣,有效推出其食物手信產品,使其更輕易在澳門市場廣為人知。因此,訂立代言協議符合本公司及其股東整體之最佳利益。
一般授權
購股權須根據一般授權授出。本公司獲授權發行最多125,780,484股股份,相當於一般授權授出日期本公司當時已發行股本628,902,422股股份之總面值約20.00%。
於本公告日期,本公司於授出購股權之前尚未行使根據一般授權配發及發行任何新股份之權力。因此,授出購股權毋須獲股東批準。
過往十二個月之股本集資活動
本公司於二零一二年十一月亦曾進行配售,以配售價每股股份1.2港元配售75,000,000股新股份,詳情已於本公司日期為二零一二年十一月二十六日之公告披露。誠如本公司之二零一三年中期報告,截至二零一三年六月三十日,本集團已動用所得款項凈額1,600,000港元為其中央廚房購買廚房設備,所得款項凈額3,500,000港元用作翻新一間不同風味之餐廳,所得款項凈額22,250,000港元則用作營運資金。本集團將進一步動用余下所得款項,發長中央廚房及經營新餐廳。除此之外,本公司緊接本公告日期十二個月前期間並無進行任何股本集資活動。
申請上市
本公司已向聯交所上市委員會提出申請批準購股權股份上市及買賣。
釋義
於本公布內,除非文義另有所指,以下詞匯具有以下涵義:
「代理人」指Unicorn Multimedia Limited,由譚先生所擁有並於英屬處女群島注冊成立之有限公司
「董事會」指董事會
「佳英」指佳英食品有限公司,本公司附屬公司,為於澳門注冊成立之有限公司
「本公司」指佳景集團有限公司(股份編號:703),於百慕達注冊成立之有限公司,其股份於聯交所上市
「董事」指本公司董事
「代言協議」指由本公司、佳英及代理人所訂立日期為二零一三年十月三十一日之代言協議
「一般授權」指股東於二零一三年五月三日舉行之本公司股東周年大會上授予董事之一般授權,以配發、發行及處理不超過於該股東大會日期本公司當時已發行股本總面值20%之額外股份
「本集團」指本公司及其附屬公司
「香港」指中國大陸之香港特別行政區
「上市規則」指聯交所證券上市規則
「澳門」指中國大陸之澳門特別行政區
「中國大陸」指中華人民共和國
「譚先生」指活躍及知名之華語歌手兼影視紅星譚詠麟先生
「購股權」指本公司根據代言協議向代理人或譚先生授出可認購5,000,000新股份之購股權
「購股權股份」指行使購股權而將予發行之股份
「該等產品」指將由Bright Elite根據商標「澳門英記餅家Macau YengKee Bakery」及「澳門英記餅家Ou Mun Ieng Kei PengKa」出售之所有食物手信產品,包括但不限於肉乾、杏仁餅、蛋卷及蛋撻以及糖果
「股東」指本公司已發行股份之持有人
「股份」指本公司股本中每股面值0.1港元之普通股
「聯交所」指香港聯合交易所有限公司
「認購價」指每股購股權股份3.07港元
「港元」指香港法定貨幣港元
「%」指百分比
T
- 掌握全球財經資訊點我下載APP
文章標籤
上一篇
下一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