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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砂:本公司與宋健民間「Joint Venture Agreement」將於102年10月28日屆期終止

鉅亨網新聞中心 2013-10-25 15:04


第二條 第10款

1.事實發生日:102/10/25

2.契約或承諾相對人:宋健民

3.與公司關係:宋健民現為本公司技術顧問


4.契約或承諾起迄日期(或解除日期):85/10/28-102/10/28。

5.主要內容(解除者不適用):本公司與宋健民於85年10月28日

簽署「Joint Venture Agreement」(其後有陸續修訂、增補,

以下合稱「本合作案」),委任宋健民研發製造鑽石工具之相

關技術,並支付宋健民薪資及權利金,本合作案產生之專利權

以宋健民為登記名義人,但本公司享有實施權及三分之二所有

權等權利,合約期間為17年。

6.限制條款(解除者不適用):雙方須依本合作案合約進行權利、

義務之清算,部分權利金之支付期限至102年12月31日止。

7.對公司財務、業務之影響(解除者不適用):對本公司財務及業

務並無重大影響。

8.具體目的(解除者不適用):合約屆期終止。

9.其他應敘明事項:

本公司近期查知宋健民於合約期間內涉及違反職務之行為,已委

請法律顧問國際通商法律事務所採取相應法律措施及進行必要法

律程式,追究宋健民之法律責任,以維護本公司及全體股東之權

益。已經提起之訴訟包括:(1)向士林地檢署提出刑事告訴,目前

由檢察官偵查中(102年他字第1310號);(2)向智慧財產法院聲

請保全證據獲准(102年民聲字第11號),並已執行完畢;(3)向

智慧財產法院聲請2件假處分,禁止宋健民擅自處分或變更14件本

合作案專利及5件非屬本合作案之專利,其中後者已經獲准(102

年度民全字第13號)並執行,前者則於智慧財產法院抗告中(102

年民專抗字第15號);(4)向智慧財產法院提起合計金額新台幣

(下同)1億2652萬9558元損害賠償、確認專利所有權、禁止宋健

民擅自處分或變更14件本合作案專利及5件非屬本合作案之專利等

之2件訴訟,目前由智慧財產法院第一審審理中(102年民專訴字第

104號、102年民專訴字第112號)。鑑於本公司對宋健民求償金額

高於應付權利金及薪資,故本公司停止支付以抵償,宋健民則於台

北地院提起給付權利金訴訟2件,金額共3203萬2231元,目前由台

北地方法院審理中(102年司補字第1412號、102年司補字第1316

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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