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立光:本公司對先進光聲請假處分強制執行暨提起本案訴訟之說明
鉅亨網新聞中心 2013-10-25 14:30
第二條 第49款
1.事實發生日:102/10/25
2.公司名稱:大立光電股份有限公司
3.與公司關係(請輸入本公司或子公司):本公司
4.相互持股比例:不適用
5.傳播媒體名稱:不適用
6.報導內容:不適用
7.發生緣由:
本公司營業秘密疑似遭本公司離職員工與同業先進光電科技股份有
限公司共謀不法竊取、使用、甚至將竊得之技術申請專利獲准乙案,
本公司除已對涉案人員提出刑事告訴及民事假扣押外,並向智慧財產
法院聲請假處分,請求法院於本案終局判決確定前,禁止先進光電公
司實施、轉讓、行使權利或以其他形式處分先進光電公司以竊自本公
司技術申請獲准之二則新型專利。
經智慧財產法院審理後認為,本公司主張先進光電公司將竊取自本公
司之營業秘密持之申請專利,本公司已提出相當之事證加以釋明,故
於2013年10月11日裁准本公司所請。本公司並已依法院裁定意旨,
於提存擔保金後聲請執行智財法院裁定內容,禁止先進光電公司等在
終局判決確定前,讓與、信託、授權他人實施、設定質權、拋棄或以
其他方式處分前述二則新型專利,亦禁止先進光電公司依據該二則專
利對任何人行使權利。
8.因應措施:
財務方面,本公司已遵照法院要求提存新台幣(下同)壹億貳仟壹佰
萬元擔保金;業務方面,尚無重大影響。
此外,本公司亦於2013年10月22日對先進光電公司、其負責人、
前總經理及本公司離職員工等提起本案訴訟,訴請各被告停止侵害本
公司營業秘密之行為,並確認先進光電公司所申請獲准之二則專利屬
本公司所有,此外並連帶向各被告一部請求壹拾伍億餘元之損害賠償;
實際受損金額將待刑事偵查程式告一段落後再視情形擴張之。
9.其他應敘明事項:
本公司特此再次重申:本公司作為一專業光學鏡頭設計及製造商,長
期致力於光學鏡頭之創新與研發,33年來日積月累的自主開發技術,
是本公司立足於產業的優勢,對於智慧財產權(Intellectual Property)的
投入更是不遺餘力,本公司全體同仁暨股東所共用之研發結晶及成果,
絕不容許其他業者不法竊取侵犯。為彰顯對智慧財產權之尊重及堅持
捍衛本公司重要資產之信念,本公司勢將採取一切必要手段,捍衛本
公司苦心研發累積之智慧財產及研發成果,冀能有效嚴懲不法,保護
產業創新的果實,進而維繫產業國際競爭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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