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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信:澄清大眾傳播媒體發布之資訊

鉅亨網新聞中心 2013-10-25 12:22


第二條 第49款

1.事實發生日:102/10/25

2.公司名稱:工信工程股份有限公司

3.與公司關係(請輸入本公司或子公司):本公司


4.相互持股比例:不適用

5.傳播媒體名稱:工商時報 B4版

6.報導內容:工信(5521)與國揚(2505)、和桐(1714)合作開發的台北大南港案……

若順利處分土地,依土地持分比例,估計可貢獻工信EPS約7至8元。另,營造本業

Q4在公共工程趕工下,單季營收成長率應有一成以上。

7.發生緣由:不適用

8.因應措施:發布重大訊息,以確保投資者權利和利益。

9.其他應敘明事項:該報載資料係該媒體記者、法人等自行推測之數據,

本公司並未對外提供該等資料,特此澄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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