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央行:將放松對黃金進出口限制

鉅亨網新聞中心 2013-09-30 13:42


關於向社會公開征求《黃金黃金制品進出口管理辦法

(征求意見稿)》意見的公告

為了規範和促進黃金黃金制品進出口業務發展,保護當事人的合法權益,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中國人民銀行法》、《中華人民共和國海關法》和《國務院對確需保留的行政審批項目設定行政許可的決定》,中國人民銀行起草了《黃金黃金制品進出口管理辦法(征求意見稿)》,現向社會公開征求意見。公眾可以通過以下途徑和方式提出反饋意見:

1.登陸中國法制資訊網(網址:http://www.chinalaw.gov.cn),進入首頁左側的“法規規章草案意見征集系統”提出意見。


2.電子郵件:jckbfyjx@pbc.gov.cn。

3.通信地址:北京西城區成方街32號中國人民銀行貨幣金銀局,郵政編碼:100800。

意見反饋截止日期為2013年10月29日。

附:黃金黃金制品進出口管理辦法

(征求意見稿)?

?第一條 為了規範黃金黃金制品進出口行為,加強黃金黃金制品進出口管理,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中國人民銀行法》、《中華人民共和國海關法》和《國務院對確需保留的行政審批項目設定行政許可的決定》等法律、行政法規,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本辦法所稱黃金是指未鍛造金,黃金制品是指半制成金和金制成品等。

第三條中國人民銀行是黃金黃金制品進出口主管部門,對黃金黃金制品進出口實行準許證制度。

中國人民銀行根據國家宏觀經濟調控需求,可以對黃金黃金制品進出口的數量進行限制性審批。

進口或出口列入《黃金黃金制品進出口管理目錄》的黃金黃金制品通關時,應向海關commit中國人民銀行及其分支機構簽發的《中國人民銀行黃金黃金制品進出口準許證》(附件1)。

中國人民銀行會同海關總署制定、調整並公布《黃金黃金制品進出口管理目錄》。

第四條? 法人、其他組織以下列貿易方式進出口黃金黃金制品,需按照本辦法辦理《中國人民銀行黃金黃金制品進出口準許證》:

(一)一般貿易;

(二)加工貿易轉內銷及境內購置黃金原料以加工貿易方式出口黃金制品的;

(三)海關特殊監管區域、保稅監管場所與境內區外之間進出口的;

個人、法人或者其他組織因公益事業捐贈進口黃金黃金制品的,需按照本辦法辦理《中國人民銀行黃金黃金制品進出口準許證》。

個人攜帶自用黃金黃金制品進出境實行限額審批管理。

第五條國家黃金儲備進出口由中國人民銀行辦理。

金質鑄幣(包括金質貴金屬紀念幣)進出口由中國人民銀行指定機構辦理。

第六條 獲得黃金進出口資格的市場主體應當承擔平衡國內黃金市場實物供求的責任,進出口黃金應當在上海黃金交易所內登記,進口黃金還應在上海黃金交易所完成初次交易。

第七條 黃金進出口和公益事業捐贈黃金制品進口申請由中國人民銀行受理和審批。

黃金制品進出口和個人攜帶黃金制品進出境申請由中國人民銀行地市級以上分支機構受理,中國人民銀行上海總部,各分行、營業管理部、省會(首府)城市中心支行,深圳市中心支行審批。

第八條 申請黃金進出口的,應當具備法人資格,近兩年內無明顯違法行為,並且具備下列條件之一:

(一)是上海黃金交易所的銀行業金融機構會員,具有黃金業務專業人員、完善的黃金業務風險控制制度和穩定的黃金進出口渠道,所開展的黃金市場業務符合相關政策或管理規定,並且申請前兩個年度自營交易量排名前列;

(二)是上海黃金交易所的綜合類會員,境內注冊資本2億元人民幣以上、年礦產金10噸以上,其生產過程中的污染物排放達到國家環保標準,在境外投資規模達3000萬美元以上,取得境外金礦或者共生、伴生金礦開采權,所開展的黃金市場業務符合相關政策或管理規定,並且申請前兩個年度自營交易量排名前列;

(三)為完成國家貴金屬紀念幣生產計劃進口黃金的生產企業。

第九條 申請黃金制品進出口的,應當具備法人或其他組織資格,近兩年內無明顯違法行為,並且具備下列條件之一:

(一)生產、加工或者使用相關黃金制品的企業,注冊資本在1000萬元人民幣以上,有必要的生產場所、設備和設施,生產過程中的污染物排放達到國家環保標準;

(二)海關適用A類以上管理並且從事外貿經營的企業,注冊資本在3000萬元人民幣以上、開業5年以上並且連續從事黃金制品經營3年以上;

(三)因國家科研項目、重點課題需要使用黃金制品的教育機構、科學研究機構等。

第十條申請黃金進出口,應當向中國人民銀行commit下列材料:

(一)書面申請,應當載明申請人的名稱、住所(辦公場所)、進出口黃金的目的、用途和數量、擬申請黃金進出口業務情況等;

(二)《黃金黃金制品進出口申請表》(附件2);

(三)《企業法人營業執照》及其復印件;

(四)黃金進出口合同及其復印件;

(五)《中華人民共和國組織機構代碼證》及其復印件;

(六)申請人近兩年有無違法行為的說明材料;

(七)內部黃金業務風險控制制度有關材料;出口黃金的還應當commit在上海黃金交易所實物黃金庫存量證明;

(八)黃金生產企業還應當commit省級環保部門出具的污染物排放許可證件和年度達標檢測報告及其復印件、商務部開具的有關境外投資證明、境外國家或者地區開采黃金有關證明,出口黃金的還應commit自產證明或黃金現貨交易所登記證明。

前款其他材料未發生變更再次申請黃金進出口的,只需commit前款第(二)項和第(四)項材料;前款其他材料發生變更的,比照初次申請辦理。

第十一條申請黃金制品進出口,應當向申請人住所地的中國人民銀行地市級以上分支機構commit下列材料:

(一)書面申請,應當載明申請人的名稱、住所(辦公場所)、進出口黃金制品的用途和數量、擬申請黃金制品進出口業務情況等;

(二)《黃金黃金制品進出口申請表》;

(三)企業法人營業執照、事業單位法人證書等法定登記證書及其復印件;

(四)黃金制品進出口合同及其復印件;

(五)《中華人民共和國組織機構代碼證》及其復印件;

(六)申請人近兩年有無違法行為的說明材料;

(七)生產、加工或者使用黃金制品的企業還應當commit地市級環保部門出具的污染物排放許可證件和年度達標檢測報告及其復印件;

(八)從事外貿經營的企業還應當commit海關適用A類以上管理的決定書及其復印件、連續從事黃金制品經營3年以上的有關發票;

(九)教育機構、科學研究機構還應當commit承擔國家科研項目、重點課題的證明材料;

(十)出口黃金制品的企業還應當commit在國內取得黃金原料的增值稅發票等證明材料。

前款其他材料未發生變更再次申請黃金制品進出口的,只需commit前款第(二)項和第(四)項材料,教育機構、科學研究機構還應當commit前款第(九)項材料,出口黃金制品的企業還應當commit前款第(十)項規定的有關材料;前款其他材料發生變更的,比照初次申請辦理。

第十二條 加工貿易因故轉內銷的黃金制品,轉內銷商品中進口料件是管理目錄范圍內商品的,以及在境內購置黃金原料以加工貿易方式出口黃金制品的,適用第九條第(一)項規定的申請條件。

因加工貿易轉內銷的,應當按照第十一條規定的報送申請材料,同時,還應當commit有正當理由需要轉內銷的說明材料、加工貿易業務批準證復印件、加工貿易合同等材料及其復印件。

第十三條 個人、法人或者其他組織因公益事業捐贈進口黃金黃金制品的,應當由受贈人向中國人民銀行commit下列材料:

(一)符合《中華人民共和國公益事業捐贈法》規定的捐贈協議;

(二)事業單位法人證書或社會團體登記證書等法定登記證書及其復印件;

(三)《黃金黃金制品進出口申請表》。

第十四條 個人攜帶自用黃金黃金制品進出境,重量在200克以下的,免予向海關申報和交稅。

當天及短期內多次進出境旅客攜帶黃金黃金制品和個人攜帶黃金黃金制品暫時進出境的,依據海關有關規定辦理。

第十五條 個人攜帶自用黃金黃金制品進出境,重量超過200克的,應當主動向海關申報並憑中國人民銀行及其分支機構出具的《中國人民銀行個人攜帶黃金黃金制品進出口準許證》(附件3)辦理交稅、通關手續。

第十六條? 辦理個人攜帶黃金黃金制品進出境準許證,應符合下列條件:1件不可分割的自用黃金黃金制品;重量在200克以上5000克以下;1年內每人限1次。

辦理個人攜帶黃金黃金制品進出境準許證應當commit以下申請材料:(一)書面申請。應當載明申請人的名稱、住所(辦公場所)、攜帶進出境的黃金黃金制品重量等;(二)本人有效護照(港澳通行證)及進出境證明;(三)購買黃金黃金制品的發票或者來源證明。

第十七條黃金黃金制品進出口實行一批一證,被許可人應當在規定的有效期內,向海關辦理有關手續。

被許可人有正當理由需要延期的,可以在準許證有效期屆滿5個工作日前持原證向發證機構申請辦理一次延期手續。?

第十八條 中國人民銀行應當自受理黃金黃金制品進出口申請之日起20個工作日內作出行政許可決定。

中國人民銀行地市級分支機構應當自受理黃金制品進出口申請之日起20個工作日內將初步審查意見和全部申請材料直接報送上一級機構。上一級機構應當在收到初步審查意見和全部申請材料后20個工作日內作出行政許可決定。

中國人民銀行上海總部,各分行、營業管理部、省會(首府)城市中心支行,深圳市中心支行直接受理黃金制品進出口申請的,應當自受理之日起20個工作日內作出行政許可決定。

第十九條需要對申請材料的實質內容進行核實的,中國人民銀行及其分支機構可以對申請人進行核查,核查應當由兩名以上工作人員進行。

第二十條中國人民銀行及其分支機構有權對被許可人從事行政許可事項的活動進行監督檢查,被許可人應當予以配合。

第二十一條 被許可人應當按照中國人民銀行及其分支機構的規定,及時上報黃金黃金制品進出口許可的執行情況並且提供有關材料。

第二十二條 海關特殊監管區域、保稅監管場所與境外之間進出的黃金黃金制品,海關特殊監管區域、保稅監管場所之間進出的黃金黃金制品,以維修、退運、暫時進出境方式進出的黃金黃金制品,免予辦理《中國人民銀行黃金黃金制品進出口準許證》,由海關實施監管。

第二十三條 除第四、第二十二條規定之外,個人、法人和其他組織不得以其他任何方式進出口黃金黃金制品。國家另有規定的除外。

第二十四條 個人、法人和其他組織進出口黃金黃金制品應當遵守國家反洗錢和反恐怖融資有關規定。

第二十五條 黃金黃金制品進出口發生的外匯收支,應當按照外匯管理規定辦理。

第二十六條 被許可人不得有下列行為:

(一)轉讓、出借黃金黃金制品進出口準許證件的;

(二)使用偽造、變造的黃金黃金制品進出口準許證件的;

(三)騙取或者采用其他不正當手段獲取黃金黃金制品進出口準許證件的;

(四)超越進出口行政許可品種、規格、數量范圍的;

(五)虛假捐贈進口黃金黃金制品的;

(六)進口黃金未按照規定在黃金現貨交易所登記、交易的;

(七)以囤積居奇等方式惡意操縱黃金交易價格,或有欺詐等其他侵犯投資者權益行為的;

(八)違反黃金市場及黃金衍生品交易相關政策或管理規定的;

(九)拒絕中國人民銀行及其分支機構監督檢查,或者在監督檢查過程中隱瞞有關情況、提供虛假材料的。

被許可人有上述行為之一的,中國人民銀行及其分支機構可以暫停受理其進出口申請;情節嚴重的,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中國人民銀行法》第四十六的規定予以處罰。

第二十七條 中國人民銀行及其分支機構可以依法撤銷被許可人的黃金黃金制品進出口證件。

第二十八條 違反本辦法規定進出口黃金黃金制品,構成走私行為、違反海關監管規定行為或者違反《中華人民共和國海關法》行為的,由海關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海關法》、《中華人民共和國海關行政處罰實施條例》等有關法律、行政法規的規定予以處理;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二十九條? 本辦法由中國人民銀行、海關總署負責解釋。

第三十條? 本辦法自??年 月 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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