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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間金融“正常化”提速

鉅亨網新聞中心 2015-09-16 08:38


最高人民法院出臺新的民間借貸司法解釋,國務院法制辦就《非存款類放貸組織條例》和《融資擔保公司管理條例》公開征求意見,央行等十部委起草的互聯網金融指導意見問世……向來缺乏規制的民間金融近期頻迎政策利好。

到今年9月,我國首部地方金融法規《溫州市民間融資管理條例》(以下簡稱《條例》)已正式施行一年半,備案的民間借貸資金超過了200億,另有民間資本通過定向債和定向集合資金的形式投入了保障房、民營醫院、企業技改等各類項目。

在浙江省副省長朱從玖看來,民間金融是我國金融體系的重要組成部分。政府對民間金融的態度已由先前的否定轉向客觀看待,民間金融的規範化、陽光化是手段,最終目的是使其“正常化”。而新時期民間借貸的特點是生產和生活用途並存、互聯網金融快速發展,金融改革也在向縱深發展,這是下一步規範民間金融過程中都應考慮到的。

為了推廣大額民間借貸備案和民間金融監管的經驗,浙江省已就《條例》由溫州推廣到浙江全省開展可行性論證。


新規密集出臺

民間金融,古已有之,在企業發展初期發揮著重要作用,但由此引發的區域金融風險也不時顯現出來,如沈太福非法集資案、吳英案、立人集團案件等均引起較大的社會反響。

2012年3月28日,國務院常務會議決定設立溫州市金融綜合改革試驗區,並將“規範發展民間融資”列為十二項改革任務之首。2013年11月22日,我國首部地方金融法規、首部規範民間融資的法規《條例》經浙江省人大審議通過。

朱從玖認為,“傳統上,對民間金融的態度是"堵"為主,集中體現在打擊非法集資的嚴厲程度。改革開放初期,困難、矛盾很多,政府暫時無暇顧及民間金融。但溫州金改將規範發展民間融資作為主要改革任務,《條例》也順利出臺,這是官方對民間金融態度的轉折點。”

2014年3月1日,《條例》正式施行。截至今年9月1日,《條例》實施正好滿一年半,溫州全市共備案民間借貸12863筆,總備案金額213.5億元,平均每筆備案金額165.79萬元,平均年化利率15.91%。

除了傳統的民間借貸,《條例》還創設了定向債和定向集合資金兩種融資方式。截至目前,溫州市已有11家企業登記備案定向債,備案金額1.77億元,已發行1.07億元。已有4家民間資本管理公司開展定向集合資金募集登記12期9.1億元,共投向48個項目。

浙江省人大常委會副秘書長、法工委主任丁祖年認為:“《條例》基本建立了備案制度,開展了企業債和定向集合資金的實踐,監管制度也漸成框架,因此我覺得《條例》的實施是有力的,效果是好的。任何法律的制定和實施,都不可能盡善盡美,何況規範民間金融的工作並無先例可循。下一步,應該在科學論證的基礎上提煉出一些可復制、可推廣的經驗。”

此前,由於地方立法權限限制等,一些條款最終沒有在《條例》中體現出來,如利率上限。8月,最高人民法院對外公布了《關於審理民間借貸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規定》。新的司法解釋認定了企業間的民間借貸合同,並規定借貸年利率高於36%的部分無效。

同樣在8月,國務院法制辦就央行起草的《非存款類放貸組織條例》公開征求意見。該條例擬將各類不吸收存款從事放貸業務的組織和個人納入統一監管,對放貸業務實行許可制度,規範民間融資,打擊非法集資。記者還了解到,該條例如順利出臺,銀監會會同人民銀行制定的小貸公司經營規則也有望問世。

同時,央行等十部委聯合起草的互聯網金融指導意見也已出臺,銀監會會同有關部門起草的《融資擔保公司管理條例》也已向社會公開征求意見。總體來看,旨在規範民間融資的相關法律和部門規章正在加速密集出臺。

配套制度有待完善

民間金融告別了無法可依的局面,《條例》的實施也開局良好,但在稅收、征信等配套政策,以及人員編制、執法部門權限等方面的制度仍有待完善。

《條例》雖由浙江省人大立法,但目前僅適用於溫州市行政區域內的民間融資及其監管。溫州市委常委、副市長王毅認為,有必要將試點的經驗推廣到全省,建議浙江省人大應總結實踐經驗並科學評估,出臺《浙江省民間融資管理條例》。

王毅坦言,出借方擔心備案后需繳納利息所得稅,借入方也對資訊保密有所顧慮,因此備案的意愿還有待提高。各縣(市、區)設立的7家民間借貸服務中心大部分處於虧損狀態,業務的可持續性值得研究。

西南政法大學副校長岳彩申建議,為了調動市場主體備案的積極性,可以借鑒存款利息所得稅的減免,對備案的民間借貸的利息所得稅予以減免。

資金往來,是民間融資市場主體各項業務的載體,也是各類違規違法行為最基本最關鍵的證據,但由於地方金融管理部門目前還不具有對相關主體賬戶資金往來進行查詢的權限,導致檢查主要停留在賬簿而無法深入賬戶,而違法主體拿出來檢查的賬簿往往是經過加工沒有問題的,導致難以掌握違法的有效證據,查處難度極大。

溫州市金融辦副主任余謙建議,國家有關部門應考慮地方金融監管中遇到的實際困難,授予地方金融管理部門查詢涉嫌違法經營民間融資市場主體(包括單位和個人)相關銀行賬戶的權限。

岳彩申還建議,為了避免多頭融資所產生的資訊不對稱,接下來在《條例》的推廣和完善過程中,應該打通民間融資征信系統和正規金融征信系統,可以在地方的社會征信體系框架內先解決這個問題。征信體系不打通,資訊不對稱的問題永遠無法解決。

規範民間金融的根本目的,還在於趨利避害,使其有利於經濟活動和社會風氣的改善。朱從玖表示,下一步工作的重點是加強引導,將民間借貸的生活、生產和不當需求區分開來,通過改善服務、提供一些渠道,引導民間資金支援經濟轉型升級和提高社會福祉。(記者高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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