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產業

壟斷可望破局 廣東鹽務局敗訴返還1164噸工業鹽

鉅亨網新聞中心 2013-09-16 17:35


  9月16日訊 對於多年徘徊不前的中國鹽業改革來說,最近的一個案例頗具示范效應。8月底,廣東省鹽務局在與上海富倉貿易有限公司的行政處罰糾紛案中終審敗訴,意味著多年來實際存在的工業鹽壟斷格局將被打破,律師認為此案對於推動鹽業改革、打破壟斷也有推動意義。

  盡管如此,在巨大利益的推動下,中國鹽業改革仍存諸多障礙。目前鹽的成本只有300-500元/噸,但零售價卻達到2000-3000元/噸以上,理論上一包鹽的毛利高達6-10倍。


  廣東鹽務局敗訴 將返還1164噸工業鹽

  幾經波折后,上海富倉貿易有限公司(以下簡稱“富倉公司”)終於可以要回當初被廣東省鹽務局扣押的1164噸工業鹽,盡管這些鹽可能早已被廣東省鹽務局處理掉。

  今年8月底,廣東省高級人民法院的一紙《行政判決書》,為這起發生在十年前的行政處罰糾紛案劃上了句號。

  2003年7月20日、22日、26日、29日,原廣東省食鹽專賣局先后在廣州增城新塘鎮華旺洗水廠、廣州神山郭塘鐵路專用線貨場、廣州鐵路機保段轉運線、廣州石牌貨場、廣州黃埔新沙港碼頭扣押了富倉公司廣州分公司從省外調運的鹽產品約1188噸。

  2003年11月18日,原廣東省食鹽專賣局向富倉公司廣州分公司作出行政處罰,稱除了在廣州增城新塘鎮華旺洗水廠查獲的12噸粗海鹽是作為工業鹽銷售外,其余產品均不能證實作工業鹽銷售。該局稱富倉公司廣州分公司擅自從省外購銷鹽產品,違反《廣東省鹽業條例》第22條的規定。同時,根據《廣東省鹽業管理條例》第42條規定,該局沒收了富倉公司廣州分公司1164噸鹽產品,並責令其不得再違法購銷鹽產品。

  2003年12月15日,富倉公司廣州分公司對該行政處罰不服,向廣東省人民政府提出行政復議,廣東省人民政府於2012年4月6日作出《行政復議決定書》,維持了廣東省鹽務局的行政處罰決定。

  2012年4月7日,富倉公司廣州分公司收到上述行政復議決定后仍不服,並於4月19日向廣州市中級人民法院提出行政訴訟,但該法院最終仍駁回了富倉公司的訴訟請求。無奈之下,富倉公司再次向廣東省高級人民法院提起了上訴。

  代理該案的被稱為“中國鹽業反壟斷第一律師”的鄒佳萊律師表示,《廣東省鹽業管理條例》第22條抵觸上位法,因為涉案貨物屬於工業鹽,原國家計委、原國家經貿委《關於改進工業鹽供銷體制和價格管理辦法的通知》(1872號檔案)已經取消了工業鹽專營和跨省許可制度,並且《廣東省鹽業管理條例》設定外省鹽產品調運審批,屬於地區封鎖規定,抵觸國務院2001年《關於禁止在市場經濟活動中實施地區封鎖的規定》,應自行失效。

  不過,廣東省鹽務局辯稱,《廣東省鹽業管理條例》第22條與上位法並無衝突,而1872號檔案取消了工業鹽審批權,但不等於取消管理職權,並且國務院禁止實施地區封鎖規定所禁止的是違反法律、行政法規和國務院規定的地區封鎖,而第22條是合法的。

  廣東省高級人民法院經審查,認為:上訴人富倉公司主張涉案的1164噸鹽產品是工業鹽,有合同和貨票、運單、運單附頁為證,予以支援;被上訴人主張“其余的鹽產品均不能證實用作工業鹽銷售,也不能定性為食鹽”,屬於認定事實不清,被上訴人僅籠統地以“鹽產品”定性為依據,作出行政處罰決定,缺乏事實基礎。

  廣東省高級人民法院作出了終審判決:1、撤銷廣州市中級人民法院的行政判決;2、撤銷原廣東省食鹽專賣局作出的行政處罰決定;3、廣東省鹽務局在判決生效之日起60日內返還被沒收的1164噸工業鹽給富倉公司。

  富倉公司相關人士說,“這些鹽可能早被廣東省鹽務局賣掉了,但判決書下來了,不返還鹽沒關係,可以賠錢。”

  首例省高院層級判決 工業鹽壟斷被打破

  事實上,本次案件涉案貨物價值為數十萬元,可以說並不算十分重大,但廣東省鹽務局的最終敗訴,在業內人士看來卻意義深遠。

  中國歷朝歷代都實行了鹽業的專營制度,最初的主要原因是稅收。建國之初,鹽稅仍為財政收入的重要組成,但隨著經濟發展的變化,鹽業專營在增加財政收入上的作用已日漸減小,鹽稅占國家稅收的百分比由1950年的5.49下降至2006年的0.04。

  雖然多年前在國家層面就已放開了工業鹽市場,但目前,幾乎所有省級行政區圍繞鹽產品制訂的地方性法律法規,都設定了工業鹽準運證制度,致使因工業鹽經營問題引起的案件不斷。

  一位做了20年鹽生意的業內人士表示,地方出臺的法律法規,是政企不分的鹽務局力求將食鹽專營擴大至所有鹽業專營的結果,鹽務局利用準運證制度在每一筆工業鹽交易中抽取手續費。

  鄒佳萊律師也表示,省鹽務局與省鹽業公司,實際上是“兩塊牌子、一套人馬”,即是運動員,又是裁判員,所以經常以牟取暴利為執法目的。

  上述業內人士在得知廣東省鹽務局敗訴的訊息后告訴網易財經,“感覺很痛快,這一判決意味著富倉公司徹底贏得了官司,實際上相當於放開了工業鹽的管制,工業鹽再也不受鹽業公司管了。”

  [NT:PAGE=$]從事鹽業多年的李先生表示,根據廣東省高級人民法院的判決書,“工業鹽不屬於鹽業公司專營范圍”,相當於目前普遍存在的工業鹽壟斷格局被打破,雖然食用鹽還是專營,但這起碼是走出了很重要的一步。

  在鄒佳萊律師看來,這個案子主要有三大亮點,第一,這是實體判決,在鹽業官司中並不多見;第二,這是全國第一例在省高院這個層級上的判決案例;第三,判決的結果表明,1872號檔案要比省管理條例重要,今後廣東省再碰到類似的官司,都會參考廣東省高院這個判決,包括其他省也是這樣,實際上,這意味著全國工業鹽正式放開了。

  鄒佳萊律師說,這個案子對推動鹽業改革、打破壟斷有重大的推動意義,“最近鹽協也在說鹽業體制改革的問題,改革不一定會完全放開,但至少要去掉‘專營’兩個字,行政許可是需要的,但許可不等於專營。”

  而對於敗訴后將如何返還富倉公司1164噸工業鹽,網易財經未能聯系上廣東省鹽務局予以置評。

  一包鹽毛利高達6-10倍 鹽改面臨諸多障礙

  盡管業界對鹽業改革一直呼聲甚高,並且國家層面對工業鹽的管制也已放開多年,但在巨大利益的推動下,鹽改每每被百般阻撓,到頭來總是“空歡喜”一場。直到現在,工業鹽仍難以走出壟斷的怪圈,更別說食鹽。

  今年7月底,廣州警方破獲廣東省歷史上最大假食用鹽案(工業鹽冒充食鹽出售),該案涉案假食用鹽累計達5000多噸,涉案金額達2000多萬元。

  事實上,以工業鹽代替食用鹽制造醬油等調味品的案件近年來屢見不鮮。工業鹽與食鹽在本質上並無大差別,不同之處僅在於精細度與是否加碘,由於工業鹽成本相對低廉,於是商家寧愿鋌而走險,以工業鹽替代“專營”食鹽。

  業內人士表示,中央、地方法規“打架”,私鹽的刑事案件不斷,根源都在於食鹽專營制度。如果不能有效厘定食鹽、工業鹽、小工業鹽的運銷和生產的關係及界限,不能剔除鹽業的暴利,不能改革和取消食鹽的專營制度,私鹽的刑事案件就無法杜絕。

  而作為鹽業暴利受益者的擁有專營權的中鹽公司,既是鹽業經營單位,又是行政主管部門。作為行政管理部門,它應當從全域出發,打造公平的競爭環境;但作為企業,它自身有追求利潤最大化的企業目標。兩種角色錯位,容易導致不公平和腐敗。

  有專家稱,鹽業公司從制鹽企業購鹽的平均價格為400-500元/噸,其中加碘的成本只有20-25元/噸,但鹽業公司平均批發價格為1500-2000元/噸,整個批發銷售環節的價差高達4倍,如此超額利潤的實現,是建立在“專營”即壟斷的前提上。

  上述從事鹽業多年的李先生告訴網易財經,這幾年食鹽的定價一般都在1-1.5元/斤,也就是3000元左右一噸,但是鹽的成本只有300-500元一噸,理論上一包鹽的毛利高達6-10倍,如果是低鈉鹽或者進口鹽,毛利可達10-20倍以上。

  以粵鹽加碘低鈉鹽為例,目前250g包裝的網上售價一般為2.0元/包,而一些超市售價為2.5元/包,也就是說零售價高達8000-10000元每噸;而進口的澳洲湖鹽雪晶鹽,250g的網上售價及超市售價一般在4.0-5.0元/包之間,零售價達16000-20000元每噸。

  李先生稱,加碘也好,低納也罷,算上加工和包裝等費用,其實整體成本差距都不會很大,憑借著壟斷,鹽業公司每年賺取著巨額利潤。

  數據顯示,中鹽公司總資產從2003年的37億元飆升至2010年的310億元,增長逾8倍,利潤總額亦從8452萬元翻漲至6億元。

  正因為個中的利益關係,導致了鹽業市場化改革徘徊不前,啟動十余年依然未見明顯起色,既得利益者中鹽公司從未真正采取行動,幾次不了了之。

  經濟學博士馬紅漫表示,食鹽改革的重點,應是理順行政主管部門與廠商之間的“委派-代理”關係,建立有效的激勵和約束機制,兼顧好食鹽的安全與價格兩大要素。具體而言,行政部門當完全回歸裁判員角色,在向市場下放權力的同時嚴格強化監管體系構建。在營造好公平競爭、獎懲有序環境的基礎上,食鹽的生產與流通環節當全面向市場開放,放手市場競爭、優勝劣汰機制在業內顯效,引導企業通過內部挖潛、提高食鹽品質、滿足細分市場需求等方式提高競爭力。屆時,市場上流通的食鹽品種必將得到合理創新,百姓也可以輕松購得安全、低價的食用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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