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馬雲公開力挺合夥人制 放炮:不在乎哪裏上市!

鉅亨網新聞中心 2013-09-11 10:14


在外界對於阿里巴巴擬上市後仍保持合夥人制度存諸多爭議之際,阿里巴巴集團創始人、董事局主席馬雲昨(10)日公開力挺合夥人制度,指不在乎在哪裡上市,但稱未來集團上市地應支持公司這種開放、創新、承擔責任的文化。

香港《文匯報》報導,阿里巴巴官方微博昨刊登馬雲致公司員工的信稱,合夥人制度不是要建立一個利益集團,更不是為了更好控制公司的權力機構,而是企業內在動力機制。這個機制將確保阿里創新不斷,組織更加完善,在未來市場中更加靈活,更有競爭力。


馬雲在信中指出,「我們也希望阿里巴巴合夥人制度能在公開透明的基礎上,彌補目前資本市場短期逐利趨勢對企業長遠發展的干擾,給所有股東更好的長期回報。」他表示,「我們不在乎在哪裡上市,但我們在乎我們上市的地方,必須支持這種開發,創新,承擔責任和推崇長期發展的文化。」

外界廣泛預計阿里巴巴在年底前上市,融資額料達150億美元,有望成為Facebook以來全球規模最大的首次公開募股(IPO),香港是可能的上市地點。消息人士之前透露,阿里巴巴的合夥人希望上市後繼續控制董事會,而港交所(0388-HK)傾向於所有股東投票權一致的股權結構。

馬雲在信中指出,4年前集團18名創始人辭去「創始人」身份,從零開始。2010年開始,集團在管理團隊內部試運行合夥人制度,每年選撥新合夥人加入。合夥人作為公司運營者、業務建設者、文化傳承者,同時亦是股東。過去3年,集團已選出28位合夥人。他強調,合夥人制度建立的不是一個利益集團,更不是為了更好控制阿里巴巴的權力機構。

他說,合夥人的產生必須滿足一些條件,包括在阿里巴巴工作5年以上,具有優秀的領導能力,高度認同公司文化,並且對公司發展有積極性貢獻,願為公司文化和使命傳承竭盡全力。

就馬雲的員工信,阿里巴巴公司發言人昨回應指,馬雲是希望利用公司成立14周年的日子向員工解釋合夥人制度的詳情,以及該制度對公司及行業的意議。

阿里巴巴集團特殊的股權結構促成了合夥人制度生態環境的形成,日本軟銀和美國雅虎分別持有阿里巴巴約35%和24%股權,包括馬雲在內的高管團隊僅持有不到10%股份,但阿里巴巴高管團隊多年來牢牢把握住集團的運營主動權。

一位知情人士上個月透露,阿里巴巴要求港交所允許其實行合夥人制,並由合夥人任命大多數董事。如果實行這種制度,那麼在IPO之後,阿里巴巴的管理團隊以及持有7.4%股權的馬雲將可以繼續保持對阿里巴巴的控制。但香港目前不允許實行分級股權制度的公司在港上市。(接下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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香港《明報》報導,事實上,在馬雲今次出手前,《金融時報》日前已引述公司內部人士指出,若香港再不放行,阿里巴巴可能轉往紐約上市。

不過,據港府消息人士說,阿里巴巴上市的爭議,港府不會插手,並交由港交所及證監會去處理。若最終大家能有共識,阿里巴巴能來港上市,港府會歡迎。即使因為證監會堅持原則,阿里選擇不來港上市,港府一樣會支持監管機構決定。

馬雲與現時一眾管理層於阿里巴巴的持股量約10%,合夥人制度就是讓一班合夥人有權提名上市公司過半數董事,其他股東可以否決,但只能由合夥人重新提名,直至被通過為止。市場人士普遍認為,此制度對小股東不公平,是公司管治一大倒退。

香港投資學會主席譚紹興指出,現在香港並沒有合夥人制度,作為監管機構亦不應該只為了阿里巴巴這單一公司而考慮為合夥人制度設立配套條例,「說穿了,阿里巴巴就是不想去美國上市,所以急於向香港施壓」。

《星島日報》報導,對於馬雲昨日發表的公開信,是否希望證監會可就合夥人制度放行等猜測,該公司發言人回應指出,馬雲是希望利用公司成立14周年的日子向員工解釋合夥人制度的詳情,以及該制度對公司及行業的意義。

不過,外電則引述一些批評合夥人制的人士稱,阿里巴巴合夥人的提議違反香港一貫提倡的對待所有股東一視同仁的原則,獨立股評人David Webb指出,如果香港交易所為阿里巴巴破例,其他打算上市的公司亦會效仿此做法。外電又稱,如果香港拒絕了阿里巴巴的提議,該集團或轉戰紐約上市。

就馬雲於此時發表有關合夥人的詳情,高富金融集團研究部高級分析員黃文傑認為,此舉市場不感到意外,而公開信有助澄清市場的傳聞,亦為其合夥人制度護航。他又稱,阿里巴巴目前未正式入表申請上市,可能未必能趕及年底前在本港上市,加上其提倡的合夥人制度,暫未獲證監會批准,故最後阿里巴巴集團有可能轉向紐約上市。

至於立法會議員張華峰則認為,阿里巴巴的要求稍顯過分,合夥人制和AB股制度根本是「換湯不換藥」,從一個合理市場發展的角度來看,並不公道。然而,阿里巴巴集資額超過千億元,對港交所、包銷商或投資者確實頗具吸引力,是要做大盈利還是遵守規則,視乎港交所行政總裁李小加以甚麼作為基準。他又坦言,李小加認為自己做甚麼都是正確,但最重要的是在引入客戶的同時保障投資者利益,比如針對合夥人制,亦可規定董事會要有代表小股東的董事,限制多數董事權力,曾生監察的作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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