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生活

新傳媒提名委員會-職權范圍

鉅亨網新聞中心 2013-06-25 18:40


根據上市規則附錄十四所載《企業管治守則》的規定,本公司董事局(「董事會」)於2012年2月23日通過成立董事會轄下一委員會名為「提名委員會」(「委員會」)。

1. 成員

1.1 委員會由三名成員(「成員」)組成,其中須以獨立非執行董事占大多數。

1.2 委員會主席由董事會委任,由獨立非執行董事或董事會主席擔任。

1.3 公司秘書或其代表擔任為委員會秘書。

2. 會議

2.1 委員會每年須召開會議至少一次。若因工作需要,委員會應召開額外會議。

2.2 兩名成員構成會議的法定人數。

2.3 委員會會議的議事程式受本公司章程細則所規管。

3. 職責、權力及職能

3.1委員會應獲提供充足資源,並在有需要時,委員會可尋求外聘獨立專業意見,費用由公司承擔,以履行其職責和責任。

3.2 委員會須 :-

(a) 至少每年檢討董事會的架構、人數及成員多元化(包括但不限於性別、年齡、文化及教育背景、專業經驗、技能、知識及服務任期方面),並為執行本公司的企業規則向董事會提出任何修訂建議;

(b) 訂定提名董事的政策,物色及提名具備合適資格之人士擔任董事,並就甄選個別提名人士出任董事或就此向董事會提供意見。委員會於物色合適人士時,應考慮有關人士的長處,並以客觀條件充分顧及董事會成員多元化的裨益;

(c) 評核獨立非執行董事的獨立性及審視獨立非執行董事就其獨立性而作出的年度確認;並在《企業管治報告》內披露審視結果;

(d) 定期檢討董事履行其責任所需付出的時間;

(e) 在適當情況下檢討董事會成員多元化政策及檢討董事會為執行董事會成員多元化政策而制定的可計量目標和達標進度,以及每年在《企業管治報告》內披露檢討結果;

(f) 因應本公司的企業規則及日後需要的技能、知識、經驗及多元化組合,就董事委任、重新委任、重選或調任以及董事繼任計劃(尤其是主席及行政總裁)向董事會提出建議;

(g) 采取任何行動使委員會可履行董事會賦予的權力及職能;及

(h) 符合董事會不時指定或本公司章程細則不時所載又或法例不時所定的任何要求、指示及規例。

3.3 委員會須定期向董事會匯報。在委員會會議後的下一個董事會會議上,委員會主席須將委員會的審議結果及建議向董事會匯報。

4. 一般事項

4.1 本委員會的職權范圍公開載於香港聯合交易所有限公司和本公司之網站。

4.2 倘若本職權范圍的英文和中文版本之間有所差異或不一致,應以英文版本為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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