快訊/曾勇夫涉關說 遭特偵組移送監察院
鉅亨網新聞中心 2013-09-06 11:17
最高法院檢察署今(6)日表示,法務部部長曾勇夫、臺灣高等法院檢察署檢察長陳守煌涉嫌為立法委員柯建銘被訴背信等罪嫌接受關說,曾勇夫已經遭到特偵組移送監察院,陳守煌則依《法官法》移送檢察官評鑑。
最高法院檢察署表示,特偵組事在日前會同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檢察署指揮法務部調查局北部地區機動工作站偵辦臺灣高等法院法官集體貪污案時,發現立法委員柯建銘涉嫌介入關說假釋案,且有不明現款流入其帳戶,疑涉有貪污犯嫌,因此向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法官聲請執行柯建銘通訊監察。
最高法院檢察署表示,調查中發現,法務部部長曾勇夫、臺灣高等法院檢察署(下稱臺高檢署)檢察長陳守煌涉嫌接受立法院院長王金平、立法委員柯建銘關說,而違法指示臺高檢署承辦檢察官林秀濤就柯建銘被訴背信、違反商業會計法之臺高院101年度上更(一)字第92號更一審無罪判決不予上訴,致該案無罪定讞。
最高法院檢察署表示,按法官法第94條第1項第1款規定,法務部部長監督各級法院及其分院檢察署,惟同條第2項但書規定,法務部部長不得就「個別」檢察案件對檢察總長、檢察長、主任檢察官、檢察官為具體之指揮、命令。
最高法院檢察署指出,法官法第93條明定檢察總長、檢察長之個案指揮、監督權限,足認法務部部長僅得就檢察一般行政事務為行政監督,不得就檢察個案事務進行指揮監督,亦即 不得就個案為起訴、處分、上訴與否之決定,曾勇夫身為法務部部長,於接受案件關說後,竟允諾王金平為關說事項之處理,並回報業已完成,顯違反相關法令規定,因此函送監察院審議其違法責任。
同時,臺高檢署檢察長陳守煌在接受當事人之案件關說後,竟於承辦檢察官尚未收受判決書時,即以指揮監督長官之身分「建議」檢察官勿提起上訴,甚至當王金平關說時,竟以電話告以承辦檢察官姓名,且建議王金平向曾勇夫提出請託關說之要求,違反法官法及檢察官倫理規範規定事證明確,將依法官法第89條第4項規定,送付個案評鑑。
至於王金平接受柯建銘請託向曾勇夫、陳守煌關說部分,最高法院檢察署表示,雖然兩人違反立法委員行為法第17條有關立法委員不得受託對進行中之司法案件進行遊說之規定,不過目前並無罰則,至於有無行政責任,事涉國會議事自律範疇,司法機關不宜介入。
- 掌握全球財經資訊點我下載APP
文章標籤
上一篇
下一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