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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民電通案更一審逆轉 柯建銘無罪

鉅亨網新聞中心 2013-06-18 15:23


台灣高等法院審理柯建銘的全民電通案,今天上午更一審宣判,合議庭現在改判柯建銘無罪。民進黨立院總召柯建銘被控在擔任全民電通總經理期間,涉嫌利用買賣隆元國際公司股票,衝銷一千兩百萬元私人債務,導致全民電通損失一千兩百萬元,以及全民電通不實之財報。一、二審都判處柯建銘有期徒刑六個月,但更一審則改判他無罪。

(潘千詩報導)


合議庭認為,檢方所舉的證據,不足以說服更一審形成被告有罪的心證,依「罪證有疑、利於被告」的證據法則,以及查無其他積極犯罪事證,所以認定柯建銘上訴有理由,將原判決撤銷,改判無罪。

檢方起訴事實指出,民國86年間,身為全民電通總經理的柯建銘向林姓友人借1200萬支票周轉,而支票是柯建銘交給全民電通籌備處負責人張鬱仁換成的現金。全民開發後來因故未能成立,這張支票也歸還全民電通,但柯建銘並沒有償還這筆錢,還轉介全民電通購買隆元股票,並製作不實傳票,把交易金額從二千萬元提高成三千二百萬元,藉此沖銷原先挪用的一千二百萬元。檢方認定,柯建銘的行為,涉嫌違反商會法中利用不正當方法,致使會計事項或財務報表發生不實之結果,所以用背信和違反商會法罪嫌起訴柯建銘。 一、二審都判處柯建銘有期徒刑六月,更一審現在則改判為無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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