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時事

部分營業部分住 兩年內賣全額課奢侈稅

鉅亨網新聞中心 2013-03-27 15:01

財政部高雄國稅局表示,民眾出售持有未滿兩年「部份營業部份自住」的房地,仍須以全部銷售價格課徵「奢侈稅」,不可按比例核課。(黃悅嬌報導)

高雄國稅局局長吳英世說明,依特種貨物及勞務稅第5條第1款規定,民眾出售持有未滿兩年的房地,只要符合本人、配偶及未成年直系親屬只有1戶房屋及其坐落基地,辦妥戶籍登記且持有期間未做為出租或營業使用,就可以免徵俗稱「奢侈稅」的特銷稅。

但近來國稅局在復查案件時發現,有民眾出售一筆大樓房地,因房地的六分之一原做為出租營業使用,其餘六分之五供住家使用,民眾只就營業用面積佔全部面積比例的銷售價格申報奢侈稅,因不符規定,遭國稅局通知補稅。『納稅義務人不了解,以為只要按比例來課,事實上只要你做營業使用,不認為你當自用住宅使用,因此,未排除特銷稅的課稅。』

國稅局表示,本案並不符合「無供出租或營業使用」的規定,因此,仍按房地全部銷售價格的百分之十,減除納稅義務人已申報繳納稅款,通知補稅,納稅義務人不服,申請復查及訴願都遭到駁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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