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堅定不移推進金融改革 構築一體式風險防范體系

鉅亨網新聞中心 2016-04-25 10:36


未來5年,創新和完善宏觀調控,着力推進金融要素供給側結構性改革,成為新常態下促進我國經濟發展的重要任務。為貫徹落實黨的十八屆五中全會精神、國家“十三五”規劃《綱要》和中央經濟工作會議戰略部署,進一步深入研討我國金融體制改革中相關問題,做好《十三五現代金融體系建設》專項規劃編制工作,中國金融論壇(CFF)與杭州市人民政府4月24日在杭州舉辦“中國金融論壇·2016錢塘峰會”。 

穩妥推進區域性金融改革 


針對目前我國正在開展的區域金融改革試點,中國人民銀行副行長、中國金融論壇理事會主席陳雨露認為可大致分為三種模式。 

第一類是與區域經濟社會發展特征相聯系的區域性金融綜合改革,鼓勵地方先行先試、探索相關經驗。主要包括:上海以國際化和完善市場體系為重點,建設國際金融中心;珠三角和深圳前海以金融對外開放和粵港澳金融合作為重點,建設金融改革創新綜合試驗區;天津濱海新區以完善現代金融服務體系和金融改革創新為重點,加快開發開放;重慶以建立城鄉統籌的金融體制為重點,建設長江上游金融中心;海峽西岸和平潭以兩岸金融合作為重點,建設區域性金融服務中心等。 

第二類是金融專項政策在某個或某些地區先行試點,以點帶面,逐步推廣。例如,跨境貿易人民幣結算境內地域范圍從試點區域已經擴大到全國;農業銀行“三農金融事業部”改革取得階段性成果等。 

第三類是配合國務院有關地區經濟社會發展戰略,依托區域性經濟社會和產業發展規劃,有針對性地實施相關金融支持政策。具體包括金融支持海南國際旅游島建設;支持雲南省加快建設面向西南開放的重要橋頭堡;支持貴州經濟社會又好又快發展;支持河南省加快建設中原經濟區等。 

陳雨露認為,這些“自下而上”的區域金融改革在空間布局上覆蓋了東、中、西部地區,內容涉及金融業對外開放、人民幣資本項目可兌換、粵港澳金融合作、農村金融改革、規范發展民間金融等,體現了區域金融改革特色定位、各有側重的特點,也體現了改革所必須具有的層次性、階段性和持續性。 

“浙江是全國區域性金融改革試點項目最多的省份,台州、麗水、義烏和溫州等地分別在小微金融、農村金融、貿易金融和民間金融等領域進行了多主題的改革探索,正在取得階段性顯著成效。杭州在建設區域性金融服務中心方面也正邁出堅實步伐,前景可期。”陳雨露表示。 

陳雨露進而指出,下一階段推進區域金融改革試點需要重點把握以下原則和要求,一是堅持金融服務實體經濟的根本要求。二是堅持可借鑒、可復制、可推廣的改革方向。三是牢牢守住不發生區域性系統性金融風險的底線。 

構建互聯網時代一體式風險防范體系 

中國互聯網金融協會會長李東榮在會上指出,“十三五”時期推進互聯網時代金融業轉型升級是一項需要統籌謀劃、有序推進的系統工程,應注重凝聚市場、政府和社會等多方行動力量,處理好業務創新和防范風險的關系,要努力構建良好的金融生態環境。 

“金融監管面對互聯網和金融加速融合的態勢,要加快運用網信科技手段提升宏觀調控和金融監管的效率,逐步構建適應互聯網時代的一體式風險防范體系。”李東榮指出,要通過綜合運用隨時搜索大數據、雲計算等先進網信技術,全面、及時、敏銳地洞察我國金融業發展的變化,以人工智能、量化分析等手段和方法把握預測金融市場的整體運行情況,加強對新業態、新產品、新技術風險的監測,防止出現監管真空和監管套利,實現金融風險監管的全覆蓋、穿透式管理。 

李東榮強調,要充分發揮行業自律組織的自律作用。“金融界的行業協會應主動地發揮社會組織優勢,通過市場化方式調動各個方面的力量,嚴密制定規則和行業標准,建立基礎設施,更加及時敏銳地探索開展對新事物的管理,對監管政策的制定建言獻策,對違規的行為進行懲處,必要時應重獎重罰,為網信技術的深入應用和金融業的轉型升級營造良好的市場秩序。”李東榮表示。 

培育社會契約精神健全金融法制建設 

論壇上,全國人大常委會委員、財經委副主任委員吳曉靈指出,金融是經營信用和風險的行業,契約精神是基礎,法制健全是保障,“十三五”期間要加大金融法制建設。“沒有契約精神就沒有金融,契約是第一位的,只要違背契約就必須加以處理。” 

吳曉靈強調,維護金融市場秩序非常重要,要以功能監管為基礎,明確行為監管責任,實行依法監管。 

要實現以上目標,吳曉靈認為,首先,要建立牌照式管理制度,明確發牌機構對非法從事牌照業務的打擊責任。同時,監管當局的力量是有限的,所以要建立有獎制度,增強監管力度。其次,加大國民金融知識教育力度,樹立公民是自己財產第一責任人的意識,增強法律意識。再次,落實有限責任政府理念,讓金融回歸合同約束的運行軌道,釋放個案風險,避免發生系統性風險。 

吳曉靈進一步指出,現有法律重機構管理,功能立法行為監管的原則體現不足,因此,要按照金融基本功能完善中國金融法律體系,按照機構立法與功能立法相結合的原則修改完善現有金融法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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