menu-icon
anue logo
馬來西亞房產鉅亨號鉅亨買幣
search icon


A股港股

新規留有后門? 四上市公司大股東擬通過大宗交易減持

鉅亨網新聞中心


1月10日晚間,安妮股份發布公告稱,公司控股股東張杰擬通過大宗交易方式向方略資本、千合資本轉讓其持有的安妮股份600萬股股票,占公司總股本的3.08%。

1月11日晚間,兆日科技公告稱,控股股東晁駿投資披露股份減持計劃,由於資金需求,計劃2016年1月13日至2016年7月12日,減持不超過3360萬股,即不超過公司股份總數的10%,減持方式為大宗交易或協議轉讓。另外,我武生物股東東方富海(非公司控股股東、實際控制人)計劃至2016年7月8日期間,減持不超過993.44萬股,占公司總股本的6.15%,擬通過大宗交易的方式。雄韜股份股東孫友元計劃2016年1月15日至2016年7月30日,擬通過大宗交易的方式,減持數量不超過10327500股公司股份。


大宗交易占大股東套現半壁江山 減持新規留了后門?

上周,證監會終於出臺減持新規,以應對可能出現的“解禁潮”以及安撫市場此前的擔憂。在規定中,減持新規對競價交易和協議轉讓減持都有所約束和限制,但對於通過大宗交易的減持限制則只字未提。

《每日經濟新聞》記者通過對近年來大股東及董監高(以下統稱重要股東)減持數據統計后發現,大宗交易恰是重要股東減持的主要途徑,2015年全年占比將近50%。如此高比例的減持頻道,沒有相應的減持限制,難免令投資者擔心大宗交易成為重要股東減持“后門”。

減持新規出臺

上周出臺的減持新規對重要股東通過競價交易和協議轉讓方式的減持,都做出相關約束和限制。

1月7日,證監會正式發布《上市公司大股東、董監高減持股份的若干規定》,規定要求上市公司大股東通過證券交易所集中競價交易減持股份,需提前15個交易日披露減持計劃。並且,大股東在3個月內競價交易減持股份數,不得超過上市公司股份總數的1%。

同時,如果大股東通過協議轉讓方式減持股份而失去大股東地位,則需在減持后6個月內,同樣遵守上述要求。

此外,滬深交易所也發布通知為規定“打補丁”,再度細化關於協議轉讓方式減持的規定,要求大股東通過協議轉讓方式減持股份的,單個受讓方的受讓比例不得低於5%。

大宗交易是減持主要方式

從上述新規中可以明顯看出,對於市場擔憂的減持潮問題,證監會將關注點放在集中競價交易和協議轉讓這兩種減持方式上。

不過,對於大宗交易這個重要股東主要減持途徑,減持新規卻“一字未提”。《每日經濟新聞》記者注意到,僅以2015年數據來看,通過大宗交易的減持幾乎占到重要股東減持數量的半壁江山。

根據統計,2015年全年滬深兩市上市公司的重要股東減持股份數共計為390.62億股,而其中有187.88億股正是通過大宗交易系統減持,如此算來,大宗交易在全部減持數量中占比達到48%。

值得注意的是,2015年1~6月,滬深兩市重要股東減持股份數共計為368.01億股,占全年比重高達94.21%,2015年下半年減持數量劇減正是受到2015年7月出臺的減持禁令影響,尤其是通過大宗交易減持的數據更是縮減明顯。

具體來看,在重要股東減持股份數最多的5月,大宗交易占減持總數的比例為56.6%,達到57.52億股;大宗交易占減持總數比重最高值出現在2015年2月,當月減持總數和大宗交易減持數分別為28.09億股和20.97億股。

如果將時間軸拉長,恐怕大宗交易在減持中的比重更大。證監會新聞發言人鄧舸在1月5日曾披露,“從近年來實際情況看,大股東減持60%是通過大宗交易、協議轉讓進行的,大股東通過集中競價交易減持金額占總流通市值的比例只有0.7%左右。”

市場擔心“過橋減持”

證監會新聞發言人鄧舸也曾表示,引導其(大股東)通過大宗交易、協議轉讓等途徑減持。令人疑惑的是,大宗交易和協議轉讓是否一樣呢?多位投行人士和律師向記者表示,協議轉讓和大宗交易並不是一回事。一般來說,大宗交易的交易金額要小於協議轉讓,而在轉讓金額的確定方面,協議轉讓是由交易協議的各方商議確定。

《每日經濟新聞》記者注意到,減持新規公布后,已有大股東選擇通過大宗交易來轉讓股份。1月10日晚間,安妮股份披露,公司大股東張杰擬向方略資本、千合資本600萬股安妮股份股票,比例為3.08%,而其選擇的方式正是大宗交易。

對於減持新規,有不少市場人士擔心是否會有股東通過大宗交易“過橋減持”情況發生。在這樣的情況下,“相對自由”的大宗交易極有可能成為股東減持的重要途徑。

在減持新規出臺前,就有大宗交易資深人士向記者表達擔憂,“與當前股價相比,重要股東在大宗交易上與接盤機構的交易價格通常都是有折價的。而接盤機構在大宗交易低價獲得股票后,完全可以在二級市場上出貨”。

興業證券也在研報中提到,根據機構投資者的反饋,他們擔心減持新規“關了大門,而減持則從側門溜走”,“大股東”通過大宗交易轉讓之后,大宗交易接盤者直接在二級市場賣出,或者多次轉手“化整為零”,最後仍反映為二級市場的拋壓。

雖然證監會的減持新規也有設置“防規避”條款,專門遏制相關主體通過協議轉讓“化整為零”、“曲線減持”。不過,從目前來看,大宗交易也可能存在類似的“化整為零、曲線減持”情況,有分析人士認為,這也需要相應的監管完善到位。

文章標籤



Empty