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雋泰控股股東特別大會通告

鉅亨網新聞中心

茲通告雋泰控股有限公司(「本公司」)謹訂於二零一三年三月二十五日(星期一)上午十時正假座香港中環港景街1號國際金融中心一期20樓舉行股東特別大會(「股東特別大會」),以考慮並酌情通過以下本公司之決議案(不論有否修訂):

特別決議案

1. 「動議,待(i)香港聯合交易所有限公司(「聯交所」)上市委員會批準新股份(定義見下文)上市及買賣;及(ii)本公司遵守百慕達法例及聯交所證券上市規則(「上市規則」)之相關程式及規定以令股本重組(定義見下文)生效後,自本公司股東通過本決議案當日後之下一個營業日(定義見上市規則)起:

(a) 將本公司已發行股本中每十(10)股每股面值0.01港元之現有股份合並為一(1)股面值0.10港元之合並股份(「合並股份」)(上述本公司股份合並稱為「股份合並」);

(b) 緊隨股份合並後,透過注銷(a)本公司股本中可能因股份合並而產生之任何零碎合並股份;及(b)本公司繳足股本(以每股已發行合並股份0.09港元為限)削減本公司之已發行股本,致使每股已發行合並股份之面值將由0.10港元削減至0.01港元,從而形成面值0.01港元之新股份(「新股份」)(上述股本削減稱為「股本削減」);

(c) 本公司股份溢價賬之全部進賬額將予減少及注銷(上述股份溢價賬減少及注銷稱為「注銷股份溢價」);

(d) 股本削減及注銷股份溢價所產生之進賬將轉撥至本公司之繳入盈余賬,並將用作抵銷本公司之累計虧損(連同股份合並、股本削減及注銷股份溢價稱為「股本重組」);及

(e) 謹此授權任何一名或多名本公司董事(「董事」)於彼╱彼等認為必要或權宜之情況下進行一切行動及事宜及簽訂一切有關檔案(包括於適用時加蓋印監)以實施及╱或令股本重組生效及將新股份之全部零碎配額匯集為完整新股份,並將其出售,利益撥歸本公司所有。」

普通決議案

2. 「動議:

(a) 謹此批準、確認及追認本公司與億展國際有限公司(「認購方」)就按每股新股份0.22港元認購170,000,000股新股份(「認購股份」)而於二零一三年二月四日訂立之認購協議(於二零一三年二月五日經補充)(「認購協議」)(注有「A」字樣之認購協議副本已提呈股東特別大會並由股東特別大會主席簽署以資識別)及其項下擬進行之交易;

(b) 謹此批準根據認購協議及其項下擬進行之交易之條款向認購方(或其代名人)配發及發行認購股份;及

(c) 謹此授權任何一名或多名董事根據認購協議之條款配發及發行認購股份,以及於彼╱彼等認為必要或權宜之情況下進行一切行動及事宜以令認購協議及其項下擬進行之交易生效。」

注冊辦事處:Clarendon House,2 Church Street,Hamilton HM 11,Bermuda

香港主要營業地點:香港九龍九龍灣宏照道38號企業廣場5期1座33樓3303-3304室

附注:

1. 凡有權出席股東特別大會並於會上投票之本公司任何股東均有權委任一位(或倘其持有兩股或以上股份,則為多位)受委代表代其出席及投票。受委代表毋須為本公司股東。

2. 倘任何股份乃聯名登記持有,則任何有關人士可就該等股份親身或委任受委代表於任何大會上投票,猶如彼為該等股份之唯一享有權利之人士;惟倘超過一名有關聯名持有人親身或委任受委代表出席任何大會,則僅就該等股份名列本公司股東名冊首位者方有權就該等股份投票。

3. 代表委任表格連同經簽署之授權書或其他授權檔案(如有),或經由公證人核證之該等授權書或授權檔案副本,最遲須於股東特別大會或其任何續會(視乎情況而定)指定舉行時間48小時前送達本公司之香港股份過戶登記分處卓佳標準有限公司,地址為香港灣仔皇后大道東28號金鐘匯中心26樓,方為有效,否則,代表委任表格將被視為無效。填妥及交回代表委任表格後,股東仍可依愿親身出席股東特別大會或其任何續會(視乎情況而定),並於會上投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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