興業太陽能附帶特定履約契諾之定期融資協議
鉅亨網新聞中心
本公告乃由本公司遵照上市規則第13.18條刊發。
定期融資協議
於二零一三年七月十八日,本公司(作為借款人)與(其中包括)金融機構作為(作為貸款人)(「貸款人」)訂立定期融資協議(「定期融資協議」)。
根據定期融資協議作出之定期融資(「定期融資」)為以美元(「美元」)計值之定期貸款融資,初始總額約為90,000,000美元,分為兩部份:(i)25,000,000美元部份(「A部份」);及(ii)65,000,000美元部份,最終到期期間分別為自定期融資協議日期起五個歷年及三個歷年,而年利率(可根據定期融資協議之條款就若干市場干擾事件予以調整)分別為倫敦同業銀行拆借利率加6%及倫敦同業銀行拆借利率加4.25%。根據定期融資協議之條款,待融資代理向本公司交付相關通知後,貸款人可發放融資代理按照A部份之相同條款及定期融資協議之其他適用條款於相關通知中指明總金額之額外貸款。定期融資通過本公司及本集團若干成員公司就本集團若干附屬公司之股份訂立之股份質押及抵押擔保。
本公司董事(「董事」)會(「董事會」)認為,訂立定期融資協議及與此有關之其他輔助檔案(其條款乃由訂約各方經公平原則磋商後厘定)及根據定期融資協議擬進行之交易屬公平合理並符合本公司及其股東之整體利益。
根據上市規則第13.18條作出之披露
根據定期融資協議,其規定(其中包括)(i)劉紅維先生作為本公司之控股股東(「控股股東」)將仍為本公司之單一最大股東;(ii)劉紅維先生及StrongEagleHoldingsLtd.作為控股股東將仍為本公司已發行股本至少30%之實益擁有人;及(iii)劉紅維先生將仍為控股股東或維持對本公司之控制權,否則將會構成控制權變更事件。出現控制權變更事件時及其後任何時間,貸款人將無須就任何定期融資提供資金並可根據定期融資協議之條款取消全部或任何部分彼等承諾之貸款及根據定期融資協議尚未支付之定期融資款項,連同就此累計之利息或會立即成為到期應付。
於本公告日期,控股股東共同實益擁有本公司全部已發行股本約37.6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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