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產業

陸商務部調整日產(北美)公司部分汽車雙反稅率

鉅亨網新聞中心 2013-07-18 10:23


精實新聞 2013-07-18 記者 余美慧 報導

20130718_39_0.jpg -->大陸商務部公布,決定自7月18日起將原產於日產(北美)汽車有限公司(Nissan North America, Inc.)的排氣量在2.5升以上的進口小轎車和越野車所適用的反傾銷稅稅率調整為3.6%,反補貼稅稅率調整為零。


應日產(北美)汽車有限公司申請,大陸商務部於2012年10月18日發佈立案公告,決定對原產於該公司的進口被調查產品所適用的反傾銷和反補貼措施進行新出口商複審調查。新出口商複審是反傾銷行政複審的一種。新出口商是指在原始反傾銷調查期內並未向調查國出口被調查產品的國外生產商或出口商。根據世貿有關協議和大陸國內規定,應給予新出口商機會,根據其實際出口情況,為其確定單獨的反傾銷稅率。

大陸商務部經調查認為,日產(北美)汽車有限公司具備新出口商資格;在傾銷調查期內,原產於該公司的進口被調查產品存在傾銷,傾銷幅度為3.6%;在補貼調查期內,原產於該公司的進口被調查產品獲得微量補貼。

大陸商務部於2011年12月14日宣布,決定對原產於美國的排氣量在2.5升以上的進口小轎車和越野車徵收反傾銷和反補貼稅,實施期限為2年。當時宣布對各公司徵收的反傾銷稅率如下:通用汽車((General Motors LLC)8.9%;克萊斯勒集團(Chrysler Group LLC)8.8%;梅賽德斯-奔馳美國國際公司(Mercedes-Benz U.S. International, Inc.)2.7%;寶馬美國斯帕坦堡工廠(BMW Manufacturing LLC) 2.0%;美國本田製造有限公司及美國本田有限公司(Honda of America Mfg., Inc.,American Honda Motor Co, Inc.);其他美國公司 21.5%。

當時宣布對各公司徵收的反補貼稅率如下:通用汽車(General Motors LLC)12.9%;克萊斯勒集團 (Chrysler Group LLC)6.2%;梅賽德斯-奔馳美國國際公司(Mercedes-Benz U.S. International, Inc.)0%;寶馬美國斯帕坦堡工廠(BMW Manufacturing LLC)0%;美國本田製造有限公司及美國本田有限公司(Honda of America Mfg., Inc.,American Honda Motor Co, Inc.) 0%;福特汽車公司(Ford Motor Company)0%;其他美國公司 12.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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