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茲通告鈞濠集團有限公司(「本公司」)謹訂於二零一三年六月十日(星期一)上午十時正假座香港灣仔港灣道6-8號瑞安中心9樓03-05室舉行股東周年大會(「股東周年大會」),以討論以下事項:
1. 省覽截至二零一二年十二月三十一日止年度之本公司及其附屬公司之經審核綜合財務報表及本公司董事(「董事」)會報告與本公司核數師報告。
2. 重選退任董事並授權董事會(「董事會」)厘定每名董事酬金。
3. 續聘本公司之核數師並授權董事會厘定其酬金。
4. 作為特別事項,考慮並酌情通過(不論經修訂與否)下列決議案為普通決議案:
「動議:
(a) 在本通告所載之本決議案(c)段之規限下,一般及無條件批準董事會在有關期間(定義見本決議案(d)段)內,遵照及根據所有適用法例,行使本公司一切權力,以發行、配發及處理本公司股本中每股面值港幣0.02元之股份(「股份」),及發行、配發或授出可轉換為股份之證券或購股權、認股權證或可認購本公司任何股份之類似權利或該等可換股證券及作出或授予將會或可能須行使該等權力之建議、協議及購股權;
(b) 根據本決議案(a)段之批準,授權董事會於有關期間內作出或授予在有關期間結束後將會或可能須行使該等權力之建議、協議及購股權;
(c) 董事會根據本決議案(a)段批準所配發或同意有條件或無條件配發之股本總面值(不論是否根據購股權或其他方式配發者),惟根據以下事項而配發者除外:
(i) 供股(定義見本決議案(d)段);
(ii) 根據本公司之公司細則執行任何以股代息計劃或其他類似安排;或
(iii) 根據本公司購股權計劃或本公司現時所采納之任何類似安排而發行股份,藉以向雇員或董事及╱或其任何附屬公司授出或發行股份或可認購股份之權利;或
(iv) 根據當時有效而可兌換為本公司任何股份之任何證券或票據之條款行使認購或換股之權利;
不得超過本公司於通過本決議案當日之已發行股本總面值20%,而上述批準則須據此受到限制;
(d) 就本決議案而言:
「有關期間」指由本決議案通過之日直至下列日期(以較早發生者為準)止之期間:
(i) 本公司下屆股東周年大會結束時;
(ii) 本公司之公司細則或百慕達任何適用法例規定本公司將予舉行下一屆股東周年大會之限期屆滿之日;或
(iii) 在本公司股東於股東大會上通過普通決議案撤銷或修訂本決議案之日;及
「供股」乃指於董事會厘定之期間向於指定記錄日期名列股東名冊之股份持有人,按彼等當時所持股份之比例公開提呈股份(惟董事可就零碎股權或適用於本公司之任何地區法例之法律或實務問題或任何認可監管機構或任何證券交易所之規定,作出其認為必需或權宜之豁免或其他安排)。」
5. 作為特別事項,考慮並酌情通過以下決議案(不論有否修訂)為普通決議案:
「動議須待及取決於聯交所上市委員會批準按本決議案下文(a)段所述之方式於根據本公司於二零零六年六月二十三日采納之購股權計劃項下之經更新計劃授權限額(「計劃授權限額」)授出之購股權獲行使時將予發行之股份上市及買賣後,
(a) 批準更新計劃授權限額,最多相當於通過本決議案當日本公司已發行股份之10%;及
(b) 授權董事作出及簽立彼等認為就致使上述安排生效而言屬必需或權宜之一切行動及事項以及一切有關檔案,包括於適用情況下加蓋印章。」
附注:
1. 隨函奉附股東周年大會適用之委任代表表格。
2. 委任代表之文書必須由委任人或其正式授權人士親筆簽署或倘委任人為公司,則委任代表之文書須加蓋公司印監或經由任何負責人、授權人或其他獲授權人士親筆簽署。
3. 凡有權出席上述通告所召開之大會並於會上投票且持有本公司兩股或以上股份之股東,均可委派一位或多位委任代表出席大會,並代其投票(受本公司公司細則條文所規限)。委任代表毋須為本公司股東。倘股東委任超過一位委任代表,則委任表格須注明每位委任代表所代表之股份數目。
4. 委任代表表格必須按表格上印備之指示填妥及簽署,並必須在股東周年大會或其任何續會指定舉行時間48小時前送達本公司之股份過戶登記處香港分處卓佳秘書商務有限公司,地址為香港灣仔皇后大道東28號金鐘匯中心26樓,方為有效。
5. 股東在填妥及交回委任代表表格後,仍可依愿親身出席上述通告召開之股東周年大會或其任何續會,並於會上投票,而在此情況下,委任代表表格將被視為已予撤回。
6. 本公司將於二零一三年六月四日(星期二)至二零一三年六月十日(星期一)(包括首尾兩日)止期間暫停辦理股份過戶登記,期間不會辦理本公司任何股份過戶登記手續。如欲出席股東周年大會並於會上投票,所有本公司股份過戶檔案連同有關股票及過戶表格須於二零一三年六月三日(星期一)下午四時三十分前,送達本公司之股份過戶登記處香港分處卓佳秘書商務有限公司,地址為香港灣仔皇后大道東28號金鐘匯中心26樓,辦理股份過戶登記手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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