亨豐科技:本公司接獲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起訴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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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條 第2款
1.法律事件之當事人、法院名稱、處分機關及相關文書案號:
原告:志力實業有限公司
被告:本公司
法院:台灣士林地方法院
案號:102年度司他調字第631號
2.事實發生日:102/07/16
3.發生原委(含爭訟標的):
本案係原100年3月9日已公告本公司接獲香港法院民事訴訟函,
並於102年1月8日係接獲台灣士林地方法院之起訴狀,為志力實業有限公司向台灣士林
地方法院請求判決許可強制執行,依法提起民事訴訟:依據香港特別行政區高等法院於
西元2012年2月15日所為案件編號HCA1608/2010之民事確定判決,命被告給付港幣
2,558,329.78元及其利息及固定成本港幣11,045元等。
本公司於102年5月9日收到台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原告之訴駁回。
本日收到台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起訴狀,係志力實業有限公司重新在台灣提起訴訟:
為請求給付貨款事件,依法提呈民事起訴狀事:被告應給付原告港幣2,577,547.82元,
及自2010年10月28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8計算之利息,訴訟費用由被告
負擔。
4.處理過程:委由律師依法處理本案。
5.對公司財務業務影響及預估影響金額:志力之貨款尚不致影響本公司財務業務之正常
營運。
6.因應措施及改善情形:委由律師依法處理本案。
7.其他應敘明事項: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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