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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院通過離島博奕條例草案 估108年可營運

鉅亨網新聞中心 2013-05-02 15:39


行政院會今天通過「設置觀光賭場管理條例」草案,交通部長葉匡時表示,觀光賭場的設置法源是「離島建設條例」,行政部門認為現階段不宜擴大到台灣本島。他指出,這項法案已經列為優先法案,如果本會期順利通過,有興趣的業者在暑假就能提出申請,預估最快108年就可正式營運。(李人岳報導)

行政院會2日通過「設置觀光賭場管理條例」草案,交通部長葉匡時表示,原本財政部主張的「贏錢稅」,草案明訂前20年免徵,20年後再檢討可行性;業者繳交中央的特許費將由7%逐步分26年調升為9%;繳交地方的特別稅,上限訂為7%。葉匡時說:『「博奕特別稅」是由地方政府按博奕的營業收入,包括觀光賭場的賭金收入,不需扣除人事、廣告、折舊還有其他成本,由地方自行開徵,稅率最高可到7%,而且全部可歸入地方政府;另外「博奕特許費」是由中央政府按博奕收入的比例自行開徵,稅率先從7%逐年調升到9%。』


對於部分立委主張在台灣本島或航空城也開放設立觀光賭場,葉匡時指出,觀光賭場管理條例的法源是「離島建設條例」,因此行政部門認為現階段不宜擴大到離島以外地區。他表示,這項法案已經列為本會期優先法案,如果順利通過,有興趣的業者在暑假就能提出申請,加上審核以及5年的建設期,預估最快108年就可正式營運。

他指出,業者在審查過程中也可提出政府的應辦事項,由審議委員決議;他透露,除了已經表態的懷德公司之外,還有兩三家業者也曾經探詢,不過基於公平原則,交通部都沒有直接接觸。對於收益,葉匡時舉例,新加坡開放1家賭場一年可以有150到200億元稅收,不過台灣的情況還難以推估。

根據草案規定,未滿20歲、正接受政府生活扶助、經破產宣告、清算程序終止尚未復權、依債清條例進行協商中,以及曾經在觀光賭場中犯罪、欠債者,都不准進入賭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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