華多利集團股東周年大會通告
鉅亨網新聞中心
茲通告華多利集團有限公司(「本公司」)將於二零一三年六月七日星期五下午四時正於香港九龍尖沙咀東部麼地道72號香港日航酒店地下低層日泉廳3-5室舉行二零一三年股東周年大會,以便處理下列普通事項:
1. 省覽截至二零一二年十二月三十一日止年度之經審核綜合財務報表以及本公司董事(「董事」)會與核數師報告;
2. 重選董事,並授權董事會厘定董事酬金;
3. 續聘核數師,並授權董事會厘定其酬金;
4. 作為特別事項,考慮並酌情通過下列決議案為普通決議案(不論有否修訂):
「動議
(a) 在下文第4(c)段之規限下,一般及無條件批準董事於有關期間(定義見下文)行使本公司一切權力,以配發、發行及處理本公司股本之額外股份,並作出或授出可能須行使該等權力之建議、協議及購股權;
(b) 上文第4(a)段之批準不受董事獲授之任何其他授權影響,並授權董事於有關期間作出或授出可能須於有關期間結束後行使該等權力之建議、協議及購股權;
(c) 在董事根據上文第4(a)段批準而配發及發行或有條件或無條件同意配發及發行(不論是否根據購股權或其他方式而配發)之股本總面值(但不包括根據供股(定義見下文)或行使本公司購股權計劃之購股權)不得超過於本決議案獲通過當日本公司已發行股本總面值之20%,而根據第4(a)段授出之授權亦應以此數額為限;及
(d) 就本決議案而言:
「有關期間」指本決議案獲通過當日至下列最早時間止之期間:
(i) 本公司下屆股東周年大會結束;
(ii) 法例或公司細則規定本公司須召開下屆股東周年大會之期限屆滿;或
(iii) 股東於股東大會通過普通決議案撤銷或修訂本決議案之授權。
「供股」指於董事指定期間向於指定記錄日期名列股東名冊之股份持有人按其當時持股比例發售股份之建議(惟董事有權就零碎股份或香港以外任何地區之法例或任何認可監管機構或證券交易所之規定產生之任何限制或責任而作出必須或權宜之豁免或其他安排)。」;
5. 作為特別事項,考慮並酌情通過下列決議案為普通決議案(不論有否修訂):
「動議
(a) 在下文第5(c)段之規限下,一般及無條件批準董事於有關期間(定義見下文),根據所有適用法例及在其規限下,行使本公司一切權力,購回已發行股份;
(b) 上文第5(a)段之批準不受董事獲授之任何其他授權影響;
(c) 董事根據上文第5(a)段之批準於有關期間購回或有條件或無條件同意購回之股本總面值,不得超過於本決議案獲通過當日本公司已發行股本總面值之10%,而第5(a)段之授權亦應以此數額為限;及
(d) 就本決議案而言:
「有關期間」指由本決議案獲通過之日至下列最早時間止之期間:
(i) 本公司下屆股東周年大會結束;
(ii) 法例或公司細則規定本公司須召開下屆股東周年大會之期限屆滿;或
(iii) 股東於股東大會通過普通決議案撤銷或修訂本決議案之授權。」
6. 作為特別事項,考慮並酌情通過下列決議案為普通決議案(不論有否修訂):
「動議在通過載有本決議案之大會通告內第4及第5項普通決議案之情況下,根據上述第4項普通決議案授予董事配發及發行股份之一般授權而配發及發行或有條件或無條件同意配發及發行之股本總面值,將加上董事根據上述第5項普通決議案於本決議案獲通過當日後董事購回本公司股本中股份數目之總面值。」附注:
1. 凡有權出席上述召開大會通告之大會並在會上表決之本公司股東,均有權委派一名人士為其代表,代其出席大會及表決。受委代表毋須為本公司股東,但必須親自出席代表股東。凡持有兩股或以上股份之股東,均有權委任超過一名受委代表,代其出席大會及表決。倘委任超過一名受委代表,則委任檔案須注明獲委任之各受委代表所代表之股份數目及類別。
2. 如為任何股份之聯名持有人,則任何一位該等聯名持有人均可親自或委派代表就有關股份於會上表決,猶如其為唯一有權表決者,惟如有多名聯名持有人出席大會,本公司只接受由排名最先之持有人親自或委任代表表決,其他聯名持有人之表決不計算在內,就此,排名先後將以本公司股東名冊就聯名持有之排名次序而定。
3. 代表委任表格連同簽署表格之任何授權書或其他授權檔案或經公證人簽署證明之該等授權書或授權檔案副本,最遲須於大會或其任何續會舉行時間四十八小時前送抵本公司之香港股份登記分處卓佳登捷時有限公司,地址為香港皇后大道東1號太古廣場三期28樓,方為有效。
4. 於本通告日期,董事會由執行董事陳進財先生、林輝文先生、陳釗然先生及盧素華(Lo So WaLucy女士,前稱盧素華(Lu Su Hua女士))女士,以及獨立非執行董事張文富先生、葉家強先生及林勁恒博士組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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