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茲通告錦恒汽車安全技術控股有限公司(「本公司」)將於二零一三年六月七日星期五上午十一時正假座香港中環皇后大道中9號33樓舉行股東周年大會(「股東周年大會」),以處理下列事項︰
1. 省覽本公司及其附屬公司截至二零一二年十二月三十一日止年度之經審核綜合財務報表連同本公司董事會(「董事會」)報告書及本公司核數師(「核數師」)報告書;
2. 宣派截至二零一二年十二月三十一日止年度末期股息每股0.015元;
3. (a) 重選李峰先生為執行董事;
(b) 重選傅天忠先生為執行董事;
(c) 重選及挽留於本公司任職超過九年的朱彤先生為獨立非執行董事;
(d) 重選陳立洲先生為獨立非執行董事;及
(e) 授權董事會厘定其酬金。
4. 重新委任國衛會計師事務所有限公司為本公司之核數師,並授權董事局厘定其酬金;及
作為特別事項,考慮並酌情通過下列決議案為普通決議案(不論是否附帶修訂):
5. 「動議︰
(a) 在本決議案(c)段之規限下,並根據香港聯合交易所有限公司(「聯交所」)證券上市規則(「上市規則」),一般及無條件批準董事在有關期間(如下文所定義)內行使本公司一切權力,以配發、發行或以其他方式處置本公司股本中之額外股份,並作出或授出會或可能須行使此等權力之要約、協議及購股權;
(b) 本決議案(a)段之批準乃授權董事可在有關期間內作出或授出會或可能須於有關期間結束後行使此等權力之要約、協議及購股權;
(c) 董事根據本決議案(a)段之批準所配發或有條件或無條件同意配發(不論根據購股權或以其他方式配發)及發行之股本面值總額(惟以(i)供股(如下文所定義);或(ii)行使或授出本公司任何購股權計劃或當時采納以向本公司及╱或其任何附屬公司之高級職員及╱或雇員發行股份或授予可認購本公司股份之購股權或購入本公司股份或權利之類似安排項下授出之任何購股權;或(iii)根據以股代息計劃或按照本公司不時生效之組織章程細則任何以配發股份代替全部或部分股息之類似安排之方式配發者除外),不得超過本公司於本決議案獲通過當日之已發行股本面值總額20%,而上述批準亦須受此數額限制;及
(d) 就本決議案而言︰
(aa) 「有關期間」乃指由本決議案獲通過至下列三項之最早日期止之期間︰
(i) 本公司下屆股東周年大會結束時;
(ii) 本公司組織章程細則或任何適用法例規定本公司須舉行下屆股東周年大會之期限屆滿時;或
(iii) 股東於股東大會上以普通決議案撤銷或修訂本決議案所賦予之授權時。
(bb) 「供股」乃指董事於指定期間向於指定記錄日期名列本公司股東名冊之股份持有人按其當時所持本公司股份之比例,提呈發售本公司股本中之股份或提呈發售或發行認股權證或購股權或可認購本公司股本中之股份之類似文據(惟董事可在必須或權宜之情況下,就零碎配額或適用於本公司之任何司法權區之任何法律或規定之限制或義務,或於決定上述法例或規定之限制或義務是否存在及程度如何所牽涉之費用或延誤,或適用於本公司之任何認可管制機構或證券交易所之規定而作出任何豁免或其他安排)。」
6. 「動議︰
(a) 在本決議案(b)段之規限下,一般及無條件批準董事在有關期間(如決議案5(d)(aa)所定義)內,行使本公司一切權力,在聯交所主板或本公司股份可能上市並就此獲香港證券及期貨事務監察委員會(「證券及期貨事務監察委員會」)及聯交所認可之任何其他證券交易所購回本公司股本中之已發行股份,及按照證券及期貨事務監察委員會、聯交所或任何其他證券交易所不時修訂之規則及規定,以及就此之一切適用法例進行購回;
(b) 本公司根據本決議案(a)段之批準所購回之本公司已發行股份面值總額不得超過本公司於本決議案獲通當過日之已發行股本面值總額10%,而上述批準亦須受此數額限制;及
(c) 就本決議案而言,「有關期間」與決議案5(d)(aa)所定義者具備相同涵義。」
7. 「動議︰
待上述第5及第6項決議案獲通過後,透過加上本公司根據第6項決議案而獲授之授權購回之本公司股份面值總額,擴大第5項決議案所授予本公司董事之一般授權,以配發、發行或以其他方式處置之額外股份。」附注︰
1. 凡有權出席股東周年大會並於會上投票之股東均有權委派一名或多名代表代其出席大會並於會上投票。受委代表毋須為本公司股東。倘委任多於一名代表,則須列明各代表獲委任之有關股份數目與類別。
2. 本公司將於二零一三年六月五日星期三至二零一三年六月七日星期五(首尾兩天包括在內)暫停辦理股份過處登記,期間不會辦理股份過戶登記手續。為有權出席於二零一三年六月七日星期五召開之股東周年大會及投票,所有填妥之股份轉讓檔案連同有關之股票,須於二零一三年六月四日星期二下午四時三十分前送達本公司之香港股份過戶登記分處香港中央證券登記有限公司,地址為香港灣仔皇后大道東183號合和中心17樓1712-1716室。
3. 本公司將於二零一三年六月十四日星期五至二零一三年六月十八日星期二(首尾兩天包括在內)暫停辦理股份過處登記,期間不會辦理股份過戶登記手續。為有權獲得將於股東周年大會上批準之擬派末期股息,所有填妥之股份轉讓檔案連同有關之股票,須於二零一三年六月十三日星期四下午四時三十分前送達本公司之香港股份過戶登記分處香港中央證券登記有限公司,地址為香港灣仔皇后大道東183號合和中心17樓1712-1716室。
4. 代表委任表格連同經簽署之授權書或其他授權檔案(如有),或經核證之授權書或授權檔案副本,必須於股東周年大會(或其任何續會)舉行時間48小時前交回本公司之香港股份過戶登記分處香港中央證券登記有限公司,地址為香港灣仔皇后大道東183號合和中心17樓1712-1716室,方為有效。
5. 遞交委任受委代表之文據後,股東仍可親身出席股東周年大會並於會上投票,在此情況下,委任受委代表之文據將被視為已撤回。
6. 如屬任何股份之聯名持有人,則任何一名該等聯名持有人均可就該等股份親身或委派代表投票,猶如彼為唯一有權投票者;惟倘超過一名該等聯名持有人出席股東周年大會,則排名較先之持有人親身或委派代表之投票將獲接納,而其他聯名持有人概無權投票。就此而言,排名先後次序將按股東名冊之排名而定。
7. 就上述所提呈之第3項決議案而言,李峰先生、傅天忠先生、朱彤先生及陳立洲先生將於股東周年大會上退任董事一職,並合乎資格愿意膺連任。
8. 載有上述通告所載將予提呈之第6項決議案詳情之說明函件,將載於通函中並連同本公司二零一二年度年報一並寄發予股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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