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茲通告本公司訂於二零一三年五月二十九日(星期三)上午十時正假座香港金鐘道88號太古廣場香港港麗酒店七樓寶宏廳舉行股東周年大會,藉以考慮及酌情通過(不論有否修訂)下列決議案為普通決議案:
作為普通事項,
1. 謹此批準截至二零一二年十二月三十一日止年度的經審核財務報表及董事會報告與核數師報告。
2. 謹此批準建議就每股面值0.0025美元的股份派發末期股息人民幣0.0461元。
3. (a) (i) 謹此批準重選朱小坤先生為本公司執行董事。
(ii) 謹此批準重選蔣光清先生為本公司執行董事。
(iii)謹此批準重選李卓然先生為本公司獨立非執行董事。
(iv) 謹此批準重選尹書明先生為本公司獨立非執行董事。
(b) 謹此授權董事會厘定董事薪酬。
4. 謹此批準續聘畢馬威會計師事務所為本公司核數師,並授權董事會厘定其酬金。並作為特別事項,
5. 「動議:
(a) 在下文(c)段的限制下,一般及無條件批準本公司董事於有關期間(定義見下文)內行使本公司一切權力,以配發、發行及處理本公司股本中的額外股份,並批準本公司董事訂立或授予或須行使該等權力的要約、協議及選擇權;
(b) 上文(a)段的批準授權本公司董事於有關期間內訂立或授予或須於有關期間屆滿後行使該等權力的要約、協議及選擇權;
(c) 本公司董事依據(a)段的批準配發或有條件或無條件同意配發(不論根據選擇權或其他事項)的股本面值總額,不得超過本公司於通過本決議案當日的已發行股本面值總額百分之二十,惟不包括根據(i)配售股份(定義見下文)或(ii)行使本公司任何購股權計劃項下的認購權利或(iii)根據本公司的組織章程細則不時發行以股代息的股份等情況所發行的股份,而上文所述的批準亦須以此為限;及
(d) 就本決議案而言:
「有關期間」指由本決議案通過之日至下列最早者的期間:
(i) 本公司下屆股東周年大會結束;
(ii) 依照本公司組織章程細則或任何開曼群島適用的法例規定本公司須舉行下屆股東周年大會的期限屆滿時;及
(iii)本公司股東在股東大會上通過普通決議案撤銷或修訂本決議案時。
「配售股份」乃指在本公司董事所指定的期間內,向於指定記錄日期名列本公司股東名冊的股份持有人或任何類別股份持有人,按其當時持有的股份或任何類別股份比例提呈要約(惟本公司董事有權在其認為必要或權宜時就零碎股權或香港以外任何地區的法例所規定的任何限制或責任或任何認可規管機構或任何證券交易所的規定,作出除外或其他安排)配發、發行或授予股份。」
6. 「動議:
(a) 在下文(b)段的限制下,一般及無條件批準本公司董事遵照及根據一切適用的法例及香港聯合交易所有限公司證券上市規則規定(經不時修改),於有關期間(定義見上文第5(d)項決議案)內行使本公司一切權力購回本公司股本中的股份;及
(b) 本公司根據上文(a)段的批準而於有關期間內購回的股份面值總額,不得超過本公司於通過本決議案當日的已發行股本面值總額百分之十,而上文(a)段的授權亦須以此為限。」
7. 「動議擴大根據第5項決議案所載的普通決議案授予本公司董事配發、發行及處理額外股份的一般授權,除根據該項一般授權所配發或有條件或無條件同意配發的本公司股本中的股份面值總額外,可另加上相當於本公司根據第6項決議案所載的普通決議案授予的權力所購回的本公司股本面值總額,惟該數額不得超過本公司於通過本決議案當日的已發行股本面值總額百分之十。」
附注:
(a) 凡有資格出席本通告所召開的大會及於會上投票的股東,均可委派一名或以上代表出席會議並代其投票。受委代表毋須為本公司股東。
(b) 代表委任表格連同公證人簽署證明的授權書或其他授權檔案(如有),須於大會或任何續會指定舉行時間不少於四十八小時前,交回本公司的股份過戶登記處香港分處香港中央證券登記有限公司,地址為香港灣仔皇后大道東183號合和中心17樓1712–1716號舖,方為有效。
(c) 一份有關建議重選本公司退任董事、授予一般授權以發行新股份和購回本公司本身股份的說明函件將連同本通告寄予本公司各股東。
(d) 退任董事資料刊載於本公司通函(本通告為其一部分)第2頁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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