磐亞:本公司前負責人等人接獲臺灣高等法院刑事判決書乙事
鉅亨網新聞中心 2013-01-22 18:13
第二條 第2款
1.法律事件之當事人、法院名稱、處分機關及相關文書案號:
當事人:前負責人王朝璋、總經理陳清風、副總經理王滄海、前會計主管溫玉桃
法院名稱:台灣高等法院
相關文書案號:101年度金上重訴字第48號
2.事實發生日:102/01/22
3.發生原委(含爭訟標的):因違反證交法第32條規定,依同法第174條分別處王朝璋有期
徒刑7個月(緩刑三年,並向國庫支付肆佰萬元)、陳清風有期徒刑6個月(緩刑三年,並
向國庫支付伍拾萬元)、王滄海有期徒刑5個月(緩刑貳年)、溫玉桃有期徒刑4個月(緩
刑貳年)。
4.處理過程:台灣高等法院之判決屬第二審判決,判決尚未定讞。
5.對公司財務業務影響及預估影響金額:目前本公司營運一切正常,對本公司之財
務業務並無影響,股東權益亦未受損。
6.因應措施及改善情形:當事人均表示本案係屬法律條文見解之爭議,未有違反證
券交易法之情事,無造成公司任何損害,已委任律師依法處理。
7.其他應敘明事項:無
- 掌握全球財經資訊點我下載APP
文章標籤
上一篇
下一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