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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十四條 第21款
1.事實發生日 :102/01/11
2.發生緣由:
彰化縣環境保護局於101年9月13日派員至本公司全興廠稽查,
發現本公司未符合「揮發性有機物空氣汙染管制及排放標準」第29條第1項第2款規定,
核已違反空氣污染防制法第20條及第29條規定,
爰依同法第56條規定共計處罰鍰新臺幣100,000元整,
並限期於102年3月4日前改善完成以符合法令規定。
3.處理過程:
已於期限內改善完成
4.預估可能損失:無
5.可能獲得保險理賠之金額:無
6.預計改善情形及未來因應措施:
改善情形:設備元件已更新,經由環保局複檢合格。
因應措施:加強現場設備元件巡檢。
7.其他應敘明事項: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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