粵首環保股東特別大會之投票結果
鉅亨網新聞中心
茲提述粵首環保控股有限公司(「本公司」)日期為二零一二年十二月二十一日之通函(「通函 」)及同日發出本公司之股東特別大會(「股東特別大會」)通告(「通告」)。除文義另有所指外,本公告所用詞匯與通函所界定者具有相同涵義。
本公司之董事會(「董事會」)欣然宣布,本公司於二零一三年一月十日舉行之股東特別大會上,就通告內載及提呈之普通決議案(「決議案」),已獲本公司獨立股東透過投票表決方式通過。本公司之香港股份過戶登記分處卓佳秘書商務有限公司於股東特別大會上擔任投票表決的監票員。
有關決議案的投票表決結果如下:
普通決議案
贊成票數(%) 反對票數(%)
1. (a) 批準暉凰有限公司、Linshan
Limited、Able Expert Limited、力柏有
限公司及君業有限公司、Tan Shannon
Siang-Tau(又名陳祥道)、黃新民、
沈俠及Tan Cheow Teck訂立之日期為
二零一二年八月九日之協議(「SPL
承兌票據持有人承諾」)及其項下擬
進行之交易; 3,357,104,000(100.00%) 0(0.00%)
(b) 批準本公司與Give Power Technology
Limited訂立之日期為二零一二年九
月二十八日之有條件協議(經日期分
別為二零一二年十月二十五日及二
零一二年十一月二十九日之兩份函
件格式協議所修訂)(「可換股票據
重組協議」)及其項下擬進行之交
易;
(c) 授權本公司董事配發及發行於本金
總額為90,137,844港元(即68,600,000
港元加調整金額21,537,844港元)之
第三批票據(定義見本公司日期為二
零一二年十二月二十一日之通函
(「通函」))所附之轉換權根據現
行之可換股票據條款(定義見通函)
按每股轉換股份(定義見通函)0.20
港元之轉換價獲行使時而可予配發
及發行之有關數目之本公司新普通
股;及
(d) 授權本公司董事就SPL承兌票據持
有人承諾、可換股票據重組協議及╱
或其各自項下擬進行之交易采取任
何行動。
由於決議案獲得50%以上票數贊成,因此決議案已獲本公司獨立股東正式通過為普通決議案。
據本公司經作出一切合理查詢後所深知,於最後可行日期,除下列即(i) Linshan 及其聯系人士(包括Shannon Tan Siang-tau(又名陳祥道)及Tan Cheow Teck)(彼等共同於1,662,797,593 股股份中擁有權益,相當於本公司於最後可行日期之已發行股本總數之12.42%);(ii)沈俠及其聯系人士(彼等共同於1,114,160,570 股股份中擁有權益,相當於本公司於最後可行日期之已發行股本總數之8.33%);(iii)黃新民及其聯系人士(彼等共同於362,561,837 股股份中擁有權益,相當於本公司於最後可行日期之已發行股本總數之2.71%)及(iv)余先生及其聯系人士(彼等共同於100,000,000 股股份中擁有權益,相當於本公司於最後可行日期之已發行股本總數之0.75%),須根據上市規則於股東特別大會上就有關可換股票據重組協議、SPL 承兌票據持有人承諾及其各自項下擬進行之交易之決議案放棄投票並已放棄表決之股東及彼等各自之聯系人士以外,概無其他股東須就決議案放棄投票。
於股東特別大會當日,本公司之已發行普通股股份總數為13,381,599,999 股。 因此,除以上所述外,有權出席股東特別大會並可於會上對決議案投票的獨立股東所代表的股份總數為10,142,079,999 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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