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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十四條 第2款
1.法律事件之當事人、法院名稱、處分機關及相關文書案號:
原告: 昆山和霖光電高科有限公司
被告: 永美科技材料股份有限公司
法院名稱: 台灣新北地方法院
相關案號: 新北院清民儉101年度補字第4125號
2.事實發生日:102/01/07
3.發生原委(含爭訟標的):與昆山和霖光電高科有限公司99年間之給付價金事件
4.處理過程:交由本公司委任律師針對本訟案作相關處理
5.對公司財務業務影響及預估影響金額:對公司業務面及財務面並無重大影響
6.因應措施及改善情形:如第4點之說明
7.其他應敘明事項: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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