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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告

中信金:本公司於102年4月3日在台灣金融資產服務(股)公司公開標售承受之自有土地。

鉅亨網新聞中心


第二條 第20款

1.標的物之名稱及性質(屬特別股者,並應標明特別股約定發行條件,如股息率等):

土地:桃園縣復興鄉竹頭角段地號11等176筆土地,持分面積共545,463.88㎡。

2.事實發生日:102/4/3~102/4/3


3.交易數量、每單位價格及交易總金額:

土地:545,463.88㎡,折合165,002.8坪,出售總價308,470,000元,平均每坪1,869元。

4.交易相對人及其與公司之關係(交易相對人如屬自然人,且非公司之實

質關係人者,得免揭露其姓名):

鑫○隆股份有限公司

5.交易相對人為實質關係人者,並應公告選定關係人為交易對象之原因及

前次移轉之所有人(含與公司及相對人間相互之關係)、移轉價格及取

得日期:

不適用

6.交易標的最近五年內所有權人曾為公司之實質關係人者,尚應公告關係

人之取得及處分日期、價格及交易當時與公司之關係:

不適用。

7.本次係處分債權之相關事項(含處分之債權附隨擔保品種類、處分債權

如有屬對關係人債權者尚需公告關係人名稱及本次處分該關係人之債權

帳面金額:

不適用。

8.處分利益(或損失)(取得有價證券者不適用)(原遞延者應清單說明

認列情形):

本筆交易預估處分(損失)為(24,523,995)元(含預估增值稅為22,483,186元)。

9.交付或付款條件(含付款期間及金額)、契約限制條款及其他重要約定

事項:

1、共有人有行使優先承買之權,共有人需於通知送達後10日內以書面通知行使優先

承買權,並自行使日起10日內交付所有價金。主張優先承買權之共有人,須就其擁有

應有部分之標的全部行使,不得僅就其中一筆或數筆為之。主張優先承買之共有人就

其餘部分標的因無應有部分,而不得行使優先承買權時,拍定人就該部分標的不得

拒絕買受。

2、簽訂買賣契約之日前,買方應支付30%(即投標金)予賣方,賣方備妥辦理買賣

標的所有權移轉登記檔案之同時,買方應再支付總價之20%予賣方

【買賣雙方得另行協商】,俟買賣標的土地增值稅、契稅稅單核發後三日內,

買方應支付賣方總價之50%【買賣雙方得另行協商】。

3、買方如欲於買賣標的過戶完成後始支付尾款,或買方係以賣方提供之銀行貸款

方式支付尾款者,則買方須於辦理產權移轉之同時,辦理以賣方為抵押權人之

第一順位最高限額抵押權設定登記。

10.本次交易之決定方式、價格決定之參考依據及決策單位:

依公告現值及鑑價報告加成訂價公開拍賣,並由總經理核決。

11.迄目前為止,累積持有本交易證券(含本次交易)之數量、金額、持股

比例及權利受限情形(如質押情形):

不適用。

12.迄目前為止,依本準則第三條所列之有價證券投資(含本次交易)占公司最近期財務

報表中總資產及歸屬於母公司業主之權益之比例暨最近期財務報表中營運資金數額:

不適用

13.經紀人及經紀費用:

最高拍定金額之1%。

14.取得或處分之具體目的或用途:

依金管會中華民國101年8月21日金管銀控字第10100253510號函,

限期於中華民國102年8月22日前應完成處分。

15.本次交易表示異議董事之意見:

不適用。

16.本次交易為關係人交易:否

17.董事會通過日期:

18.監察人承認日期:

19.本次交易會計師出具非合理性意見:否

20.其他敘明事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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