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曾犯妨害性自主性騷擾 不得擔任保母

鉅亨網新聞中心 2014-12-25 14:03


立法院社福衛環委員會今天(25號)初審通過,兒少法第26條之1部分修正條文草案,未來托育人員,如果有妨害性自主罪、性騷擾罪、吸毒或精神疾病前科或緩起訴者,將不得從事居家托育服務。不過,對於未滿18歲因為兩情相悅發生性關係,遭家長提告並且遭判有罪者,則可排除在外,仍然可以擔任保母。

(黃仲丘報導)


近年來嬰幼兒遭保母施虐事件頻傳,為了防止不適任者取得保母資格,立法院社福衛環委員會初審通過,兒童及少年福利與權益保障法第26條之1的部分條文修正草案。未來托育人員如果曾經有性侵、性騷擾、吸毒、精神疾病前科或緩起訴者,將不得從事居家托育服務。

國民黨立委王育敏說: 「性侵害的,或者是性騷擾的,有一些其實是判緩刑,但是因為她們對於兒少,過去有這些不當的行為,他要做為他照顧的人事實上疑慮很大,所以為了確保兒少的權益,即使他是判緩刑,他未來都不適合擔任保母或者是在兒少機構工作。」

但王育敏表示,某些未滿18歲的青少年,出於兩情相悅發生性關係後,雖然有「兩小無猜條款」仍然遭對方家長以妨礙性自主提告,被判有罪者,由於動機不同,將來,仍然可以擔任保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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