漢唐:本公司接獲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4年度金字第62號民事裁定之說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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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條 第2款
1.法律事件之當事人、法院名稱、處分機關及相關文書案號:
原告 漢唐集成股份有限公司
被告 陳朝水、李惠文、潘麗雲等
法院及案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庭安股,案號104年度金上字第62號
2.事實發生日:105/03/01
3.發生原委(含爭訟標的):
財團法人證券投資人暨期貨交易人保護中心(下稱投保中心)以本公司董事3人
等涉及違反證券交易法遭起訴乙節,來函要求本公司對彼等請求賠償,本公
司基於尊重投保中心之強烈要求及意見,由監察人以刑事附帶民事方式提起
訴訟;而台北地院刑事庭宣判被訴董事等人就證交法規定之特別背信及業務
侵占等均屬無罪後,將本案移送民事庭審理;民事庭以被訴當事人既經法院
判決無涉背信、侵占等罪,本公司並未受有損害,起訴乃屬不合法而裁定駁
回本件民事訴訟。
4.處理過程:當事人均配合法院進行相關司法程序。
5.對公司財務業務影響及預估影響金額:
本公司目前營運及財務一切正常,不受該項裁定影響。
6.因應措施及改善情形:無
7.其他應敘明事項: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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