小蝦米不用單獨對抗大鯨魚!金融消費者保護法增設「集體評議制度」
鉅亨網記者陳慧菱 台北 2014-11-20 19:50
避免重演當年雷曼連動債導致弱勢消費者深受重創,金管會表示,行政院會今(20)日通過金融消費者保護法修正草案,增設集體評議制度,未來只要有20位以上消費者,因同一金融事件受害,可委託財團法人或公益社團法人向評議中心申請團體評議,「小蝦米不用再獨力對抗大鯨魚」;相關修法草案將送立院待審。
此外,為保障消費者權益,增訂金融服務業應訂定業務人員酬金制度並提報董(理)事會通過,避免業務為了爭取業績不當銷售金融商品、服務,損害消費者權益。另外,草案也進一步強化投資者權益保障,明定銀行等金融機構未落實消費者保護,最高可罰新台幣1000萬元。
消費者保護包括:廣告、業務招攬及營業促銷活動之方式、內容等,需遵行主管機關規定,不得有虛偽、詐欺、隱匿或其他足致他人誤信等情事;金融服務業與消費者訂立提供金融商品或服務之契約前,除充分說明商品、服務及契約重要內容,還要「充分揭露其風險」;必須充分了解消費者資料,以保該商品對消費者的適合度。
為了防止金融服務業銷售時刻意欺瞞,草案也新增「懲罰性賠償」,金融服務業因違反規定應負損害賠償責任者,對於「故意」所致的損害,法院得因金融消費者的請求,依侵害情節,定損害額3倍以下的懲罰性賠償;對於過失所致的損害,得定損害額1倍以下的懲罰性賠償。
另外,為一致性迅速解決同一原因事實造成的金融消費爭議事件,草案新增「團體評議」,類似一般消費爭議時的團體訴訟方式,草案規定20人以上消費者因同一金融事件受害,主管機關得指定金融相關的財團法人或公益社團法人為消費者進行評議程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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