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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際股

從當前證券投資信托發行態勢看該類產品的未來

鉅亨網新聞中心 2014-11-14 15:31


證券投資類信托一直以來都是信托公司的主力產品,其存在的初始原因主要有二:其一,在證券投資私募沒有有效監管的情況下,集合資金信托計劃作為規範化的產品為私募基金提供陽光化路徑,達到讓私募基金募資合法、管理合規、有效托管、資訊透明之目的,即業界俗稱“陽光私募”。其二,由於歷史原因,部分信托公司證券投資能力較強,樂於自主發行證券投資信托並自主管理,典型的例子如云南信托。時過境遷,2014年6月30日中國證會第51次主席辦公會議審議通過了《私募投資基金監督管理暫行辦法》(以下簡稱暫行辦法),確立了私募證券投資基金的合法性和主體資格,“陽光私募”類證券投資信托存在的必要性不復存在。而云南信托資產管理總部的中國龍投資團隊已於2012年組建上海涌峰投資管理有限公司,向私募機構轉型。就在市場討論證券投資信托會不會持續存在之時,近期證券投資類信托發行數量和規模激增,從月度數據來看,10月新發行的此類產品占整個集合信托比已經由一年前的15.40%上升到36.81%。

1.現實狀況:品牌和制度優勢維持較快增長


證券類信托發行數量的上升固然和目前A股市場行情相關,但僅僅用A股市場走好來解釋,在債券、期貨都納入證券投資類信托的投資范圍、證券投資類信托具備做空機制的情況下未免過於蒼白,特別是還存在前文所述的兩個重大變化的情況下。證券類信托發行數量上升的重要原因還應該包括:第一,隨著信托產品業績的堅挺,信托公司作為持有金融牌照的機構,獲得了市場的認可。“信托公司的產品”比“私募機構的產品”更具有公信力。這不但表現在投資者的判斷中,而且表現在渠道商的選擇上--部分金融機構代為推介信托產品的費用低於推介私募基金的費用,這可以被稱為品牌效應,私募機構可以通過信托公司快速高效募得資金。第二,從法律安排上,信托計劃仍然優於私募證券投資基金。私募證券投資基金沒有肯定受托人和管理人的信托關係,仍然把投資關係建立在委派-代理關係上,在破產隔離方面沒有信托產品完美。此外,就分級產品來說,私募機構通用的有限合伙形式遠沒有集合信托的結構化設計實用--有限合伙企業只能讓有限合伙人不承擔出資之外的損失,而結構化集合信托則可以通過止損線和優先劣后比的設計,保證優先級資金獲得一定收益。這是目前證券投資信托的制度優勢。

2.未來方向:恪盡職守的事務管理類信托

應該看到,目前證券投資信托的兩個優勢,是一虛一實。品牌是虛的,因為部分私募機構已經開始注意自身的品牌建設,而且部分第三方機構的品牌也已經樹立,正在和各種私募機構合作,品牌優勢有減小甚至消失的可能性。而短期之內,制度優勢是包括私募機構的其他資管機構難以超越的,證券公司應該把這種優勢發揮到極致,並提供配套服務,即為私募機構提供產品結構設計、產品推介、產品日常事務管理一攬子服務。可以看到,在這類服務信托公司本身並不主動管理資產,從業務劃分上看,屬於事務管理類信托。近來,事務管理類信托被認為是“躺著賺錢的業務”、“頻道業務”,實際上,在證券投資信托中,信托公司可以起到的作用遠遠不止“頻道”。作為信托計劃受托人,信托公司應該對私募機構的投資、運作進行實質性監督與審查,防止私募機構有損受益人利益之行為;作為私募機構的服務商,信托公司可以運用自身在基金估值、資金清算、資訊披露、持有人會議召集等方面的優勢,為私募機構提供高效、優質的外包服務;作為持牌的金融機構,信托公司的經驗風格比私募機構穩健,通過對私募機構的監督以及對信托計劃的日常管理,可以有效地防范某些風險,降低私募基金的投資風險,使之風險收益屬性更符合市場需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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