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持維護公平公正的國際金融秩序
鉅亨網新聞中心 2014-11-13 08:36
——阿根廷主權債務兌付事件回顧與反思
阿根廷主權債務兌付事件
2014年7月30日,阿根廷共和國(以下簡稱“阿根廷”)政府未能按時向投資者支付共計5.39億美元的外幣貼現債券利息(該期債券於2033年12月到期,付息日期為6月30日,寬限期限為30天)。國際評級機構標普和惠譽在第一時間先后將阿根廷的長期外幣信用等級評定為選擇性違約,市場上也有一些輿論認為這是阿根廷自2001年以來第二次出現主權債務違約行為。
此次需支付的債券利息源於之前的重組債務。2001年,阿根廷發生了債務違約,涉及金額達1000億美元,此后阿根廷政府於2005年和2010年兩次對違約債務進行重組,允許債權人用舊債券交換新債券,債務折價幅度高達70%。當時約有93%的債券持有人接受了該方案,但部分拒絕重組方案的債權人向美國地區法院提起訴訟,要求阿根廷政府全額償還歷史債務。2014年6月16日,美國最高法院宣布維持於2012年11月18日做出的裁決,判決阿根廷必須向不接受重組方案的債權人支付約13.3億美元的違約債務本息。但按照該債券重組時達成的“未來權益聲索條款”,如果阿根廷政府在2014年底之前向未參與重組的債權人提出了更優惠的償債方案,那么已參與重組的債權人也有權享受。因此,阿根廷如果按照美國法院的判決支付未接受重組方案債權人的全額本息,那么將面臨向所有債權人全額兌付的局面,因此阿根廷拒絕向未接受重組的債權人全額償債。2014年6月26日,阿根廷向指定的國際債券托管銀行紐約梅隆銀行存入5.39億美元用於支付已接受重組的債權人的應付利息,但美國法院以阿根廷在償付未接受重組的債權人之前不得向其它債權人支付利息為由,凍結了該筆資金。直至2014年7月30日,阿根廷在30天的寬限期內未能與未接受重組的債權人達成和解,導致已接受重組的債權人無法按期受償。
阿根廷並未構成違約
針對此次兌付事件,阿根廷政府已於付息日之前將相關資金存入指定托管銀行,具備償還債務的能力和意愿,只是由於美國法院對該筆款項的凍結,才導致此次兌付失敗。在絕大多數債權人同意重組方案的前提下,未接受之前重組方案的少數債權人意圖通過法律途徑獲取更大利益,明顯存在不道德行為,而美國法院不顧絕大多數債權人利益,袒護投機者的法律判決存在不合理之處。因此,從償債意愿與實際支付行為看,阿根廷政府在此次事件中並未構成違約。
然而,經過此次兌付事件,美國法院的判決對阿根廷主權外幣債務問題的解決構成不利影響,其主權外幣債務仍存在較大法律風險。未來,阿根廷政府是否能與未接受重組的債權人達成和解將成為解決其主權債務糾紛的關鍵。同時,此次兌付事件引發了阿根廷比索貶值和國際資本流出,對阿根廷的經濟發展造成了不利影響,對其未來本外幣債務的償付能力有著負面影響。
為避免再次出現兌付失敗情況,2014年9月11日,阿根廷國會通過了國家債務重組法。該法案授權阿根廷政府取消美國紐約梅隆銀行的支付行資格,轉由阿根廷國民銀行下屬的國家信托有限責任公司代行支付義務,債權人也可自愿來阿根廷擷取到期本息;同時還鼓勵投資者通過債務置換的方式,將所持阿根廷外幣債券的司法管轄地轉移到美國之外的地區,如阿根廷或法國。2014年9月30日,阿根廷政府根據最新通過的國家債務重組法,首次在國內支付了一筆1.61億美元的重組債務利息。阿根廷政府以立法形式解決債務兌付問題,表明了阿根廷政府堅定履行償債義務的立場,同時也為阿根廷政府打開了一條債務償還的有效途徑。
國際金融秩序應體現公平、公正原則
此次兌付事件引發的問題,也引起了國際社會的高度關注。一是在絕大多數債權人達成一致的重組方案的情況下,美國法院卻判定維護極少數人的利益,使得之前的債務重組失去意義,並將債務糾紛置於長期難以解決的境地。這是不符合保護債權人最大利益原則的。二是一個國家的地方法院就可以針對另一個國家的主權債務糾紛問題進行裁決並凍結其資金,而且不顧絕大多數債權人利益,維護市場投機者利益,這是不公平的,是有違公正的。國際債務糾紛問題應該通過各國之間的協商、按照相關國際法律來解決,而不是單方面搞“一言堂”。對於擾亂國際金融秩序的投機行為不應該姑息縱容。
2014年9月9日,聯合國大會通過了阿根廷政府commit的關於創建主權債務重組規則法律框架提案,其中提到大部分債權人(通常在70%以上)接受的債務重組條件應該被所有債權人所接受。該決議的通過有利於解決阿根廷目前的主權債務問題,同時構建了今後國際主權債務重組機制的基本原則,體現了國際社會反對金融霸權、維護國際金融秩序公平和公正的原則和意愿。
聯合資信評估有限公司 聶逆 余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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